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中心城区住房消费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驻政办〔2015〕132号
颁布日期:2015-12-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中心城区住房消费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支持房地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民进城购房扩大住房消费的意见》(豫政办〔2015〕139号)精神,支持住房消费,消化商品住房库存,鼓励农民进城落户,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财政补贴优惠政策

(一)购房补贴政策

1.购房补贴对象和范围。

凡本市域居民在市中心城区购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已办理房屋首次登记(初始登记)的新建商品住房,且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缴纳房产契税的,可申请财政购房补贴。

2.购房补贴时间及标准。

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可申请购房补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本市域农民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优先享受购房补贴。

市财政安排年度专项补贴资金,用于上述特定时段购房补贴,实行专项补贴资金总量控制。补贴标准:购买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每套可申请财政购房补贴5000元;购买90—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的,每套可申请财政购房补贴12000元;购买12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可申请财政购房补贴15000元。

3.购房时间和购房面积界定。

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购房面积以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确定的面积为准。

4.农民身份的界定。

以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记载事项为准,身份证和户口本登记居住地为村民委员会的,视为农民身份。

5.首套住房的认定。

首套住房根据购房人本人名下房产情况核定。购房人本人名下无房的,视为首套房。以市、县两级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为准。

6.购房补贴发放流程。

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备案后,在购房补贴资金发放窗口提出申请,填写《驻马店市购房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1)《驻马店市购房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联);

(2)经市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留存原件);

(3)市、县两级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购买首套住房人提供,留存原件);

(4)契税完税凭证(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5)购房人身份证与户口本(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市房管部门核实购房人信息后,按照补贴标准核定购房补贴金额。财政部门根据核定后的购房补贴金额,将购房补贴资金打入财政部门设立的专项账户,由指定的商业银行凭《驻马店市购房补贴申请审批表》及时支付给购房人。

(二)契税补贴政策

1.契税补贴对象和范围。

凡在驻马店市中心城区购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已办理房屋首次登记(初始登记)的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缴纳房产契税后,可申请房产契税补贴。

2.享受契税补贴时间及标准。

凡在2015年12月1日之前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在2015年12月当月缴纳契税的,纳税人可申请房产契税补贴。补贴标准:缴纳契税新建商品住房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纳税人可申请财政补贴2000元;缴纳契税新建商品住房在90平方米以上的,纳税人可申请财政补贴3000元。

3.契税补贴商品住房面积界定。

契税补贴商品住房面积以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确定的面积为准。

4.契税补贴发放流程。

纳税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备案后,在契税补贴资金发放窗口提出申请,填写《驻马店市契税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1)《驻马店市契税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联);

(2)经市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3)契税完税凭证(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4)购房人身份证(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市地税部门核实纳税人信息后,按照补贴标准核定契税补贴金额。财政部门根据核定后的契税补贴金额,将契税补贴资金打入财政部门设立的专项账户,由指定的商业银行凭《驻马店市契税补贴申请审批表》及时支付给纳税人。

(三)财政补贴优惠政策不得叠加享受。凡享受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政策的,不再享受契税补贴政策;凡享受契税补贴政策的,不再享受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政策。已享受财政补贴优惠政策的,购房人(纳税人)申请办理退房(退税)手续时,必须全额退回补贴资金后,再办理相关事宜,并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二、加大金融服务力度

切实提高农民进城购房的金融服务效率。房屋抵押登记部门和金融机构要针对农民进城购房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个人住房贷款等业务,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办理周期,提高服务效率。

加大对农民进城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信贷支持力度。金融机构在符合监管政策、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丰富相关证明材料的要件形式,积极实行优惠利率。

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开展农村居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扩大业务范围,支持农民进城购房。要积极探索建立完善农村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住房财产权抵押制度,支持农民进城购房、定居,促进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

三、全面释放住房公积金支持农民住房消费

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帮助农民工全面了解住房公积金政策,鼓励引导农民工缴存公积金。出台《驻马店市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允许农民工等人员连续缴存6个月住房公积金后,使用公积金购房;市产业集聚区农民工每年可无条件支取住房公积金一次。依法保障其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民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自住住房,改善住房条件,扩大住房消费。

四、为进城购房的农民子女提供就学服务

凡本市域农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取得居住证后,其子女进城接受义务教育享有与城镇居民子女同等待遇,由居住证所在辖区政府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入学,学校不得拒绝,不得收取政策规定外的额外费用。

五、保障农民进城购房后的合法权益

凡本市域农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的,原享受的医疗、集体经济收益等权益不变;申请城镇常住户口的,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随迁进城办理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并保留原有宅基地,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六、提供创业就业保障

农民进城购房定居后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工商、税务、卫生计生、环保等部门优先办理注册登记或审批备案手续;就业创业的,可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创业指导等活动,按规定享受相应补贴;创业困难的,按照国家政策优先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七、处罚措施

1.开发企业有出具虚假证明等违规情节的,经查实后,除依法要求其赔付政府补贴资金外,将按照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2.个人提供虚假证明违规享受购房(契税)补贴、或以先购房享受购房(契税)补贴而后退房(退税)的方式恶意套取补贴资金的,经查实后,除追回政府补贴资金外,将按照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附则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本市有关政策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实施期间,国家和省有相关政策出台,按国家和省里规定执行。

各县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商品住房库存量,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201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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