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哈尔滨市继续实行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批复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文号:黑政函〔2010〕87号
颁布日期:2010-09-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哈尔滨市继续实行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批复

黑政函〔2010〕87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批准增加哈尔滨市出租汽车运力的请示》(哈政呈2010〕1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继续实行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你市本次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数量为1000台,限于哈尔滨市城区(呼兰区和阿城区除外)范围内。

二、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采取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择优确定经营者。同时,中标人应按每台每年1万元标准一次性全额缴纳有偿出让金。

三、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年限自中标之日起8年。

四、出租汽车经营者通过有偿出让方式获得的经营权,严禁倒卖和私自转让。确需转让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五、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金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规定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填列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07款“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07项“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收入用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应用和行业管理等项支出。

六、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51号)规定,你市应将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收入的30%缴入省级国库,用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全省运输管理系统人员经费。

七、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前,你市要在充分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并妥善处理好各方利益关系,避免引发新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有偿出让实施方案须报省财政厅、省物价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二○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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