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区2011年度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庆政办发〔2011〕6号
颁布日期:2011-01-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区2011年度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实施方案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区2011年度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大庆市区2011年度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实施方案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庆市继续实行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批复》(黑政函〔2010〕69号)精神,为做好大庆市区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实际需要,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方案。《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区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实施方案的通知》(庆政办发〔2010〕75号)同时废止。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精神,按照公开透明、公正有序、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以服务质量为主要条件的有偿出让方式,配置出租汽车经营权,以满足公众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公司规模化经营,提升行业形象和服务水平,保持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组织机构

为保证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工作顺利进行,成立大庆市区2011年度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副组长,监察、法制、公安、质监、环保、地税、工商、人社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工作的组织、联系和协调等工作,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三、出让方式

(一)公开分批出让。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仅限于大庆市区,采用以服务质量为主要条件的有偿方式,公开出让,分批配置。第一批出让(以下简称本次出让)1500台,于2011年1月31日前完成;第二批出让数量和时间根据市场需求确定,按照第一批履约情况和主管部门服务质量考核情况择优向部分出租汽车企业出让,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金标准为10000元/辆•年,收取期限为获得经营权之日起至2013年4月15日,按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一次性全额收取。2013年4月15日以后如国家或省政府出台关于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方面新的政策规定,按国家或省政府政策规定执行。

(二)出让期限。本次出让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排气量1.6L的为6年,1.8L的为8年,到期后经营权自动失效。

(三)数量分配。本次出让的1500台分为五个档次,每个档次对应5家出租汽车公司。第一档次500台,第二至第五档次分别为400台、300台、200台、100台。每个档次内平均分配。档次之间出现并列时,以2010年服务质量指标考核中驾驶员月平均违规率、车辆整洁月平均合格率和月平均举报投诉率三项成绩排名为准。

四、出让方法

(一)本次出让实行以服务质量为主要条件的公开竞争方式进行,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二)参与竞争的公司为本市市区内现有的在2008年以后考核期内有车辆和经营行为的出租汽车公司。

(三)本次出让档次确定的标准为(按100分计算):

1.2008年和2009年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考核平均成绩占20分。

2.2010年服务质量指标考核成绩占60分。其中:出租汽车公司所属车辆月平均违规情况占10分,月平均车容情况占10分,月平均举报投诉情况占10分(有责投诉并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处理每起另扣0.5分),道路交通安全月平均违法情况占15分,道路交通月平均有责事故情况占10分(亡人事故另行扣分0.5—2分),2010年度综合性能检测情况占5分。

3.出租汽车公司服务质量承诺情况占20分。出租汽车公司按照《出租汽车服务国家标准》(GB/T22485-2008)做出服务承诺,由评审小组按照承诺情况现场打分。公司未能兑现承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该批获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许可,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公司自行承担,同时取消下一次参与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竞争的资格。

(四)公开竞争程序。

1.资格审查。按市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时间,在经营期内独立参加大庆市出租汽车公司考核、有独立客运出租经营行为的出租汽车公司,持经年检合格的出租汽车公司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到市交通运输局报名,进行资格审查。

2.组成评审小组。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相应人员组成评审小组,负责按照评审标准确定名次和档次,市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3.评审依据公示。出租汽车公司报名完成后,作为评审依据的各项材料和数据在市政府网站和相关部门网站公示3天。各出租汽车公司可以在公示期内查询。

4.竞争评审。由出租汽车公司进行服务质量承诺讲演,评审小组根据承诺情况打分。然后,评审小组按照各项评分依据和标准计算各公司最后得分,确定档次并在市政府网站公示。

5.签订合同。档次确定后,出租汽车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将自有资金存入市交通主管部门指定专用账户,没有举报问题的,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正式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

五、经营权使用

(一)获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公司必须实行“公车公营”,全额出资购置符合规定标准的车辆和设施,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驾驶员出资购置车辆或者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一次性卖断或分期卖断、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高额承包费等方式变相向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一经查实,除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外,由出租汽车公司按合同约定无偿交回本次出让的出租汽车经营权。

(二)出租汽车公司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签订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合同,除基本条款外,还应包括对承诺兑现情况的违约处理措施,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

(三)出租汽车公司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后,应当在1个月内将车辆投入营运,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投入营运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权,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无偿收回本次出让的出租汽车经营权。

(四)出租汽车公司取得经营权后,须使用统一的格式文本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驾驶员缴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基本社会保险等费用。经营者与驾驶员约定采取运营任务承包方式的,应当同时签订统一格式文本的运营任务承包合同,承包费根据本市出租汽车运营承运市场状况合理确定。

(五)出租汽车公司取得经营权后,若出现因违反出租汽车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服务质量考核不达标等问题,被吊销经营资格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无偿收回本次出让的出租汽车经营权。

(六)本次出让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倒卖和私自转让。出租汽车公司取得经营权后,因其他原因无能力经营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无偿收回本次出让的出租汽车经营权。

六、车型选定

获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公司应在已确定的车型中自愿选购。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大庆市区2011年度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领导,统一协调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政府各相关部门要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妥善处理工作中的有关事宜,确保出让工作顺利进行。

(二)做好宣传工作。在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工作中,要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宣传,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严格工作程序。在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工作实施过程中,要做到依法、依规,坚持出让程序公开,出让条件公开,出让结果公开,提高出让工作的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四)加强监督制约。要严肃工作纪律,由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出让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出让工作不出现问题;对在出让工作中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工作人员,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对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参与出让活动的公司,一经查实,依法取消其相应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附件:有关评分计算方法

一、年度考核情况得分=2008、2009年度平均考核成绩×20%。

二、月平均违规情况得分=10-月平均违规率×100;

月平均违规率=2010年1—12月违规率之和÷12;

月违规率=车辆月违规台次÷当月公司车辆台数×100%。

三、月平均车容情况得分=10-月平均车容不整率×100;

月平均车容不整率=2010年1—12月车容不整率之和÷12;

月车容不整率=月车容不整台次÷当月公司车辆台数×100%。

四、月平均举报投诉情况得分=10-月平均举报投诉率×10;

月平均举报投诉率=2010年1—12月举报投诉率之和÷12;

月举报投诉率=车辆月举报投诉台次÷当月公司车辆台数×100%。

五、道路交通安全月平均违法情况得分=15-道路交通安全月平均违法率×5;

交通安全月平均违法率=2010年1—12月交通安全月违法率之和÷12;

交通安全月违法率=车辆月交通安全违法台次÷当月公司车辆台数×100%。

六、交通安全月平均有责事故情况得分=10-交通安全月平均有责事故率×100;

交通安全月平均有责事故率=2010年1—12月交通安全月有责事故率之和÷12;

交通安全月有责事故率=车辆有责事故台次÷当月公司车辆台数×100%。

七、亡人责任事故扣分标准:次要责任每起扣0.5分,同等责任每起扣1分,主要责任每起扣1.5分,全部责任每起扣2分。

八、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情况得分=2010年综合性能平均检测率×5;

2010年综合性能平均检测率=2010年上、下半年检测率之和÷2。

注:对于出租汽车公司经营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经营月数计算相应比率。

延伸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白银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和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