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庆政办发〔2010〕74号
颁布日期:2010-10-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0〕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省有关住房保障文件精神,为使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惠及更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结合实际,现就调整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将现执行的廉租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由人均住房使用面积8平方米提高至1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5平方米)。

二、扩大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范围。将保障对象由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面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包括低保家庭和临近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通过民政部门认定后即可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根据《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市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通知》(庆政办发〔2009〕71号),我市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按照城市低保认定标准的1.2倍执行。

三、调整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随着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提高,最低收入家庭租金补贴标准按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人,每平方米10元/月加调节系数计算:

1人,10元/月×10(平方米)×2(系数)=200元/月

2人,10元/月×20(平方米)×1.38(系数)=276元/月

3人,10元/月×30(平方米)×1.17(系数)=351元/月

4人,10元/月×40(平方米)×1.06(系数)=424元/月

5人以上(含5人),10元/月×50(平方米)×1(系数)=500元/月

临近低保家庭按以下标准执行:

1人,10元/月×10(平方米)×1.6(系数)=160元/月

2人,10元/月×20(平方米)×1.1(系数)=220元/月

3人,10元/月×30(平方米)×0.93(系数)=280元/月

4人,10元/月×40(平方米)×0.85(系数)=340元/月

5人以上(含5人),10元/月×50(平方米)×0.8(系数)=400元/月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申报核定标准、廉租户住房面积保障标准、廉租户的租金补贴标准等,随着城市居民生活水平和住房水平的提高,由市房产部门会同财政、民政等部门适时进行调整,对外公示。

四、本通知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从2010年6月1日起按照民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条件人员和本通知标准补发。此前我市出台的相关廉租住房管理政策如与本通知不一致,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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