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文号:大署办〔2009〕27号
颁布日期:2009-05-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署办〔2009〕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地林直有关单位:

《大兴安岭地区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行署、林管局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零零九年五月五日

主题词:建设房地产意见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秘书科2009年5月6日印发

大兴安岭地区促进房地产市场

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发挥房地产业促进经济增长和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08〕12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和调控作用

(一)加强宏观调控。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规章制度,各地要研究制定住宅与房地产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协调解决影响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重大问题,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其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拉动作用。

(二)优化供给结构。严把土地和规划两个“关口”,适度调控房地产开发建设总量,进一步优化布局和结构,合理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高档商品住房的比例。着力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在发展房地产业的同时,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三)加强规划引导和调控工作。按照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占开发总量70%的比例实施区域平衡的原则,根据我区不同区域、不同建设项目实际情况,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合理确定住房建设标准,满足不同消费群体住房需求,建立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消费体系。

(四)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工作。以行署所在地加格达奇区、旅游景点漠河县的土地开发和全区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为重点,坚持高起点规划、高品位建设,适度提高建设项目容积率,积极为招商引资创造条件。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引资落地项目的跟踪服务,采取更宽松、更灵活的财税、金融信贷扶持政策,支持房地产业发展。放宽准入条件,允许外地区三级资质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我区房地产市场。打破行业垄断,切实做好开发项目供水、供热、供电、消防、人防等基础设施配套工作,禁止指定单一供货渠道和施工队伍。

二、进一步优化住房消费环境

(五)落实、放宽税收扶持政策。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截至2009年12月31日,将现行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六)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转让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个人购买或者差价换购商品住房所支付的购房款(含担保贷款本息),经当地税务部门核实后,2年内可从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实行先征后返;个人转让普通住房取得的应税所得,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实行先征后返。个人购买竣工3年以上空置商品住房,交易中的各类费用均按现行商品住房交易费用标准减半收取。

(七)调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标准。将我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调整为:容积率在1.0以上;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以下,价格在当地商品住房平均价格1.5倍以内。

(八)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由20年调整为35年,住房公积金交付人在省内异地购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九)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允许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组织职工团购商品住房,开发企业可以对团购业务采取价格优惠等促销方式。

三、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业投资发展环境

(十)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商业银行要根据信贷原则和监管要求,加大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建设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允许以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和在建项目抵押贷款。对具备转让条件的开发项目,允许开发企业以投资、入股、合伙或转让方式进行项目合作。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有关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和相关金融服务。支持资信条件较好的企业经批准发行企业债券,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资金试点,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十一)放宽税费政策。降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原则上不高于15%。工程质量保证金、墙改专项基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在质量核验前收取。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的收费管理,涉及房地产开发的经营性收费按低限收取,严禁各种形式的搭车收费。

(十二)实施灵活的土地供应政策。通过招、拍、挂出让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原则上采取“净地”出让方式;在保证成本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低土地出让底价;允许开发建设单位联合投标;土地出让金可分期付款,首期付款额不低于30%,土地出让金全部缴清后发放土地使用权证。

(十三)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公开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办事时限,简化办事程序,涉及2个及以上部门的事项,实行联合办公、并联审批,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要加强同企业的沟通,全面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帮助企业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落实扶持政策,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十四)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切实抓好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审核、认定和动态管理工作。按照我区廉租住房配建管理的有关规定,重点做好配建廉租住房的交付、接收、配租和管理工作,不断扩大实物配租受益面。加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归集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预算和省级财政补贴,各地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的20%补充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予以偿还和给付利息。力争2009年年底前,解决人均住房面积10平方米以下、申请廉租补贴的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十五)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有关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土地、财政、税收、信贷等优惠政策。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土地供应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地、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保证土地供应。

非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不含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配建廉租住房,可按照建设规模的5%提供廉租住房房源。

(十六)继续深入推进我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按照《大兴安岭地区二??九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规定,继续深入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全力抓好2008年结转项目和2009年新建项目的安置房屋建设,确保被拆迁居民按期回迁进户。

五、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十七)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房屋交易、物业服务等环节的全程监管,实行商品房预售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交易环节的违规行为,切实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企业和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体系,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动态监控企业的开发经营行为,严格房地产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引导和帮助企业加强管理,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十八)加强市场监管,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市场监测和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及发展趋势的分析研究,定期公布市场供需、土地供业和房价变动等情况。建立和完善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房地产市场监测、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系统建设和运行资金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提高服务水平,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实行一站式服务,为房地产业发展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十九)正确引导住房消费。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以鼓励住房投资和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快速发展为基调,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要客观、公正地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和合理的市场预期。

此实施意见执行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至201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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