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评估清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7-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评估清理工作的通知

哈政办发〔2013〕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以及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和管理方法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优良法治环境,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一次评估清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3年年底前,紧紧围绕加快实施新战略,特别是招商引资、产业项目建设、城市管理、民生服务等重点领域的法治需求,对我市现行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逐一进行评估清理,查找和解决与经济社会发展明显不适应、不协调等问题,进一步提升地方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规范行政执法,强化行政问责,实现发展法治环境明显优化。

二、评估清理重点

重点评估有关行政职能权力配置、运行体制机制、管理措施方法的规定,特别是涉及行政审批、监督执法、检查收费的内容,是否与当前实际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着力清理以下16个方面问题:

(一)规定的许可审批事项属于国家和省、市已经明令取消,或者变更主体、调整方式的;

(二)就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许可审批事项,规定了高于上位法或者其他城市的条件或程序,影响招商引资和项目落地的;

(三)规定了属于单位或个人自主决策的审批事项,或者对民营经济、小微企业规定了限制性、歧视性准入条件,束缚各类市场主体活力的;

(四)有关审批服务的要件、流程、时限、方式等规定不明确具体,或者程序复杂、手续繁琐、时限过长的;

(五)有关审批服务事项要件的规定,涉及其他机关已经取消、转变方式的,或者同一阶段的审批服务事项规定的要件互为前置的;

(六)将不必要的资格资质许可或者认定证明作为办理相关证照、登记备案、年度检验等的条件和要件,阻碍创业就业或者投资发展的;

(七)有关部门执法职责、内容的规定不清晰具体,导致相互扯皮、推卸责任的;

(八)对同一事项,部门之间执行的规定不同,导致执法冲突的;

(九)对涉及多个管理部门的事项,未就部门之间衔接协调机制作出明确规定,造成管理无序、办事不协调甚至执法扰民的;

(十)仅规定行政机关的管理职权,未规定管理权力怎样行使、承担什么责任,不利于监督问责的;

(十一)对上位法赋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未作出必要细化、规范,易导致乱罚款的;

(十二)规定的监督管理方式、措施、手段,不符合当前实际,缺乏必要性、合理性,增加企业和群众的负担或者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的;

(十三)带有行业保护倾向或者部门利益,损害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限制市场竞争活力,阻碍发展的;

(十四)规定的收费项目已经取消,或者超出批准范围、标准、时限的;

(十五)规定的内容与新的上位法不一致、不衔接,或者横向之间不协调的;

(十六)其他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

三、清理意见

(一)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主要内容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际上已经停止执行,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替代的,应予以废止。

(二)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主要条款有需要清理问题的,区分情况予以废止、部分废止或者修改;个别条款有需要清理问题的,可针对该条款作简易修改;情况复杂需要调研的,要纳入政府立法计划规划。

(三)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符合当前实际和发展方向,没有需要清理问题的,应予以保留。

(四)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实施不力,未能取得立法预期效果的,要查找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

四、步骤安排

(一)全面评估清理阶段(8月上旬—9月底)

市政府各部门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对本部门实施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逐一进行评估清理,查找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并提出清理建议。对由有关区、县(市)政府实施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由相关区、县(市)政府负责评估清理;由多个部门实施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由主要实施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评估清理,并需征求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各区、县(市)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根据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在本地区的实施情况,对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提出清理建议。

(二)审查论证阶段(10月上旬—11月底)

市政府法制办对各单位提出的清理建议进行汇总分析、审查认定,结合社会各界的建议,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同相关单位进行沟通协调,必要时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咨询论证,形成清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三)结果转化阶段(12月上旬—2014年一季度)

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市政府的审定意见,做好政府规章修改、废止的具体工作。对决定废止的,统一履行废止程序;对决定修改的,区分轻重缓急和立法条件,编制工作计划,按计划落实。

对经市政府审定,建议修改或者废止的地方性法规,由市政府法制办同市人大有关部门进行沟通,按照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程序办理。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市政府的审定意见,对与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不配套、影响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实施的管理体制、机制、流程、方法、手段以及相关工作制度进行调整理顺,今年年底前不能调整理顺到位的,要制定推进落实计划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对实施不力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本次评估清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审核把关和情况汇总等工作,并将相关工作情况作为年度依法行政的考核重点。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按时完成评估清理任务。对在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沟通。

(二)坚持“开门”清理。各地区、各部门在开展评估清理工作中,要充分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行政管理相对人、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优先解决。要注重听取基层一线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从实践中发现问题、寻找答案。要认真对待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主动沟通,增进协同。对涉及重点领域、重点问题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市政府法制办要做好意见、建议征集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三)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对实际工作已经改革调整的,立法要尽快调整到位;对正在实施改革的,立法要主动推进;对需要进一步推动改革创新的,要坚持制度、体制、机制和方法创新一体化研究,做好顶层设计,切实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

(四)同步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各区、县(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本次评估清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同步开展新一轮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待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评估清理结果确定后,再对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结果进行相应调整。此后,依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2008年第5号)有关规定,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具体工作方案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制发并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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