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鹤政办发〔2009〕19号
颁布日期:2009-03-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鹤政办发〔2009〕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鹤岗市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

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落实国家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44号)和黑龙江省交通厅、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精神,加强出租汽车市场监管,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保障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出租客运的经营行为,促进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疏堵结合、依法监管”的原则,加大对“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保障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合法权益,积极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环境,通过科学的监管措施,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目标任务

我市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

(一)重点打击非法经营的组织者。打击非法经营的牵头者和组织者,特别是要打击欺行霸市、垄断市场强迫交易、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非法运营和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团伙。

(二)全面清除非法运营的轿车、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客货两用车等其他社会车辆和无营运证照、套用、伪造运营证照或车辆牌照的客运车辆(套牌车)。

(三)重点治理主要线路、车站、宾馆、医院、商品集贸市场、旅游风景区、新建小区、城乡结合部等地区非法运营车辆和倒卖客源、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四)对于私自喷涂出租车标识(黄杠)、私自安装计价器、顶灯等出租车标识的车辆在3月25日前必须更改为原色和拆除出租车标识,逾期不纠正的车辆,一经发现按非法营运车辆处理。

(五)严肃查处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私养“黑车”、充当“黑车保护伞”的公务人员。

三、实施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从2009年3月13日开始,到5月20日结束,分为宣传发动、集中整治、总结验收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

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采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打击“黑车”专项治理活动的重要意义,宣传有关的法规政策,通过宣传,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和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自觉抵制“黑车”、举报“黑车”、不坐“黑车”,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加大对“黑车”的打击力度。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网站,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专项治理活动中,增加信息来源,获取我市“黑车”的翔实资料,为实施集中治理做好准备。

(二)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3月13日至5月5日)

市交通局和公安局要抽调素质高、业务精、作风硬的执法人员组成专项治理联合执法队,统一行动,相互配合,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集中力量开展打击无路权车参与非法经营;打击摩托车、客货两用车、残疾人“代步车”及社会其他车辆参与非法经营;清理异地驻点运营和以合乘方式招揽长途旅客的出租汽车违规经营;打击、垄断市场强迫交易、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非法经营和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团伙等专项行动。三是对公职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牟取暴利,成为非法运营“保护伞”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四是要把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运营活动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常抓不懈,防止走过场,要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从源头上遏制“黑车”的生存空间;要加大打击成果宣传力度,震慑非法营运分子。

第三阶段:总结巩固阶段(5月5日至5月20日)

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进行全面细致的总结,主要总结治理过程中取得的工作经验及工作成效,着力研究建立打击非法运营行为长效机制及联合执法工作制度,巩固专项治理工作成果,防止非法运营行为反弹。

四、组织领导

为保证此次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市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和落实。

组长:王桂芝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李星光市交通局局长

赵荣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市交巡警支队支队长

成员:姚士涵市交通局副局长

关紫樱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喜市监察局副局长

葛树华市民政局副局长

李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王德江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主任:王德江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处长

成员:宋学斌市交巡警支队副支队长

杨大川市刑侦支队副支队长

李东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副处长

杨明市稽查支队支队长

周延奎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出租车管理站站长

联络员:王宇明市稽查支队副支队长

单庆利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出租车管理站副站长

办公地点:市道路运输管理处112室

举报电话:白天:0468-33572160468-3450360

夜间:0468-3450360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积极参与,形成合力,综合治理“黑车”参与经营的顽疾,对于查处的违规车辆一律按规定上限处罚。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挥、监督、协调和指导打击“黑车”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每周以会议或简报形式通报会战情况,每隔15天召开会战工作例会,协调各个部门的工作,研究活动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向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反馈。

交通部门负责对“黑车”、非法营运、套牌车辆、私设出租车标识(黄杠、计价器、顶灯)等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规依法予以处罚,对逾期不接受处理或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司法部门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对于报废车辆私自参加营运的处罚后集中销毁。

公安部门负责打击非法运营黑恶势力,查处无路权车辆参与违法经营的车辆,查处车辆来源,如发现盗抢车辆追究刑事责任,对当事人进行罚款,车辆予以没收,纠正黄杠车辆车体颜色,严肃查处套牌车辆牌照来源,并对其按规定进行处罚,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围堵国家机关、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以及暴力抗法行为的,要依法进行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财政部门要及时调拨专项资金,购置用于取证的相关器材(摄像机、录音笔、数码相机),并保障油料供应、误餐补助等工作经费。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私养“黑车”、充当非法经营“保护伞”的公职人员。

市劳动保障局及工会组织要开辟就业门路,切实解决从事违法经营残疾人的生活出路,为他们提供从事其他生产、经营的渠道和项目。

(二)联合开展打击“黑车”行动,形成部门联动的大战役。交通部门抽调5台专用车辆和30名执法人员,公安部门抽调1台专用车辆4名干警,交巡警支队抽调1台专用车辆4名干警,抽调各出租企业一名专职监督员,要求抽调人员必须素质高,业务精,作风硬政策性强的参加联合执法,在工作期间,全身心的投入到专项治理活动中。要采取晨查夜检、互检互查、依据群众举报便乘取证和利用科技手段侦察取证等多种形式掌握违法经营行为的证据,依法进行严厉的处罚。

(三)加强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重点路段及公路出口处悬挂过街横幅和宣传标语,宣传非法经营的危害性,引导广大乘客不乘“黑车”和提高对“黑车”的识别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支持专项打击“黑车”行动;要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广泛宣传报道,每月公布一次打击“黑车”的数量和处理结果,及时报道专项治理活动的工作动态。实行实名有奖举报制度,在对“黑车”的罚没款中按10%比例提取奖励基金,对举报查实“黑车”的给予奖励。

(四)提供工作条件,保障专项治理活动工作经费。交通部门要提供联合执法的工作场所,交通、公安部门要抽调能满足专项治理活动的监管车辆,由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调动。市财政局对专项治理活动给予专项资金的支持,并将专项治理活动中的罚没款全额用于打击“黑车”的专项资金和举报奖励基金。

(五)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巩固专项治理活动成果,防止违法经营行为反弹。一是在专项治理活动中要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邀请人大、政协的代表、社会各界人士和出租车司机的代表成为出租汽车市场的监督员,监督行业管理工作和市场经营秩序,努力提高行业为社会服务的水平,提高社会对行业的满意率。二是司法部门、市财政局要建立滞留非法经营车辆长期不接受处罚和无路权车的的拍卖、销毁处置办法,解决对“黑车”罚款后继续参加非法经营的恶性循环问题。三是逐步在出租车上安装使用GPS卫星定位装置、电子营运证等科技装备,解决“套牌车”不易识别问题。

(六)加强督导,及时上报工作信息。恃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周向省报送一次活动进展情况,5月15日前将专项治理活动总结报省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延伸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白银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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