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5-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保障气象探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和连续性,提高气象预测预报准确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和《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气象事业是基础性公益事业,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全福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气象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
二、做好气象探测环境重新备案工作。市、县气象部门要结合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高空气象观测站》(GB31222—2014)、《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天气雷达站》(GB31223—2014)、《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大气本地站》(GB31224—2014)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对气象探测环境进行重新备案,并就本行政区域内全部气象观测台站(含区域气象站)分别向同级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备案。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对所在地气象部门报送的气象探测保护标准和具体范围进行备案。备案的内容应包括气象台站的类别、探测任务和项目、探测设施、平面规划图、保护标准和能够影响探测环境的区域及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材料,备案内容作为正式文件附件,必须完整。
三、严格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危害气象探测设施和探测环境。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事先报告当地气象主管部门,并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工程和技术措施。发改、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水务、公安、农业、林业、环境保护、旅游、草原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各地要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纳入当地城市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四、做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工作。市气象部门应会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制定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城乡规划,以此作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重要依据。农业、林业、草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辖区内气象设施及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植被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
五、加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监督和检查。各地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的建设项目,要督促建设单位及时予以改进。各级气象部门要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在气象设施及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显著位置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设置保护装置,同时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日常巡查和检查,并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和有关业务变动等情况及时报有关部门备案。
六、严格落实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责任制。各级气象部门要在上级气象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义务,以及对破坏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要提高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认识,认真履行职责,全力做好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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