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中心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中心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鸡政办发〔2015〕 9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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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0-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中心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的通知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鸡西市中心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9日
鸡西市中心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
为完善我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管理,多渠道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住建部令第1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1〕9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住有所居”要求,对市政府主导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配租,尽最大可能让住房困难家庭享有可靠的社会保障,实现安居乐业。
二、配租房源和租金
(一)配租房源:公共租赁住房配售后剩余房源。
(二)配租租金:高层住宅6.65元/月·平方米、多层住宅6.35元/月·平方米。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70%。
三、申请条件
(一)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
1.户籍要求。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均具有城镇户口2年(含2年)以上,并在本市工作且实际居住2年(含2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2.住房要求。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或者无住房。
3.婚姻状况。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居民,可以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3.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拆迁安置家庭
1.被迁人无其他住所的,在拆迁安置期间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2.连续租赁公共租赁住房5年以上,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购条件的居民,可申请购买共有产权或者全部产权公共租赁住房。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上市交易须按照《鸡西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规定》执行。
(四)危房家庭
居住在危房的家庭无其他住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五)特殊状况
限制行为能力和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1人户家庭原则上不得申请。
(六)优先配租家庭
经市政府批准引进的人才、省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建国前入伍的老军人、城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住房困难家庭。
四、申请时间和申报要件
(一)申报时间
2015年10月10日至10月25日。
(二)申报要件
1.鸡西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3.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4.婚姻状况证明;
5.其他材料证明(如残疾证、优抚证、荣誉证等);
6.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应当提供劳动(聘用)合同。
五、受理时间安排
(一)受理申请(2015年10月10日至25日)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初步审核(2015年10月26日至11月1日)
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的居住地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2015年11月2日至9日)
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收到的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居住地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报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登记(2015年11月10日至15日)
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对核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登记。
(五)配租(2015年11月20日摇号)
1.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登记结果采取随机摇号方式确定配租对象,并组织进行摇号,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开。
2.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向摇号确定的配租对象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摇号结束后7天内不办理确认通知书的视为自动放弃。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1个月内,到指定的地点签订《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2年内不得参与实物配租。
六、使用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二)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三)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四)运营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办理《房屋租赁证》,承租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租金,享有使用权。
七、监督管理
(一)对在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个人,已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政府无条件限期收回所承租住房,同时责令其按照市场平均租金补交房租;未入住的由政府无条件收回住房,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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