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房屋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房屋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鸡政办发〔2015〕 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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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9-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房屋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商品房销售价格透明度,根据省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等11个部门下发的《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建房〔2014〕39号)和《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黑价垄〔2011〕118号)精神,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规范房屋销售价格行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48号)和《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黑价垄〔2011〕118号)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可采取按套标示单价或者按平方米计价两种方式进行。按套标示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应当为每套房屋的总价格,影响商品房价格的所有因素全部计入每套房屋的总价格;按平方米计价标示的,应当在使用面积、建筑面积、套内面积中任选其一,并将影响商品房价格的所有因素平均计入每平方米单价。
二、根据省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等11个部门下发的《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建房〔2014〕39号)精神,新建房屋楼宇门、电梯、楼道照明等房屋附属设施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的建筑安装工程等影响房屋价格的所有费用,一律计入新建房屋开发建设总成本,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
三、对不按照上述规定内容实行商品房明码标价或者在房价外另行收取费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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