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运输局市物价监管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关于重新制定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鸡政办发〔2011〕67号
颁布日期:2011-12-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运输局市物价监管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关于重新制定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鸡政办发〔2011〕67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交通运输局、市物价监管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关于重新制定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标准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关于重新制定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标准的实施意见

市交通运输局市物价监管局市商务局

市质监局市公安交警支队

为提升我市城市文明形象,规范客运出租汽车营运价格行为,保证出租汽车收费公平合理,经市政府13届47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就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标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标准。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由基价(起步价)、公里租价、空驶费、夜间行车费、等候费、时距并用式、通行费、燃油附加费组成。

(一)基价和基价里程。客运出租汽车基价不分车型均为6元,基价里程为3公里,不足3公里按照3公里计费,超过3公里的,按照实际公里计费,即起步价为6元/3公里。

(二)公里租价。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超过3公里,公里租价为1.60元;每500米计价一次,不足500米按500米计价。计价单位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三)空驶费。客运出租汽车单程载客超过8公里的,超出部分每公里加收50%的空使费,即单程载客超过8公里之后每公里租价为2.40元。

(四)夜间行车费。夜间22时至凌晨5时,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每公里加收0.30元夜补费。

(五)等候费。客运出租汽车每乘次免费等候时间为5分钟。超过5分钟,每5分钟加收1公里租价,不足5分钟按照5分钟计算。

(六)时距并用式。当受道路条件限制导致客运出租汽车行驶时速低于12公里时,每5分钟加收1公里租价,不足5分钟不计费。

(七)通行费。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时发生的过路、过桥通行费,由乘客按照实际发生金额支付。

(八)燃油附加费。客运出租汽车继续实行油运价联动机制,不分车型每乘次仍加收1元燃油附加费。

二、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客运出租汽车新运价标准一律实行计价器计价收费,各客运出租汽车必须装有经检验合格的计价器,并在车门窗明显处粘贴统一印制的价签,实行明码标价。对无故拒载、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使用计价器计价收费、故意损坏计价器或者利用其他手段造成计价器失准、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价器、故意绕行欺骗乘客和不按规定使用行业票证等行为,由物价监管、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法从严查处。

三、做好促进我市客运出租汽车升级换代工作。交通运输、物价监管、商务和公安交警等部门,要发挥好各自职能作用,在客运出租汽车逐步提档升级过程中,给予政策支持,并做好协调配合。

四、本实施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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