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 文号:佳政发〔201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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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2-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佳政发〔20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精神,实现“十二五”污染减排目标,加快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三优文明城市创建步伐,现就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采取一系列措施,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在经济快速增长、群众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的情况下,全市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控制,工业产品的污染排放强度逐年下降,流域、区域环境治理不断推进,生态保护得到加强,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度明显提高。
(二)环境保护形势不容乐观。我市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十二五”污染减排任务繁重,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仍超过全国平均水平,清洁能源使用率和污染源稳定达标率较低,污染企业环境行为不规范,环境应急能力有待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逐步加重,饮用水源地保护有待加强,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有待提高,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不规范,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需尽快推进建设,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较低,矿产企业生态破坏严重,环保产业发展相对滞后,规划环评执行率较低。未来我市经济快速发展,资源、能源消耗持续增长,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将越来越大。
(三)把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加强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能够改善我市环境质量,维护城市整体形象,切实解决市区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是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的前提条件,有利于保护市民身体健康,提高生活质量,“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把环境保护作为稳增长转方式的重要抓手,把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作为重中之重来抓”。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强化环保为民惠民利民理念
(四)强力推进“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一是进一步完善减排工作体系,各级政府、环保、工信、水务、财政、畜牧兽医、统计、电力、公安等部门要切实落实减排职责,全面落实减排规划项目建设,确保减排任务的完成。二是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三是推进工业和集中供热锅炉脱硫及低氮燃烧治理改造,对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脱磷脱氮等升级改造,强化市区东西区污水分流平衡工程及截流工程改造,杜绝生活污水沿江溢流、排污口私自排污。市区和各县(市)污水处理厂完成化验室建设,规范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和中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严格审批地源热泵项目,已建地源热泵项目要按规范回注地下水,禁止任意排放。到2015年末,市区及各县(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55%,再生水回用率达到10%。强化垃圾渗滤液治理,实现达标排放。加大造纸、印染、化工、糠醛、食品饮料等重点企业工艺技术改造和废水治理力度,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强度下降50%。新建和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熟料生产规模在1000吨/日以上的生产线必须实施脱硝改造。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新建和现役燃煤机组要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设施,新建和现有的钢铁烧结机、石油石化设备、有色冶炼设备、炼焦炉、燃煤锅炉等重点污染源要安装烟气脱硫设施。
(五)实施“创模”工程,加强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一是推进生活垃圾、污泥利用处置工程建设。二是加强供热能力改造,继续推进供热小锅炉并网改造。三是加大城市节水工程建设,推进电力余热水源热泵供热和服务业集中统一供应热水项目。四是划定东区中水回用范围,确定中水用户,强化企业中水回用工程建设,增加中水回用量。五是推进高新区环保产业园区建设和各工业园区环保规划及规划环评工作,实现统一供热、供汽、统一供应中水和污水集中处理,降低煤炭使用量,提高清洁能源使用率。六是统一规划,统筹考虑,全面建设水、大气、噪声、辐射、固废等环境质量自动监测体系建设。七是推进“退城入园”工程、“退江入园”工程、节能节水工程、“三废”和“十小”企业“退城入郊”工程、污染减排工程、“蓝天碧水安静”工程、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内河整治工程、生态保护工程、环保应急能力建设工程、宣传教育工程我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十大系列工程建设。八是推进环保信息化建设,实现图管环保。
(六)以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一是全力推进市区内河整治工作。二是落实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完成各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和保护区划界立标工作,清理整顿保护区内违法企业,建设具有城市集中饮用水需求量30%以上的城市备用水源地,强化饮用水源应急管理工作,确保群众饮水安全。三是把松花江休养生息作为水污染防治的重点,治理超标排污企业,排水管网范围内的限期治理,管网范围外的在限期治理期间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停产整顿。严禁建设重金属项目。对已建成污水治理设施运行强化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七)以强化大气污染防治为重点,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一是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推广使用清洁能源。二是依法取缔手烧锅炉,杜绝冒黑烟现象,对烟尘超标排放的锅炉和窑炉,实施污染治理,确保烟尘达标排放。三是服务业禁止原煤散烧,实施油烟和污水隔油处理,取缔室外烧烤。四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将汽车排气污染检验纳入初次检验、年度检验及道路行驶抽检内容。初次检验达不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汽车不得发放牌照,年检达不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汽车不得继续行驶。开展机动车尾气治理,强化对禁鸣、限行、限速路段的监管,继续实施公交车油改气工程。五是强化施工扬尘管理,物料堆放实施封闭性围拦或覆盖处理避免扬尘污染,施工工地路面硬化处理,物料及残土采取全封闭运送。六是粉尘及工艺废气控制无组织排放,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并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八)推进城市噪声污染综合整治,改善城市声环境。一是落实专项经费,开展噪声功能区划工作,重新划定环境噪声功能区,对噪声超标企业实施噪声治理。二是开展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监测排查工作,对敏感区域噪声超标企业实施噪声治理,探索设施噪声标牌制度。三是查处施工噪声超标的违法行为,加强施工环保审批和噪声排放申报管理,实施城市建筑施工环保公告制度,强化城市夜间施工审批管理,推进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对建筑施工进行实时监督。四是禁止商业经营活动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招揽顾客,严格控制商业服务业噪声污染,有效治理配套服务设施造成的噪声污染。五是对产生噪声和振动的文化娱乐场所实施整顿,依法取缔居民楼内的产生噪声和振动的文化娱乐场所,对符合经营条件的限期办理证照,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业户。六是清理居民楼下加工场所,实施厂店分离,杜绝噪声扰民。
(九)强化对固体废物和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确保环境安全。一是推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工业企业污水治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以及工业固体废物得到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二是强化医疗废物和工业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工作,强化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的规范管理,医疗废物处置费收缴到位,全面落实《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各项任务。三是以放射源、射线装置和电磁辐射污染源监管为重点,督促辐射污染源单位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加强对购买审批、运输、使用、贮存的全过程监管,对辐射安全隐患实施整改,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十)切实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集中整治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村庄和集镇,重点治理农村土壤和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推动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实现无害化。推进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实现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大力发展绿色、有机、无公害食品基地建设,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推广有机肥、复合肥施用。实施农田退水污染治理工程。
(十一)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和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完善以预防为主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推进环境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建设,实行环境应急分级、动态和全过程管理,依法科学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建设更加高效的环境风险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提高环境应急监测处置能力。全面排查企业环境风险,开展企业环境风险等级评估。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处置救援队伍建设。谋划并建设三江地区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库建设,所有环境风险源完成应急设施建设。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地方政府环境安全监管责任。
三、改革创新和完善环境保护体制机制
(十二)各级政府要切实把环境保护放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将环境保护纳入政府宏观决策。一是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目标中继续考核环境保护指标,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二是坚持和完善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对环境保护主要任务和指标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定期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严格实行责任制,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地方,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三是环境保护作为评选文明单位的重要条件,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四是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形成环保部门牵头推进,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监督管理工作体系。五是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把环境保护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适时增加同级环保能力建设经费安排,加大对污染防治的投入力度,各级金融机构对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严格控制贷款,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继续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排污权交易中心,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六是强化环保宏观决策能力,城市综合性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和工业园区建设要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七是实施长效管理,理顺部门审批、验收程序和机制,工商、卫生、食药监、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发改、工信、公安、经合、商务、国土、安监、水务、银行、电力等部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从源头控制,严把环保审批关,有效控制污染增量。
(十三)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是强化依法行政意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隐瞒案情、恶意抗法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开展重点企业和行业环保核查,公布合格企业名单,对典型环境污染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坚决杜绝我市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二是加大对各类工业园区的环境监管力度,对达不到环境质量要求的,要限期整改。三是要进一步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对不能稳定达标、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污染源实施限期治理或停产治理,对未按期完成治理、整改任务的污染源单位,依法采取罚款、责令拆除或没收污染设施、责令停产、吊销执照和关闭等措施。
(十四)全面落实环境管理制度。一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将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到各县(市)区政府并落实到排污单位。二是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或超总量排污。三是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对不能完成减排任务,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建设项目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责令其停建或者停产,补办环评手续,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新建企业特别是重化工企业,要强化环保的硬约束,促进新建企业增加环保投入,采用先进的环境风险防范技术。四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时淘汰污染严重的企业和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五是强化限期治理制度,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四、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十五)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增强环境忧患意识和做好环保工作的责任意识,抓住制约环境保护的难点问题和影响群众健康的重点问题,一抓到底,抓出成效。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各县(市)区政府要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环保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环保规划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检查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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