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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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1-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佳政办发〔201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佳木斯市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9日
佳木斯市环境保护重点工作
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2〕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水环境保护、水源地清理整顿、总量减排等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实施情况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
第三条考核指标包括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重点项目推进完成情况两个方面。
各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考核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工作任务、水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及重点项目、水源地保护工作任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重点项目。
各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主要考核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工作任务、水环境保护重点项目、水源地保护工作任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重点项目。
具体考核内容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水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水源地保护工作任务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重点项目按年度下达任务考核。
第四条年度考核采用评分法,总分为100分,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90分)、合格(70分以上——80分)、不合格(70分及以下)四个等级。其中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水环境保护、水源地清理整顿、总量减排分别计100分,按等比权重折算计入总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目标考核分值按照各项工作任务所占权重平均值计应得分。
终期考核按各年度算数平均值计算。
第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是实施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依据目标任务,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
第六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工作台帐,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市环境保护局。自查报告应包括重点工作任务、治理项目进展及资金投入等情况。
第七条考核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考核结果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提供给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约谈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实行“区域限批”(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取消市政府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除实行“区域限批”(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外,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有关部门,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约谈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未通过终期考核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在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数据的,其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按照有关规定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定期对各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日常考核和检查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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