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佳木斯市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
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佳木斯市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8-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佳木斯市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佳木斯市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8日
佳木斯市绿色建筑行动方案
发展改革委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
为推动佳木斯市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省住建厅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6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生态文明城市理念,紧紧抓住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以最少的能源投入、最低的资源消耗,营造优美、健康、舒适的人居环境。
二、基本原则
推动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因地制宜、经济合理”的原则,构建完善的绿色建筑扶持政策、标准体系,夯实配套产业基础,建立长效推进机制,形成“以新建政府投资项目、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为重点,以全面实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为支撑”的绿色建筑发展模式。
三、主要目标
(一)“十二五”末,新建绿色建筑50万平方米,绿色建筑开工面积占全市新开工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20%以上,强制性节能标准设计阶段执行率100%,施工验收执行率达到99%。
(二)“十二五”末,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节能示范1万套,累计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500万平方米,累计完成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25万平方米。
(三)“十二五”末,新增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面积60万平方米,其中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面积10万平方米,工业废热利用50万平方米。
四、主要任务
(一)推动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建设。推动绿色建筑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发挥示范项目的引领作用,以典型示范项目建设带动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新建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自2014年6月起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二)支持绿色生态城市新区建设。在具备条件的新区建设、重要功能区建设、棚户区改造中,以集约、绿色、低碳、智能为指导思想,优化布局,坚持集约紧凑式空间发展模式。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合理考虑各区域产业规划布局,努力实现职住平衡,减少交通潮汐现象,降低社会综合能耗。
重点支持“佳木斯万达广场”核心片区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建设,绿色生态城区中所有新建建筑要率先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带动其他城市新区的发展,实现绿色建筑的集中连片推广。到2020年,形成光复路以南、圃东街以东、胜利路以北、万新街以西的矩形城市绿色生态城区。
(三)建设绿色低碳小城镇。坚持因地制宜和城乡一体化发展原则,做好绿色村镇规划编制,积极推广建筑节能、立体绿化等绿色小城镇建设适宜技术和清洁能源。“十二五”期间,在全市重点建设2个生态环境良好、基础设施完善、人居环境优良的绿色低碳示范镇。通过示范镇建设,获得绿色小城镇建设和管理经验。
(四)扎实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结合节能改造、旧小区改造、节点建筑外立面整饰等实施综合改造,继续稳步实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充分调研,统筹规划,制定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方案,先期启动对“学校、养老院、医院”等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到“十二五”末,累计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面积500万平方米,累计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25万平方米。
(五)扩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因地制宜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应根据条件和使用需求选择应用一种以上的可再生能源系统。在技术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优先采用污水源热泵、工业余热热泵技术。在新建住宅、宾馆、酒店、医院、学校等有稳定热水需求的建筑中普及太阳能热水系统。
(六)全面使用绿色建筑技术、产品。因地制宜发展烧结空心制品、加气混凝土制品、多功能复合一体化墙体材料、一体化屋面、低辐射镀膜玻璃、断桥隔热门窗、遮阳系统等建材。引导高性能混凝土、高强度钢筋的发展利用,大力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全力支持新型建材生产企业对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认证申报和产品推广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部门职责。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切实做好绿色建筑行动的推进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审查时,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中应包括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措施,明确项目执行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的标准,确定绿色建筑等级目标,将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成本费用列入投资估算。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市城乡规划局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提供用地规划条件以及编制城镇详细规划时,应当在总体布局、建筑朝向、绿地设置中充分考虑自然通风效果、绿化覆盖率、绿色建筑等级目标等因素。
市国土资源局在建设项目批准土地划拨或土地出让时应当将城乡规划局提供的规划条件写入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向省住建厅申请节能改造任务、制定节能改造总体计划,协调和推进节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绿色建筑评价等相关工作。按照黑龙江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证书目录,制定本市建筑节能产品的推荐目录,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用推荐目录中的材料和产品。
市住房保障局严格建筑拆除程序,加强建筑维护管理,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除基本的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拆除大型公共建筑的,要按有关程序提前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市城管执法局要建立建筑废物处理责任制,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建立健全推进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的激励机制、扶持政策和工作方案,推行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和分级利用。
市质监局要配合建筑工业标准化生产,推进建筑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的标准化,提高通用性和可置换性,节约资源。推行绿色建材认证和家居装饰材料绿色建材产品目录,规范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工作,杜绝性能不达标的建材进入市场。
市工信委对绿色建筑行动涉及到的产业项目,要积极与省工信委对接,即时跟踪国家各种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努力争取专项支持。
(二)建立全过程监管体系。加强对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和工程质量检测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管理,绿色建筑各参建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公共建筑能耗定额控制指标进行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实施。建立从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评价等绿色建筑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即时纠正各种不规范建设行为,确保绿色建筑标准的落实。
(三)实施全寿命期管理。绿色建筑竣工后,要加强对建筑运行维护的管理,业主、使用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与绿色建筑相对应的节能、节水、节电等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确保绿色建筑低能耗运行。
(四)夯实技术支撑基础。探索建立绿色建筑技术支撑服务平台,鼓励行业协会、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和具有研发能力的企业进行绿色建筑各环节关键技术的研究。积极扶持和引导绿色建筑勘察、设计、咨询、评估等建筑技术服务行业的发展。
(五)加强宣传和培训。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积极宣传绿色建筑的应用知识,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识,培养自觉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意识。每年定期组织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等人员参加绿色建筑发展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产品应用等多方面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绿色建筑专业知识和能力水平。积极开展与绿色建筑发展先进城市的学习和交流,借鉴先进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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