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水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佳政办发〔2013〕1号
颁布日期:2014-02-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水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佳木斯市水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10日

佳木斯市水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水环境保护工作,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项目建设,依据全市水环境现状和特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从流域水污染防治大局出发,继续做好松花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坚定不移地落实好松花江休养生息各项政策措施,动员全市力量,强力推动项目建设。

二、总体目标

对我市列入《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以下简称《规划》)的54个项目进行全面推进,2014年年底前达到项目前期完成率100%、开工率100%、完工验收率50%,2015年全面完成《规划》项目建设任务。

三、任务分工

(一)建立分区治污机制,确保考核断面水质达标。落实松花江休养生息政策,坚持“以支促干”开展污染防治工作。明确治污工作目标,到2015年松花江江南屯、同江断面水质稳定达到III类;倭肯河、鹤立河、汤旺河断面水质稳定达到IV类;安邦河水质稳定达到V类;消灭城市内河黑臭现象。在松花江、安邦河、倭肯河、鹤立河、汤旺河等河流全面推行“河(段)长制”、“一河一策”,并将断面水质考核纳入党政领导政绩考核中。河流“河长”由市(地)政府领导担任,负责确定流域水污染防治重点和方向,统筹协调流域上下游各行政区的污染防治工作;支流“段长”由各县(市)政府领导担任,负责本辖区河段水污染防治任务、规划项目和措施的落实。其中松花江佳木斯江段“河长”为佳木斯市主管环保副市长,安邦河“段长”为桦川县主管环保副县长,七虎力河、八虎力河、倭肯河“段长”为桦南县主管环保副县长,鹤立河和汤旺河“段长”为汤原县主管环保副县长。松花江佳木斯江段重点推进内河整治工程,年内开工建设,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沿江河排污口工业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管,污水达标排放;七虎力河、八虎力河、安邦河、倭肯河、鹤立河、汤旺河辖区河段禁止新建污水排污口,所在县政府在全力推进规划项目的前提下,重点开展对现有排污口排查监测和设置断面开展河流水质监测。对超标排污的单位,根据污染程度,采取限期治理、限产限排、停产整顿、关闭等措施,确保河段水质达标;七虎力河、八虎力河、汤旺河同时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沿江河排污口工业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管,污水达标排放。

(二)全力推进规划项目,确保完成年度考核任务。强化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我市实施情况的督查和考核。提高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要同步考虑脱磷脱氮工艺,污泥处置工程要符合国家技术指南要求,污水处理费的使用应由当地城市建设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关核准意见。各县(市)政府、各责任单位要按要求时限制定项目具体实施计划,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规划项目管理档案,全力推进项目建设进度,所有项目全部完成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确保2014年年底前达到项目前期完成率100%、开工率100%、完工率验收率50%。

1.协调龙江水务公司2014年佳木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工程开工,佳木斯市内河水体污染综合整治工程2014年底完工,佳木斯市污泥处置工程年内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责任单位:市城发集团。

2.佳木斯沿江湿地大型灌区退水污染控制示范工程、佳木斯市郊区莲江口镇污水处理工程年内开工建设。责任单位:郊区政府。

3.富锦市排水管网及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富锦市二龙山镇污水处理工程年内开工建设;富锦市水源地污染防治工程2014年7月末前完成搬迁选址、项目前期审批和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责任单位:富锦市政府。

4.同江市水源地污染防治工程2014年12月30日前完工,同江市污泥处置工程年内开工建设。责任单位:同江市政府。

5.桦川县悦来镇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桦川县横头山镇污水处理工程、桦川县污泥处置工程、桦川县苏家店镇污水处理工程、桦川县新城镇污水处理厂及排水管网工程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年内开工建设。责任单位:桦川县政府。

6.桦南县污泥处置工程年内开工建设。责任单位:桦南县政府。

7.汤原县污泥处置工程年内完成项目工艺调整审批工作、完成竣工环保验收,汤原县鹤立镇城镇排水及污水治理工程年内开工建设。责任单位:汤原县政府。

8.对已验收工业污染防治项目工艺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开展核查,对工艺建设不全的年内补建项目开工建设。具体为丰益(佳木斯)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废水深度处理及中水回用工程、佳木斯市恺乐农药有限公司高浓度苯环类特征污染物深度处理及中水回用工程、佳木斯顺达食品有限公司废水深度治理及中水回用工程、佳木斯市北方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屠宰废水深度处理及中水回用工程、佳木斯冬梅大豆食品有限公司工业废水处理及回用工程、佳木斯电镀有限公司重金属深度治理及中水回用工程、佳木斯市吉庆豆业有限公司废水深度处理及中水回用工程、佳木斯市七彩毯业有限公司纺织废水深度治理及中水回用工程、佳木斯兴业淀粉有限公司淀粉废水深度治理及中水回用项目、佳木斯天源纸业有限公司再生造纸废水深度治理及中水回用项目、佳木斯阳光生化有限公司酒精废水深度治理及中水回用项目、黑龙江多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废水深度治理及中水回用项目、黑龙江金泉集团金正油脂有限公司废水深度治理及中水回用工程、富锦市森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废水深度治理及中水回用工程、黑龙江金泉粮油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污水深度处理工程、黑龙江农垦曙光肉禽食品有限公司屠宰废水深度处理工程、桦川县慧丰酒业有限公司酒精废水深度治理及中水回用工程、桦川县翔河油米有限公司污水深度处理及中水回用工程18个项目。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9.对正在施工的工业污染防治项目进行核查和推进,2014年10月30日前完工,并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具体为黑龙江省桦川新泰粮油有限公司废水深度处理及回用工程、桦川县泰丰植物油有限公司废水深度处理及回用工程、桦川县桦誉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废水深度处理及中水回用工程、黑龙江省佳木斯黑莲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屠宰废水处理工程、汤原县原粮酒厂废水深度处理及中水回用工程5个项目。责任单位:上述企业。

10.对已验收畜禽养殖项目工艺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开展核查。具体为汤原县泰安生猪饲养专业合作社大型沼气发电工程、汤原县林鹤种猪养殖场大型沼气工程、佳木斯市郊区永昌养猪基地沼气工程、佳木斯市万宝养殖场养殖粪便沼气化工程、佳木斯联喜畜牧有限公司大型沼气工程、桦川县福阳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粪污综合治理大型沼气工程6个项目。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11.对正在施工的畜禽养殖项目进行核查和项目进度推进,2014年10月30日前完工,并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具体为佳木斯市郊区猴石山果苗良种场区域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汤原县庆园种猪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黑龙江新曙光牧业集团1500万只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3个项目。责任单位:上述企业。

12.推进未开工畜禽养殖项目建设,2014年开工建设。具体为佳木斯市星海种猪养殖有限公司大型沼气工程、佳木斯贺氏畜禽养殖有限公司畜禽粪便污染防治及再生利用工程、佳木斯市四丰乡规模化养殖基地污染控制工程3个项目。责任单位:上述企业。

(三)加强重点区域保护和管理。

1.加大水源保护力度。东风区政府在建国乡水源地搬迁后完成保护区划分工作,按计划完成松江乡水源并入全市供水管网或完成保护区划分工作,各县(市)已完成城区及乡镇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水源地,完成保护区标示的设置工作,完成保护区调查工作,制定一、二级保护区综合整治方案,加快推进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程建设,实现饮用水水源水质稳定达标。责任单位:各县(市)政府、东风区政府。

2.规范化工园区建设和管理,集中防范环境风险。新建化工企业必须全部进入工业园区,确保特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3.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物总量减排工程建设。开展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排查工作,根据2010年污染源普查底数情况,核实自然解体和正常生产企业情况,对自然解体的养殖场(小区)出具证明文件,合理规划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减排工程项目建设年限,全力推进减排工程项目,确保到2015年治理率达到60%以上,控制新增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量,确保完成“十二五”减排任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畜牧兽医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实施严格的环境监管。

1.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城乡建设局要共同对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进行联合考评,对不能稳定运行的污水处理厂,责令限期整改,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发挥效用。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城乡建设局,各县(市)政府。

2.加强对国控、省控、市控重点企业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管,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对涉重金属企业实行重点监控。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政府。

3.分行业对涉水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对污水治理设施运行不稳定和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实施限期治理或停产整顿。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政府。

4.开展化工企业及环境风险源排查工作,重点检查风险防范设施建设和使用情况,对未建设应急风险防范设施、建设不规范、管理不到位的限期整改,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政府。

5.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新建不符合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要求的项目,禁止在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域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的项目。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政府。

6.积极开展对涉重金属行业、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超总量排污、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列入到《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目录》重点企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从源头和全过程控制重点行业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降低产污强度。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目标考核,落实各级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进一步强化政府水污染防治责任主体意识,将水污染防治目标和工作、《规划》项目推进情况列入对政府和部门经济设施主要责任指标考核体系,将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列入政府督办和行政监察,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环境问题突出、久拖不决、未完成主要水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区域和企业,对连续3次考核水质均为劣V类的河段,坚决实施区域限批和企业限批,对企业恶意违法排污、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等环境违法问题视情节予以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停产整顿。

(二)明确部门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河(段)长”单位要充分发挥领导协调作用,建立定期例会、水质会等工作制度,研究解决流域治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干支流同治、齐心协力做好水污染防治的格局。相关县(市)政府和项目责任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项目责任人,特别是第一责任人,细化分解责任目标到个人,全面落实项目建设目标责任制。排定在建项目日程表,实行倒排工期,确保完成项目建设并投入使用。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考核奖惩。各相关部门对《规划》项目要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对未按要求开展工作、项目未按期开工或完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缓慢、建设完成后不运行、运行效果不好的,以及辖区内考核断面水质达不到要求的,将启动“约谈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约谈”项目单位负责人及所在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并将“约谈”情况向市组织部门通报,作为地方政府及责任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对完不成《规划》年度目标任务、导致无法完成主要水污染减排目标的的县(市)区,将实施“区域限批”。环保部门和监察机关要建立联动机制,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地方政府或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进行严肃处理,对纵容、包庇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地方政府直接责任人视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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