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佳木斯市2013年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9-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2013年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佳政办发〔2013〕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佳木斯市2013年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9日

佳木斯市2013年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市委、市政府“以科学发展为主题,继续突出四大优势,扎实推进九大战略任务,全面加快富裕文明和谐幸福佳木斯建设步伐”的目标,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大精神为指针,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打造“富裕文明和谐幸福佳木斯”为目标,以解决城市空气、地表水、噪声、固体废物等主要环境问题为重点,以完善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强化环境管理、全面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为主要内容,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公众参与、协调联动、重点突破、全面达标”的原则,把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和谐社会、优化城市投资环境、发展生态文明相结合,提高城市现代化水平和生态文明程度,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2013年完成创模规划的编制,正式提出创模申请,从2013年开始力争4年内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各项指标要求,并通过国家考核验收,使佳木斯市真正成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环境质量良好、资源合理利用、生态良性循环、城市优美洁净、基础设施健全、民生环境舒适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二)规划目标。佳木斯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以2016年达标为奋斗目标。要采取分年度实施的办法,加大工作力度,强力推进。

三、实施步骤

佳木斯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共分4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启动阶段(2013年10月至2013年11月)。调整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组织机构,完成规划编制、创模申请,制定创建实施方案,全面启动创模工作。

第二阶段,全面实施阶段(2013年12月至2015年8月)。分解指标,落实任务,营造创建氛围,全面推进各项创建措施的落实。

第三阶段,集中攻坚阶段(2015年9月至2015年12月)。攻克创模中的难点问题和重点问题,集中开展创模的正反面典型宣传等活动。

第四阶段,自查整改,全面达标阶段(2016年1月至2016年8月)。根据国家创模考核验收指标和政府的计划任务,自查自纠,重点整改,继续推进,完善提高,力争达到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标准要求,做好迎检各项准备工作。

四、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佳木斯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领导小组(佳编〔2013〕43号),负责组织领导全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规划的编制、创模工作计划的制定落实,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考核办法,督促检查、协调和指导创模工作方案的落实情况;负责掌握环境功能区达标和工业污染源治理达标进度及质量,收集、整理和汇总各类资料,并做好迎接考核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创模领导小组各项工作任务的分解、落实和反馈。

五、保障措施

(一)齐抓共管,整体推进。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目的在于全面提高我市环境保护整体水平,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幸福佳木斯”。全市上下必须齐抓共管,合力推进(26项考核指标涉及有关部门及主要工作职责分工任务见附表)。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任务,制定完成各项指标的规划和应采取的措施,对所承担的指标任务进行调查研究,形成调查报告,上报市创模领导小组办公室,保证规划目标如期完成。

(二)广泛宣传,全民参与。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体要大力宣传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重要意义,宣传保护环境的先进典型,批评危害环境的不良现象,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真正树立起“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爱护环境从我做起”的良好社会风尚。各企事业单位要重点在各级领导干部及职工群众中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教育部门要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抓好对学生的环境宣传教育。要通过宣传环境保护科学知识,使广大群众认识到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就是保护自己,从而积极自觉地投入到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活动中来,共同努力把佳木斯建设成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三)强化管理,严格执法。创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管理。各级政府要围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其它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制度、规定,对违反者严管严罚。环境保护和政府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依法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严格环保执法,查处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合理调整工业布局,转变生产方式,推行清洁生产。新、改、扩建项目,要认真执行《环境保护影响评价法》,落实环保第一审批权制度,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要加大污染治理力度,推进重点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要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和公众的监督作用,形成人人是环境的保护者、人人是环境的管理者、人人是创建的参与者的良好氛围,从而加快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步伐。

(四)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要求,设立独立的环保机构,满足编制要求,配齐配强人员,加强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环境应急三大体系建设,在各乡镇设立环保专职机构,社区、村屯设立环保协理员,形成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屯(社区)四级环保管理体系,各有关部门要成立创模组织机构及联络员,强化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和工作措施的有效落实。

(五)加强检查,严格考核。市创模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相关责任单位工作进度和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职责或延误工作推进,影响创模进度的追究责任。同时,将此项工作纳入全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之中,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六)落实资金,保障经费。市政府设立创模专项资金,统筹安排,统一调度,为创模专项工程推进提供资金保障。同时,市财政每年下拨创模经费50万元,用于创模规划编制、宣传、大型公益性活动和内业资料的收集、归档、立卷以及正常办公支出,以保证创模机制的正常运转。

附件:佳木斯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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