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佳木斯市2013年度环境保护责任目标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4-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2013年度环境保护责任目标的通知

佳政办综〔2013〕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提高环境质量,确保完成2013年环保责任目标,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3年环境保护责任目标下发给你们,并提出工作要求如下:

一、各县(市)区、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做好责任指标的贯彻落实工作,细化分解,落实责任,确保按要求完成各项指标任务。

二、各县(市)区、各相关单位要按附表要求上报工作进展情况,12月下旬向市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以书面形式报告全年工作完成情况,并形成完整的工作档案备查。工作报告要包括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档案包括工作文件及有关的统计报表或情况说明、统计依据、原始数据等材料。

三、全年目标完成情况由市考核领导小组于年底进行考核评比;日常考核由市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结果纳入主要领导环保考核目标中,对考核不达标单位,精神文明单位评比环保意见给予否决。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2日

2013年度市政府直属单位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指标任务(点击下载阅读)

2013年度县(市)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指标任务

一、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一)各县(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全年稳定运行,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0%;完成在线监测设备、中控系统和实验室规范建设;完成污水处理厂脱磷脱氮工程前期工作。

(二)同江长恒热电有限公司脱硫脱硝工程、北方水泥有限公司2#3#生产线脱硝工程、桦南协联报春热电有限公司1#2#锅炉脱硫工程、华强供热有限公司1#2#锅炉脱硫工程、汤原弘业热力有限公司35吨锅炉脱硫工程稳定运行,形成减排能力;富锦东方热电有限公司锅炉脱硫脱硝工程完成建设,并投入运行;富锦辰龙生物质公司锅炉脱硝工程、桦南协联报春热电有限公司1#2#锅炉脱硝工程、桦南沐阳热力有限公司锅炉脱硫脱硝工程、华强供热有限公司1#2#锅炉脱硝工程、汤原弘业热力有限公司35吨锅炉脱硝工程、汤原国电生物质有限公司锅炉脱硝工程、桦川协联生物质有限公司脱硝工程、桦川新华热力公司锅炉脱硫脱硝工程开工建设。

(三)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2012年农业减排项目稳定运行,2013年强化治污措施落实,桦川县完成堆丰里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创业俊辉养殖场2家规模化养殖场减排治理设施建设;桦南县完成兴君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鸿瑞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万达养殖场、牧丰种鸡繁育有限公司、义和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和新华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6家规模化养殖场减排治理设施建设;富锦市完成宝太养猪场、行跃畜牧有限公司、洪财养猪场、民昌种猪场、万兴养猪场、金瓯养殖场、富林养殖场和其权养猪场8家规模化养殖场减排治理设施建设;汤原县完成竹帘大自然牧业、汤原镇祥瑞牧业、河发猪场、泰恒源养殖场和太平川北兴牧业5家规模化养殖场减排治理设施建设,确保年度农业面源减排任务的完成。

(四)控制机动车增量;完成年度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任务。

二、加强污染防治

(一)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已获省政府批复的水源地完成保护区标志设置工作,完成保护区内违法违规企业和构筑物的清理工作;富锦、同江市完成《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项目。

(二)各县(市)完成《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年度项目;完成《黑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黑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年度任务,富锦市污水处理二期工程开工建设,同江市污水再生利用工程、各县(市)污水二期工程、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污泥处置工程等项目完成前期工作,污水处理厂污泥实现集中环保贮存。

(三)推进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项目建设,列入规划的项目80%以上完成前期,70%以上开工建设,40%以上投运。工业污染防治、区域综合整治两类项目全部开工。完成佳木斯市限期治理计划中的年度污染治理项目。

(四)实施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整体达标工程。城区餐饮业取缔原煤散烧,洗浴行业全部完成型煤锅炉更新改造,拆除手烧锅炉;完成5座供热小锅炉并网。

(五)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责成公安交警部门,将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纳入初次检验、年度检验、新车落户、转入车辆落户及道路行驶抽检内容;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年检签章及新车落户前端增设“环保检验审核控制程序”,并由环保部门使用;同时配备专职人员配合环保部门上路对机动车进行尾气抽检,汽车环保定期检验率≥80%,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90%。

(六)同江市、富锦市、桦南县筹建本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桦川县、汤原县将医疗废物转移到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污水处理厂污泥实现集中环保贮存;完成城镇噪声功能区划工作。

三、强化环境管理

(一)完成环保模范城创建年度任务,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有所提高。

(二)同江、桦川、桦南完成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审批。

(三)提高监测能力建设,投入资金,环境监测能力达到《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办法》中60分的要求。

(四)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1:2:7解缴入库。

四、推进自然生态环境保护

(一)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完成年度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联合行动工作任务;积极争取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试点、认真组织实施2012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试点项目,桦南县和桦川县抓好试点项目落实和前期准备工作;深入开展农村基层环保组织机构建设,完善县(市)、乡(镇)、村环保组织机构网络体系。

(二)积极开展生态乡镇、生态村建设,各县(市)完成7个以上省级生态村创建工作任务,同时同江市、桦川县和汤原县分别完成2个省级生态乡镇创建。

(三)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和能力建设,提高保护区管理水平。积极开展自然保护区执法检查和晋档升级工作。

(四)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完成年度各县(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五)完成年度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联合行动工作任务。

五、严格目标考核

(一)有条件的各县(市)争创国家级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创建的考核加分,保护区晋档升级年度考核加分。

(二)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100%,本辖区内项目无未批先建、无未经批准擅自投入试运行和未经竣工环保验收投入正式生产的情况,发现未批先建、无未经批准擅自投入试运行和未经竣工环保验收投入正式生产的,每起扣2分。

(三)信访结案率达不到95%,每降低1%扣0.5分,对信访问题属实,由于地方政府不作为而造成进京或到省越级上访事件发生,每起扣5分。

(四)发生环境污染和自然生态破坏事件,按程度不同每起扣1-3分。

(五)发现存在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地方保护政策,每起扣2分。

(六)减排工作为约束性指标,完不成的区域限批;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为约束性指标,完不成的取消A类单位评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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