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佳木斯市2012年至2013年度市区冬季供热煤炭质量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9-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2012年至2013年度市区冬季供热煤炭质量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佳政办综〔2012〕20号

各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2012年至2013年度市区冬季供热煤炭质量监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9日

佳木斯市2012年至2013年度市区冬季供热煤炭质量监管工作方案

为确保供热煤炭质量,切实做好冬季供热工作,保证市区居民温暖过冬,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精神和市政府关于今冬采暖供热工作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构建和谐社会为出发点,充分认清今冬供热面临的形势,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监管、强化问责,切实把好供热煤炭质量关,为市区居民温暖过冬提供保障。

二、监察原则

群众满意,社会稳定;全程跟踪、动态管理;协调联动,各司其职;突出重点,把握关键;强化查处,严肃问责。

三、组织保障

为加强对市区供热煤炭质量监管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区冬季供热煤炭质量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郝敬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梁东辉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赵凤军市纪委常委

成员:廉景忠市供热燃气办主任

刘岳森市公安局副局长

邱悦市商务局副局长

陈士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梁国卿市工商局副局长

赵春宇市国税局总经济师

吴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路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主任

张丹彤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具体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张丹彤兼任。

四、监察管理范围

在做好对市区内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供热煤炭质量监管工作的同时,加强对小区供热煤炭质量的监管。

五、监察管理办法

(一)市供热燃气办、商务局、物业办联合调查统计向我市华电能源热电厂、国电兴隆热力公司及其他供热小区提供煤炭的企业。

(二)市商务局、工商局、国税局联合对调查统计出的煤炭供应企业进行检查,对具备煤炭经营资质的企业予以公示并通报给各供热企业。

(三)市商务局、公安局要加强对进入我市城区的煤炭运输车辆的监督和检查,对手续不全、不符合有关规定及扰乱煤炭市场秩序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处理。

(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供热企业所购煤炭质量进行化验检测,市商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对所供煤炭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质级不符、质价不符的煤炭供应企业给予严肃处理,坚决杜绝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行为。

(五)供热期间,供热部门尤其是华电和国电供热企业,在购进煤炭后要主动向市商务局申报,对所购煤炭进行化验。市商务局派专人进驻华电、国电供热企业,实行24小时值班监管制度,对企业所购煤炭质量进行监督,抽取煤炭样本,及时交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化验。同时对华电、国电所属各加热站及小区供热所用煤炭质量不定期进行巡查,抽取样本进行化验。

(六)市供热燃气办要及时掌握市区供热情况,对有可能因煤炭质量引起的供热问题,要迅速启动预警机制,及时向市区冬季供热煤炭质量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迅速与市商务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系,对供热企业及其所属加热站煤炭质量进行化验检测,及时整改处理。

(七)市商务局牵头,与市供热燃气办、质量技术监督局建立煤炭质量检测化验工作机制,报市区冬季供热煤炭质量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八)市监察局、检察院对煤炭供应中出现的行贿、受贿、渎职等行为,以及由此引发的以次充好、弄虚作假等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对凡有公职人员参与倒卖煤炭的,一经查实,一律开除公职。市纪检监察部门对供热煤炭质量监管中不履行职责、不负责任,致使群众取暖质量不高,甚至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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