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驻佳木斯市中央国有企业家属区供水 供电 供热和物业管理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8-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驻佳木斯市中央国有企业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和物业管理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佳政办发〔2012〕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驻佳木斯市中央国有企业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和物业管理分离移交工作方案》业经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31日

驻佳木斯市中央国有企业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和物业管理分离移交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签署的《关于驻黑龙江省中央企业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协议》精神,为切实减轻驻佳木斯市中央国有企业(以下简称驻佳央企)负担,改善民生,按期完成驻佳央企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和物业管理(以下简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原则和工作目标

按照“先改造,后移交”原则,以维修维护为主、改造为辅,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且不低于佳木斯市城市基础设施平均水平作为分离移交工作的基本标准。

通过建立机制,搭建平台,加强协调指导,推进驻佳央企加快实施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力争2013年底前完成。

二、分离移交范围

分离移交范围为佳木斯市市区内国务院国资委所属中央国有企业承担的家属区“三供一业”社会职能。

三、分离移交费用标准、筹措渠道和支付方式

(一)由市“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供水公司、佳木斯电业局、市供热办和市物业办联合制定《佳木斯市分离国有企业供水、供电、供热及物业管理所需费用测算依据与标准》。纳入分离移交范围的企业,要按照《佳木斯市分离国有企业供水、供电、供热及物业管理所需费用测算依据与标准》,与接收部门分别测算,由市“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专家组进行认定,并出具费用核定确认文件。若当年不能进行分离移交,以此为基数,按照国家统计局每年公布的工业品价格指数适当调整。

(二)驻佳央企供水、供电、供热分离移交费用筹措,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与省政府签署的《关于驻黑龙江省中央企业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协议》确定的分级筹措原则,由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专项资金、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移交企业主管单位)和移交企业三方按5:3:2比例解决。

(三)分离移交费用支付方式。费用拨付前,由市“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分离移交企业和供水、供电、供热接收部门签订分离移交协议,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费用。原则上首付费用不得低于工程预算的70%,在1年内分期支付至90%,项目竣工结束经审计后,再支付10%(含审计费用)。接收单位和企业将作为责任单位,承担项目实施责任,并负责项目竣工审计委托。

四、接收单位的确定

为防止出现接收方在取得分离移交费用后“弃管”等短期行为发生,移交项目要优先移交给有实力信誉好的企业。供水移交至市供水公司,供电移交至佳木斯电业局,供热移交至市供热办指定企业,物业管理移交至市物业办指定企业。

五、分离移交项目管理

企业供水、供电、供热设施设备维修改造工程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对项目建立工程监管机制,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竣工审计,由市“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项目前期、中期和后期实行全面控制管理。同时建立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对擅自改变项目资金用途,转移、侵占和挪用资金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三供一业”从业人员安置

驻佳央企分离移交企业从业人员由分离移交企业负责安置。对驻佳央企分离“三供一业”富余人员,接收单位要优先接收聘用。

七、分离移交涉及资产处置等事项

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等部门共同制定《佳木斯市驻佳中央国有企业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有关问题意见》,该意见要涵盖财务处理、资产处置,办理房产、土地权属转移手续和税费标准。

驻佳央企的供水、供电、供热等设施设备采取无偿划拨方式,有关接收单位应当将接收资产纳入占用、管理的国有资产总量管理。驻佳中央分离移交企业有关资产处置和财务处理按照本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八、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驻佳央企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佳木斯市驻佳中央国有企业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孙喆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郝敬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王平市委常委副市长

周启涛副市长

朱晓峰副市长

周佳副市长

于长海副市长

成员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经济合作促进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保障局、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环境保护局、卫生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佳木斯电业局、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消防支队。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工信委主任郝奎霖兼任,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驻佳央企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二)责任分工。

1、驻佳央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企业要确定一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此项工作,配备专人,积极配合接收部门做好移交工作。

2、市供水公司、佳木斯电业局、市供热办和物业办要认真履行协议,保质保量完成分离接收工作。

3、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牵头组织相关审批部门,对驻佳央企家属区供热、供水、供电分离移交工程项目的前期手续办理设立绿色通道,并依照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4、市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保、卫生、消防、交警、城管及住房保障、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保证在确定的工作时限内,为供热、供水、供电接收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各部门要确定责任人和联系方式,统一报市工信委,以便协调沟通。驻佳央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企业所在区政府负责协调所在区城管、卫生等部门减免相关占道、挖道、绿化、卫生防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九、工作安排

驻佳央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分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学习借鉴,制定政策(2012年9月1日—11月15日)。

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到哈尔滨市学习借鉴该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第二阶段:测算费用,落实资金(2012年11月16日—2013年3月末)。

(一)对驻佳央企进行调查摸底,确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企业名单,划定需要分离移交项目、资产和安置人员;

(二)移交企业、接收方分别测算分离移交改造费用,经审核确认后上报;

(三)移交企业落实分离移交改造资金。

第三阶段:签订协议,项目施工(2013年4月1日-2013年11月末)。

(一)市“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移交企业与接收单位衔接,签订《项目分离移交协议》;

(二)按协议约定支付工程预算的70%资金,资金到位后立即进行项目施工维修改造;

(三)施工结束后,接收部门和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竣工审计。

第四阶段:资产交接,人员安置(2013年12月1日-2014年3月末)。

(一)据实编制“分离移交资产清单”,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提出资产处置和财务关系划转通知;

(二)移交方配合接收方到有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三)驻佳央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富余人员接收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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