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城区重点优抚对象住房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佳政办发〔2010〕25号
颁布日期:2010-06-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城区重点优抚对象住房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佳政办发〔2010〕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城区重点优抚对象住房改造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十四日

佳木斯市城区重点优抚对象住房改造工作方案

为解决我市城区重点优抚对象(即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在乡革命残疾军人、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在乡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住房难”问题,改善和提高重点优抚对象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根据相关优抚政策,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以省民政工作会议和市委十一届七次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其配套政策,突出“重民生、谋民利、解民困”的职能作用,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努力拓宽资金筹措渠道,着力改善重点优抚对象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为实现我市争创全国双拥模范城“七连冠”的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坚持资金投入与物资分配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政府扶持与个人自筹相结合、集中改造与分散改造相结合的方式,按照我市廉租房、棚户区改造及泥草房改造政策,将居住在城镇的无房优抚对象及居住在农村的住房困难优抚对象全部纳入改造范围,优先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三)工作目标。今年年底前我市各城区要全部解决重点优抚对象“住房难”问题,实现应帮建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住房条件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平均住房水平。

二、工作内容

(一)改造范围。

以下情况予以帮建:现住房为泥草房,因年久失修,墙体倾斜,濒临危房的;虽为砖瓦房,但因年久失修,墙体严重倾斜、地基下沉,无法正常居住的;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房屋倒塌或濒临危房的。

下列情况不予帮建:原住房状况良好,且能正常居住的;原住房于2009年1月1日以后变卖或变更产权的;原住房已变卖或无房,但已在儿女家或其他直系亲属家居住2年以上的;原住房已动迁,但补偿款未用于重新购房的;原住房已抵押或变卖用于偿还债务的;对故意隐瞒住房现状、突击变更房屋权属或假借离婚将原住房赠予配偶的;孤老优抚对象在老年公寓或敬老院居住2年以上的;本人自愿放弃廉租房或移地安置权力的,一律不列入此次帮建范围。

(二)改造标准。按照“安全、实用、卫生、经济、美观”的要求,新建房标准为户均(系指重点优抚对象本人及配偶)面积40㎡,砖石结构、彩钢瓦、塑料窗,上、下水、供电。维修标准为结构坚固、保暖防雨、实用美观。

(三)改造程序。要按照“优抚对象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原有住房照片(无房户除外),接受当地居民代表评议,乡、镇(办事处)民政调查审核,区民政部门复核,市民政部门审批,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改造”的程序办理。

(四)施工形式及改造资金的筹措和使用。重点优抚对象住房改造可以采取集中建设与分散施工、自建公助等多种形式进行,具体形式由区民政部门与重点优抚对象共同协商确定。改造所需资金可多渠道筹措。筹资采取市、区两级政府各筹40%,个人集资20%的办法筹集。如优抚对象本人无能力支付个人投入部分,则该部分由区政府代为支付,建设完成后,房屋产权归所在区民政部门,优抚对象有居住权,无处置权。入住前民政部门要与优抚对象本人签订居住协议。

三、实施步骤

(一)启动实施阶段(1月份-5月份)。此阶段主要由民政部门做好调查摸底、档案建设、资金筹措、宣传发动等工作。

(二)重点突破阶段(6月份-10月份)。此阶段主要做好49户重点优抚对象新建住房或分配廉租房的前期准备、施工组织、质量监督、工程验收等项工作,确保国庆节前竣工并交付使用。同时总结经验,制定改进措施,为下步稳妥、全面推进实施奠定基础。

(三)检查验收阶段(11月份-12月份)。按照本方案要求,由市解决重点优抚对象住房难问题领导小组对各区、各相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同时要继续帮助剩余住房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解决实际问题,对《方案》实施后,因不可抗力致房屋不能正常居住的其他重点优抚对象进行帮扶;对具备维修条件的住房,给予适当资金或物资支持,改善现有住房状况。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佳木斯市城区重点优抚对象住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孙伟经副市长

副组长:苏咏平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

井元杰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宗毅市民政局副局长

晋伟郊区副区长

丁志强向阳区副区长

闫向军前进区副区长

李大庆东风区副区长

余瀚雪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东明市住房保障局副局长

金浩勇市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关胜超市审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市城区重点优抚对象住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宗毅兼任。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抓好抓实。各相关单位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领导责任,确定具体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并签订责任状。

(二)部门协调运作。各区政府是重点优抚对象住房改造的主体,负责实施改造工程,要高标准、高质量的完成重点优抚对象的住房改造工作;民政部门作为业务分管单位,负责重点优抚对象的确定、基础档案材料的提供等工作,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全程做好跟踪服务和检查验收工作;建设部门负责根据泥草房改造政策的要求,监督各区将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全部纳入其中,抓好建房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管理;房产部门负责将我市城镇无房重点优抚对象全部纳入到廉租房分配计划中;财政部门要及时做好资金调配和拨付,严格对项目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审计部门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对资金使用进行严格审计,杜绝违规违纪现象发生。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结合国家、省、市对重点优抚对象的住房政策,对重点优抚对象在廉租房分配、棚户区(泥草房)改造、房屋动迁、建房用地、建材等方面,最大限度地给予优惠,简化审批手续,减免相关费用。

(三)建立长效机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宜建则建、宜买则买、宜迁则迁、宜修则修。按照“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所建住房由优抚对象按比例出资的,产权归个人所有;包建的,产权归所在区民政局所有,优抚对象去世或迁出后由产权单位另行分配。民政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针对工作中存在的不足,逐步完善解决优抚对象住房的长效工作机制。对建成后住房严格监督管理,对擅自变更产权或侵害优抚对象居住权益的,给予及时制止或纠正。

(四)严格监督管理。相关部门要严把施工标准和工程质量。要严肃政策规定和工作纪律,坚决杜绝人情户、关系户等现象的发生。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帮建协议进行施工,对建筑质量不达标、延误工期的,一律不予核拨补助金。市城区重点优抚对象住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对优抚对象住房改造工作进行督办检查,及时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工作任务完成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推进不力和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

(五)接受公众监督。对重点优抚对象住房改造工作进展情况定期进行公示,全程接受公众监督。

各县(市)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省、市关于解决重点优抚对象住房困难的有关精神,组织实施好本地重点优抚对象的住房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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