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快速发展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佳政办发〔2009〕32号
颁布日期:2009-08-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印发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快速发展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9〕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快速发展实施办法补充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八月五日

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快速发展实施办法补充的规定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的补充意见》(黑政发〔2009〕56号)精神,对《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快速发展实施办法》(佳政办发〔2009〕13号)第二部分“放宽相关政策,优化住房消费环境”中“(一)放宽税费扶持政策”内容补充规定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满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满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个人购买或差价换购商品住房,以及转让普通住房并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经有关部门核实后,由当地财政安排预算支出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原发文件与本补充规定内容一致部分,按原发文件执行;原发文件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补充规定执行。

四、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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