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快速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快速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佳政办发〔2009〕13号 |
|---|---|
| 颁布日期:2009-04-13 | 失效日期:2010-12-31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快速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9〕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快速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快速发展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培育和发展我市房地产业,推动全市经济科学跨越发展,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08〕1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采取有效措施,优化投资环境
(一)加大对房地产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允许企业以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在建项目抵押贷款,抵押期可限定在抵押房屋竣工验收之前。加大对开发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有实力、资信条件好的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和相关服务,包括短期拆借等。
(二)调整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办法。为满足房地产信贷需求,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即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手续。在销售该商品房时,须向购房人告知该项目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已抵押的有关情况,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抵押物权期限等有关事宜。
(三)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多渠道筹集开发资金。对具备转让条件的开发项目,允许开发企业以投资、入股、合伙或转让方式进行项目合作。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成立房地产置业担保公司。
(四)实施灵活的土地供应政策。城市房地产开发要由政府立项,在批准规划、用地计划和投资论证后,通过“招、拍、挂”实施开发。“招、拍、挂”采取“净地”出让方式的,土地出让底价以宗地评估价格为主;采取非“净地”出让方式的,土地出让底价为宗地评估价的40%。项目规划用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按合同分期开发的,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但首付款额不低于30%,土地出让金全部交清后发放土地使用权证。
(五)为鼓励房地产利用地下空间,房屋建筑地下室面积不计算土地出让金。
(六)行政规费、基金执行时点收费制度,任何部门不得借项目审批超前收费。工程质量保证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在质量核验前收取。
(七)鼓励房地产开发项目采用国家推广的节能、环保清洁采暖新技术,凡独立采暖使用上述新技术的,经市建设局、环保局审定后,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供热部分。
(八)放宽准入条件,打破行业垄断,允许外省三级资质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我市房地产市场。切实做好开发项目供水、供气、供热、供电、消防、人防等基础设施配套工作,禁止指定单一供货渠道和施工队伍,对影响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违纪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二、放宽相关政策,优化住房消费环境
(一)放宽税费扶持政策。降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原则上不高于15%。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转让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个人购买或者差价换购商品住房所支付的购房款(含担保贷款本息),经当地税务部门核实后,2年内可从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实行先征后返;个人转让普通住房取得的应税所得,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实行先征后返(办法另行制定)。
(二)严禁销售商品房价外附加。销售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凡是构成房地产开发成本的,都要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价外附加。
(三)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由20年调整为35年。住房公积金交付人在省内异地购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允许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组织职工团购,开发企业可以对团购业务采取价格优惠等促销方式。
三、落实扶持政策,加大保障性住宅建设力度
(一)加大保障性住房资金投入力度。市、县(市)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除省级财政给予保障性资金补助以外,积极筹措匹配保障性资金,用于廉租住房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部分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二)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有关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土地、财政、税收、信贷等优惠政策。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土地供应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保证土地供应。
四、完善调控机制,促进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一)规范房地产市场信息管理,搞好市场预测和总量调控。政府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市场监管和风险预警机制,根据市场变化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进行市场预测,制定总量调控措施,活化需求,鼓励投资,降低社会风险,实现市场供求的动态均衡。
(二)细分产品市场,优化产品结构。要保证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投放,确保90平方米以下套型的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住宅比例大于70%。要全面提高住宅性能,提升住宅品位,丰富住宅种类,保证住宅质量,加大推广节能、环保型住宅的强制力度,推进我市住宅产业化发展。享受普通商品住房优惠政策的住宅标准调整为:小区或组团容积率大于1.0;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以下;价格低于高档商品住房平均价的1.5倍。非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不配建廉租住房。
五、落实行政职责和强化行政服务,优化房地产市场发展软环境
(一)科学制定开发、建设项目综合许可程序,提高行政效能。认真总结“一站式”服务经验,完善“一站式”服务机制,增加技术含量,降低服务成本,提高“一站式”服务效能。对房地产规模以上项目,政府各主管部门和要素市场监管部门都要做好协调、跟踪服务工作,创造积极、宽松的环境,支持区域房地产业发展。
(二)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对地产市场、商品房市场、二手房交易市场、拆迁承办市场、技术市场、中介服务市场、金融市场以及建筑、劳务和物业市场的全程监管,严肃查处强制性服务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切实维护购房户、拆迁安置户和承建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房地产企业和执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体系(系统建设和运行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动态监控企业的开发经营行为,引导和帮助企业加强管理,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四)正确引导住宅消费。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鼓励住房投资和消费,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要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快速发展为基调,客观、公正地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和合理的市场预期。
(五)市法制机构和行政监察部门,要切实发挥监督检查作用,定期对有关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影响干扰市场发展环境案件,营造维护发展环境的高压态势,为推动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保证。
此办法执行期限自2009年3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