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金沙新区(东部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决定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文号:七政发〔2014〕4号
颁布日期:2014-06-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金沙新区(东部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决定

七政发〔2014〕4号

为保障我市金沙新区(东部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现就征收金沙新区(东部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有关事宜决定如下:

一、征收目的

建设七台河市金沙新区(东部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二、征收范围

金沙新区(东部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三、征收实施单位

七台河市金沙新区房屋征收实施中心。

四、征收期限

2014年7月20日—2014年8月20日。

五、征收补偿方案

补偿安置方式、安置原则及具体补偿安置标准按《金沙新区(东部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六、有关要求

(一)本决定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拆除附属物,完成搬迁。

(三)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市政府将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标准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市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市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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