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环境保护大检查方案的通知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环境保护大检查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七政办通〔2015〕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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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5-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环境保护大检查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七台河市环境保护大检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2日
七台河市环境保护大检查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省环保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大检查方案>的通知》(黑环发〔2015〕3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从发文之日起到年底,在全市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根据上级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环境保护的一系列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完善环境监管法律法规,落实属地责任和关于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的要求,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实施办法为依托,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摸清排污单位底数、产污环节和环境管理薄弱环节,深入排查环境风险隐患,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执法监督、司法联动,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各类突出问题查处到位、惩治到位、整改到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服务经济保障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工作目标
全面检查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和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特别是各类工业园区和产生废水、废气、危险废物工业企业履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严肃查处排查发现的环境问题,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三、责任分工
各区、县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当地环境保护大检查行动,要结合实际,根据本方案要求,认真安排部署,制定具体检查工作方案并报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为牵头部门。市发改、住建、工信、城管、水务、公安、国土、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法定环保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认真做好环保大检查工作。
四、检查范围、内容和要求
(一)污染源检查。
1.检查范围:全市所有污染源排放单位(A、B、C、D类)和危险废物产生、处置企业。
2.检查重点内容。
(1)水污染源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水量平衡、废水排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循环利用情况。
(2)大气污染源检查。重点检查火电、化工、焦化等行业企业脱硫、脱硝、除尘等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燃煤锅炉淘汰计划实施情况;淘汰老旧、黄标车情况;煤场、料场扬尘污染治理情况;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定和措施落实情况。
(3)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检查。重点检查焦化、二级以上医院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申报登记、贮存处置、转移联单、应急管理等规范化管理情况;检查七台河市利通能源再生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等危险废物经营处置单位是否存在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和随意倾倒、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3.检查要求。
(1)完成“一企一档”建设,市环保局牵头组织、指导区(县)政府开展A类、B类企业的现场检查、建档工作,完成基础档案数据库汇总工作(市、区(县)共享数据)。完成时限7月底前。
区(县)政府组织所属部门完成C类、D类企业的现场检查和建档工作,并上报C、D类企业名单。C类企业建档工作9月底前完成,D类企业建档工作12月底前完成。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区(县)政府9月底前列出清单,分类治理,依法查处。
(二)违法违规项目清理。
1.检查范围:全市所有新、改、扩建设项目。
2.检查内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越权审批尚未建设的、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环保设施措施未落实擅自投产项目基本情况;检查落后产能项目排查情况。
3.检查要求:区(县)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的检查工作。负责违法建设项目清理工作,建立违法建设项目台帐,依法处理。10月底前上报依法处理情况。
(三)生态环境保护检查。
1.检查范围。桃山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勃利县饮用水源保护区,西大圈、倭肯河湿地、龙山等三个自然保护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
2.检查内容。查处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排污口工作;饮用水源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自然保护区环境污染和生态保护管理情况,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旅游、资源利用等项目相关审批手续,保护区内违规项目清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污染防治运行和污染物排放状况专项检查。
3.检查要求。
(1)区(县)政府负责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违法项目、排污口查处取缔工作,二级区内违法建设项目的清理工作,完成时限9月底前。
(2)自然保护区检查,市环保局牵头,林业、国土、等部门参与,区(县)环保局配合。保护区内违规项目由相关部门和区、县负责清理查处,7月底前完成。
(3)区(县)负责畜禽养殖企业的清查和依法查处工作,完成时限7月底前。
(四)园区环境保护检查。
七台河市经济开发区、黑龙江省东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园区的主管部门对规划环评开展情况,园区集中式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匹配性与运行情况、入区企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和环境风险防范以及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情况报送市环保局,完成时限6月底前。
(五)政策清理排查、历史积案检查。
重点检查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及清理废除情况;实行“封闭式”管理或者以预先报告或限制环保部门执法次数等方式,阻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违反排污费征收管理规定,擅自减免征收排污费或者采取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形式减少征收排污费情况。重点检查区域连片污染问题,大面积扰民污染问题,群众多次举报、投诉重点案件或久拖未决的突出环境问题。各区(县)政府于6月底前完成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上报市环保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管委会)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实行网格化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实现“定区域、定任务、定权责”,做到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严防监管真空;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对检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列出清单,分类治理,依法处理。
市政府将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区(县)政府(管委会)环境监察情况进行督查。
(二)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查处,严厉打击,确保环境安全。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社会监督。要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信息的公开力度,指导企业开展环境信息公开,对公众关注率高、环境诉求集中等环境问题予以公开,并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开曝光。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平台,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分阶段、分步骤做好宣传报道,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加强网络环境舆情的监控,及时分析研判,回应公众诉求,做好舆情引导工作。
(四)加强法制宣传。加大新环保法的宣传,进一步增强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特别是企业单位的环境法制观念,提高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完善公安环保联动机制。推进新环保法的司法实践,做好公益诉讼、行政拘留、查封扣押、按日计罚、环境刑事案件办理等工作的协调和衔接。
(五)做好信息报送。各区、县环保局要建立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做好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每月编发一至两期简报,充分反映工作成效;每季度(6月18日、9月18日前)上报工作进展,总结经验、查找不足;12月1日前,报送大检查情况工作报告及汇总表(附表1—9)。联系人:翟猛,联系电话:8255622,电子邮箱:qthhjjcj2015@163.com(密码:qthhjj2015,所有附表及附件电子版,报送报告及汇总表的电子版均可通过此邮箱下载和上传)。
附表:1.水污染源检查情况统计表
2.大气污染源检查情况统计表
3.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检查情况统计表
4.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情况统计表
5.生态环境检查情况统计表
6.工业园区检查情况统计表
7.政策清理排查统计表
8.历史积案处置情况统计表
9.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汇总表
10.企业档案信息表
http://www.qth.gov.cn/zwgk/fggw/dzwj/bf/201506/t20150602_17275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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