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建筑市场管理及保障房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1-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建筑市场管理及保障房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齐政发〔20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建筑市场管理及保障房建设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月14日

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建筑市场管理及保障房建设若干规定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行为,强化建筑市场管理和保障房建设,更好地促进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加快城市化、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房地产开发管理

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开发建设单位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未按规定办理立项、用地、规划、建设等手续的;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办理进省审批、跨区备案手续或未按规定进行资质年检的;

(三)开发企业有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开发资质证书行为的,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及超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虚假广告和不兑现广告承诺内容的;

(四)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经综合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建立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制度,促进诚信经营。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相关人员情况、经营业绩、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依法奖罚情况记入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并通过媒体和网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建筑市场管理

(一)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的建设承担法定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主体,依照法定职责,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责任;

(二)建设工程项目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以保证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

(三)应依法公开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规避招标或在招标中弄虚作假。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邀请招标;

(四)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必须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一律不得用于施工;

(五)要加强政府确定的大项目、重点项目及扶持企业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队伍确定,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签订,现场项目班子人员配备,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等方面的监管;

(六)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并在承包工程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应承担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七)加强中心城区工程拆扒现场、工程施工现场临街围挡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提升文明施工水平;

(八)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加大建筑材料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检的频次,严禁不合格建筑材料用于工程建设,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九)各县(市)、区应当对城乡结合部、乡镇村各类建筑物和农民集资建房进行监督和管理。二层楼以上(含二层)的农村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进行勘察和设计,并由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承建,确保质量安全。

三、保障性住房建设

(一)凡房地产开发项目均应按《黑龙江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黑建住保〔2008〕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黑政发〔2011〕95号)要求配建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按住宅总建筑面积5%配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其中1.5%为无偿配建,3.5%为有偿配建;

(二)保障性住房建设,特别是在开发项目中配建的,房屋工程质量要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确保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房屋质量达到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三)保障性住房工程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执行验收,在保修期内若出现质量问题,由责任单位负责维修。

四、附则

(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执行;

(二)本规定由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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