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2015至2016年度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齐政办发〔2015〕88号
颁布日期:2015-12-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2015至2016年度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2015至2016年度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十五届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8日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2015至2016年度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实施方案

为规范我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工作,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省、市政府关于出租汽车行业发展与管理的相关政策为指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齐齐哈尔市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中心城区部分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的实际,引入竞争机制,适度投放出租汽车运力。建立服务优质、群众满意、规范有序、和谐稳定的出租汽车行业新秩序,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出让数量、价格、出让方式、使用期限和经营方式

(一)数量及价格。出让中心城区(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下同)出租汽车经营权750台,经营权有偿使用价格为7万元/台。

(二)出让方式。本次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采用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投标方式。

1.招投标出让750台。每50台出租汽车经营权为1组,共15组,每个投标人限投1组。

2.招投标出让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分期投放,先以出让经营权数量80%的比例向受让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在车辆投入运营后,受让人向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履约达标考核申请,经考核合格后,签发其余20%经营权的中标通知书。

3.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中标人称为受让人。

(三)期限。经营期限8年,经营权到期政府无偿收回。

(四)经营范围。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

(五)经营方式。公司化经营,受让人需全额出资购买车辆产权及经营权。

三、招标对象及报名条件

(一)招标对象。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出租汽车企业。

(二)报名条件

1.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经营两年以上的出租汽车企业。

2.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且在2014年度审验合格。

3.2014年度管理考核达到A级及以上的出租汽车企业。

四、投标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

(一)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依法交纳投标保证金,其中,经营权有偿使用金350万元,购车保证金400万元,以转账方式存入市财政专户。购车保证金用于为中标人购置车辆,多退少补。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在评标结束7日内以转账方式无息返还。

投标人需使用企业自有或银行贷款等合法融资渠道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拟聘用驾驶员集资,否则取消其投标资格,中标无效,涉嫌非法集资的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二)经营履约保证金。投标人应依法交纳经营履约保证金,标准按照招标文件合同约定执行,受让人履约保证金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户管理。

五、招标方式

(一)招标人。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二)投标承诺书。拟投标申请人报名时应向招标人书面郑重承诺,保证其所提供与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真实有效,同意此次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标所制定的招标程序和评标办法,认同据此产生的评标结果,中标人严格执行投标文件中规定的全部内容。

(三)投标文件。拟投标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下列条款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封面除外)不得包含投标申请人名称及透漏投标申请人信息的相关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资质、车辆及经营场所、管理机构、办公设施、管理考核、安全管理、违规处理、守法经营、表彰奖励及社会公益。

2.资金保障。投标人需使用企业自有或银行贷款等合法融资渠道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提供由存款银行出具的不少于人民币800万元的企业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

3.经营管理方案。包括经营总体方案、经济效益概算、日工作定额收取标准、制度保障、安全与车辆技术管理、运营管理、驾驶员管理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经营履约承诺。包括投标内容真实性承诺、资金来源合法性承诺、社会服务质量承诺、对所属驾驶员和谐劳动关系承诺。

(四)评标方式。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评标的具体事宜,从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0名专业人员,在评审现场再从中随机抽取9名专家组成评审组。

1.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投标申请人投标文件内容的真实性进行现场审核,并向评审组作出书面说明。

2.评审组对投标申请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不符合招标文件及行业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一票否决;依照评标办法和标准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定打分,按标的数量1:1.5的比例,从高到低确定23名投标人,从中随机抽取确定15组中标人。在未中标人中,按得分从高到低顺序依次确定候补中标人,候补中标人作为中标人放弃或被取消中标资格的顺位递补中标人。

3.中标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发《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中标通知书》,确定受让人。

六、相关规定

(一)签订经营权使用合同。受让人应与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订《齐齐哈尔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书》,约定经营权使用的责任与义务。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据合同对中标人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完善企业资质与购车落户期限。中标人应在中标之日起3个月内按承诺的内容,完善企业设施、配齐管理人员,经市招标领导小组审核合格后,为新增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投入运营。

(三)车型及营运标志

1.本着突出城市主打车型、节能环保、美观舒适的原则,确定本次出租汽车投放的车型。

2.受让人应执行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车体颜色、营运标志灯、营运牌照及车门营运标志,统一安装北斗卫星定位系统、机打发票计价器、电子顶灯、电子服务监督卡、座垫套,配置相关安全服务标志设施,按规定张贴统一印制的价格标签和监督电话号码,不得擅自安装规定以外的其他设施及标志。

3.受让人在车辆运营前应为聘用驾驶员定做统一样式的标志服装,保证新运力投放时驾驶员着装上岗。

(四)证照办理。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此《方案》规定,按照各自职能办理相关证照。

1.受让人凭《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中标通知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到公安部门办理车辆牌照。

2.受让人凭《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中标通知书》《出租汽车经营合同书》到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营运手续,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出租汽车经营合同书》审核备案后,核发营运证照。

(五)保险。经营期内,受让人应按有关规定交纳承运人责任保险、交通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鼓励受让人提高交纳保险额度,以减少因交通事故带来的经营风险。中标人参保情况列为履约考核内容,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参保情况进行监督。

(六)履约审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受让人的投标承诺履约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审查,受让人履约率应达到100%。

(七)经营权转让。禁止受让人私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受让人因特殊情况中途不能继续经营的,应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由市政府按出让价格年均价与剩余期限的乘积回购,重新招标,其所辖车辆由企业自行处理。

七、经营权有偿使用金的管理及使用

经营权有偿使用金上缴国库,统一管理使用。

八、组织领导

为保证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工作顺利进行,成立齐齐哈尔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组长:王志鹏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王金章市政府副秘书长

耿嘉毅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暴琦市监察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物价局、审计局、公安局、国税局、工商局、质监局、监察局、纪委第四纪工委、银监局、公证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耿嘉毅担任,副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徐彦秋、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处长王东担任,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派1名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的组织和协调等具体工作。

九、其他

(一)梅里斯区、昂昂溪区、碾子山区可依据此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出租汽车经营权投放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二)本《方案》发布后我市有关文件规定与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方案为准。

(三)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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