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齐政办发〔2014〕43号
颁布日期:2014-06-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通知

齐政办发〔2014〕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14〕5号)精神(《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若干规定》(齐政办发〔2013〕53号)废止),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下达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计划。按照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坚持属地化管理和安置任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安置计划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市政府下达的指令性安置计划。坚决纠正片面强调系统或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或接收后不安排上岗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或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对既不按照安置计划安置退役士兵,又不按照规定申请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将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坚决执行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

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14〕5号)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一)至(四)规定的退役士兵,要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安置岗位;对上述规定条件外,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继续采取自谋职业与安置就业相结合的办法予以安置。各接收单位要在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不折不扣地落实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服现役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精神,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彻底解决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全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在2014年8月底前完成。

三、认真落实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各地要坚持城乡一体化的原则,认真贯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46号)精神,将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自谋职业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及时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要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意见》(黑政发〔2011〕47号)和《黑龙江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办法》(黑民安〔2011〕111号)要求,切实加强自主就业、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工作,努力提高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知晓率、参训率、参训合格率和就业率。

附件: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计划表.doc

http://www.qqhr.gov.cn/allFiles/newsFile/attach/2014/06/25/20140625170143636.doc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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