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区推行物业企业办事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绥化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区推行物业企业办事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绥化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 文号:绥政公开办发〔2009〕 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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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6-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绥化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区推行物业企业办事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绥政公开办发〔2009〕4号
北林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相关部门:
按照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意见,现将《绥化市区推行物业企业办事公开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绥化市区推行物业企业办事公开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物业企业办事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绥化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意见,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决定在城区所有居民小区推行物业管理服务公开,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公开居民小区各项管理服务行为,加强市区物业管理,维护广大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合法权益,提高市区人民群众人居服务水平,以此打造和谐、平安的居民小区和居民社区,创建人民满意的城市居住环境,为城市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二、主要原则
1、依法进行。
严格按照物业管理和公共企事业办事公开的相关规定,依法推进相关法规、政策和市政府相关要求在市区各居民小区的落实。
2、全面公开。
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居民小区相关管理、服务事项都要向居民予以公开。
3、便民利民。
最大程度地方便居民知情,为居民提供便捷、快速、有效的服务,全面提高小区为居民服务水平。
三、时间步骤
主要分3个阶段进行。
1、先行试点阶段(从2009年7月1日—8月30日)。针对市区小区实际情况,选择福和城、名都苑、润峰园3个小区作为城区居民小区规范化管理和物业服务公开示范小区。相关单位加强指导,完善示范小区各项基础工作。
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公开物业管理服务相关法律法规。
(2)公开公正选举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并明确职责。
(3)公开小区规划以及开发商(或建设单位)、物业服务公司、居民的权力和义务。
(4)公开物业公司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依据。
(5)公开物业公司资质、机构、人员、职责、联系方式、服务电话。
(6)公开物业公司对小区、车辆、绿化、卫生、供冷热水及其他公用设施管理服务制度。
(7)广播电视、电力、水务、通讯等单位要在各居民小区公开相关业务负责人、具体维修服务人员、联系方式、服务项目、服务收费和服务标准。试点小区公开内容最好以图板方式在居民最方便查看的地点进行公开,此外还可以通过印发小区物业服务手册进行公开。
2、全面铺开(2009年9月1日—11月30日)。市区居民小区规范化管理和物业服务办事公开从9月份开始在市区所有居民小区开始推行。
(1)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会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举办。
(2)组织市区物业企业观摩示范单位。由市建设局和市政务公开办共同召集市区物业企业负责人到示范单位现场观摩学习。
(3)市区物业企业对所服务居民小区,按照市统一要求标准完善小区各项服务措施,对照示范单位缺啥补啥,提高居民小区管理和服务水平。
3、检查验收阶段(2009年12月1日—12月31日)。由市建设局和市政务公开办组成检查验收小组,按照居民小区管理和物业小区服务公开的有关要求,逐一对各小区进行检查验收,没有达到标准或群众对小区管理服务不满意的,责成相关物业服务公司进行限期整改,同时对市区各居民小区规范化管理和物业服务公开情况进行总结通报。
四、组织领导
市建设局会同北林区各街道办事处具体做好各居民小区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的指导监督工作。市政务公开办要具体做好各居民小区相关管理服务内容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市电业、水务、广播电视、通讯等相关部门要具体做好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小区服务项目公开工作。市监察、法制等部门要加强配合,会同市建设、政务公开等部门做好检查验收等工作。
各县(市)可参照本方案推行本地的物业企业办事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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