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关于印发伊春市消防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文号:伊政发〔2012〕18号
颁布日期:2012-04-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伊春市人民政关于印发伊春市消防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伊政发〔2012〕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伊春市消防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伊春市消防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消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黑龙江省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黑龙江省消防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十二五”期间消防工作的基本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为统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创新社会消防管理,扎实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加快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完善社会应急救援体系,全力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努力实现消防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

防灾减灾并重,治标治本兼顾,政府社会协同。

(三)主要目标

到2015年,消防工作与经济发展相适应,责任制全面落实,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明显增强,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建立健全各类灾害事故救援体系和城乡一体化的火灾防御体系,“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和社会化网络基本形成,全社会对火灾事故的抗御能力明显提高,杜绝发生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火灾形势总体平稳。

二、大力加强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建设

(一)强化消防安全责任制。把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本级政府的工作目标。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目标管理制度,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社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创建活动等考评范畴。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完善考评和问责机制。对在消防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审批等方面失职、渎职的,依法实行责任追究。严肃查处火灾事故,凡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按照规定追究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快消防法制建设。加大消防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力度,完善并严格执行火灾隐患整改机制、重大火灾隐患公示机制、地方政府对行政区划内重大火灾隐患的挂牌督办机制、火灾危险性消防安全保障能力的评价机制,建立消防部门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制度。

三、全面提升城乡抗御灾害整体水平

(一)加强城市消防站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科学布局和建设消防站,保证消防站的数量与建成区面积同比增长。到2015年,中心城区保留现状特勤消防站1座,普通消防站1座;规划新建普通消防站2座。各县(市)、区、局要依托消防站建立和充实扑救和处置急难险重火灾和灾害的专业队伍,在特勤消防站建成5个攻坚组,在普通消防站建成3个攻坚组。

(二)完善城乡公共消防基础设施。要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把消防站建设纳入城市(镇)总体建设规划,使消防站建设辐射至乡镇和农村,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的消防救援格局,形成道路交通和城市建筑综合的消防救援网络体系。2012年年底前完成特勤消防站装备建设。“十二五”期间,各级消防站营房及装备建设100%达标。各级供水单位应依据《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规范》,结合高寒地区实际,建设防寒型消防上水鹤。防寒型消防上水鹤应当与城镇开发、老城区改造、新建工业园区和道路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城市附近的公路应充分考虑城市发展、沿公路各类建筑增多等因素,按市政道路同步建设消火栓等消防基础设施。鼓励农村地区建设消防上水鹤。2012年年底前,伊春区、南岔区、友好区、铁力市、嘉荫县建城区内消防上水鹤数量达到《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规范》要求。“十二五”结束前,各县(市)、区、局建城区消防上水鹤数量达到要求。

(三)提升单位自防自救能力。督促社会单位认真落实《黑龙江省宾馆(饭店)等19类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导意见》,力争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2011年全部达到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要求,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2012年全部达标,所有社会单位2015年全部达标。

(四)推进城乡社区消防工作。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把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制定“乡规民约”,加强柴草垛管理和农村志愿消防队建设。2011年,全市40%的乡镇(林场所)、社区建设达到优秀标准;2012年,50%达到优秀标准;2015年,全部达到优秀标准。推广西林区社区消防安全管理模式,在乡镇(林场所)、社区建立“消防自救站”,建立完善的乡镇(林场所)、社区消防安全管理体制。2012年,全市30%以上的社区建成集防火巡查、灭火救援、消防宣传于一体的“消防自救站”,2013年达到50%,2015年达到100%。

(五)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强化重点地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大力整治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三合一”场所以及商业密集区等区域的消防安全问题,全力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持续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以及消防产品打假行动,加强对消防产品生产与经营领域的监管。2012年年底前,全面杜绝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确保建筑工程使用全部消防产品合格。

(六)建立常态化隐患排查整治机制。2012年,以县(市)、区为单位,以乡镇、街道为基本单元,全面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要深化农村、城市消防安全“多户联防”机制,探索建立城镇居民楼“消防楼长”制度。大力发展消防保安队伍,推行重点单位、重点场所消防保安派驻制度,倡导小单位、小场所共聘消防保安,开展巡逻看护。要结合社会综治工作,组建消防流动巡逻队伍。坚持做好春冬季节防火工作,加强重点时期、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的消防管理。实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信息化管理,支持确立消防安全评估中介机构,研究建立火灾风险等级评估制度和定期向社会公示机制。要抓好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大力推进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企业达标。要强化典型引路,开展“消防安全示范街”创建活动。到2012年,全市“消防安全示范街”达到42条,2013年达到80条。力争用3年时间,在全市基本建成科学适用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体系。

(七)加快解决影响消防安全的重点问题。要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场所、“城中村”、棚户区、出租屋等薄弱环节的消防安全治理。进一步发挥保安力量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作用,建立“保消合一”工作机制,将消防工作纳入保安人员培训、资质评定、工作考评内容,强化火灾防范力度。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要督促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要严格执行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当地政府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有关文件后,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督促整改。对问题突出的单位要采取诫免约谈、警示通报等措施,跟踪问效。要建立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2012年,各县(市)、区、局全部建成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统一开通“96119”举报电话。同时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举报投诉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组建举报投诉稽查队,及时查处受理的案件。

四、提升消防宣传教育水平

(一)加强消防宣传工作。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等8部门联合下发的《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2012年6月前各县(市)、区、局至少有1所中小学校达到创建消防示范校标准;2012年年底全市至少50%的中小学校达标;2015年年底全市中小学校全部达标。“十二五”期间,在全市大型商场、宾馆、客运站、高档社区等场所大力推广“消讯通”工程。自2012年起,全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年度消防宣传经费不少于消防业务经费的5%。各地要成立消防宣传教育领导机构,指导各有关部门制定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二)强化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内容。2012年年底前,要建立市级消防应急救援培训基地,并对相关人员开展消防综合培训。2015年年底前,所有县(市)、区、局建成消防应急救援培训基地。支持和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宣讲教育,以区县为单位组建消防安全“五进”(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家庭)宣讲团,开展巡回宣讲。

五、切实提高灭火和应急救援实战能力

(一)加强公安消防部队专业化建设。公安消防部队要加强消防特勤、专业处置队伍及消防训练基地建设,优化消防装备结构,配齐灭火和应急救援常规装备和特种装备,强化各级指战员专业训练,加强对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石油化工、森林、交通事故以及大跨度、大空间商(市)场、厂房等火灾事故处置的技、战术研究和演练,努力提高灭火和应急救援水平。要大力培养一线急需的消防专业人才,在提拔任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待遇等方面出台倾斜政策。要通过在本辖区内平调、招聘、雇佣等方法,彻底解决公安体制消防队伍人员结构老化问题,切实提高公安消防队伍专业化水平和实战能力。根据消防工作实际需要,进一步充实消防工作专家人才储备库。

(二)加强公安消防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各县(市)、区、局及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安消防队伍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的意见》(黑政发〔2010〕61号)、《黑龙江省加强公安消防队伍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规划(2010—2012年)》(黑政办发〔2010〕44号)和《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应急救援支(大)队的通知》(伊政发〔2010〕78号)等文件要求,着力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要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伍应急救援骨干作用,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地震等自然灾害事故,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和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同时协同有关专业队伍做好其他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

(三)强化联动机制建设。依托119指挥系统建立综合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公安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装备达到《县级综合性(消防)应急救援队装备配备标准》。要充分发挥专家组辅助决策指挥作用,建立并完善相关部门及社会专业救援力量联勤、联训、联动机制。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联席会议和实战拉动演练。

六、大力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

按照《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各地要全面构筑“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力,以企业、乡(镇)专职消防队为骨干,以社区、村镇及林场(所)群众性志愿消防队为补充”的社会化公共消防安全防御体系,建立适合我市特点的各类地方专职、乡(镇)自办及村办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积极探索完善消防文职雇员工作制度。制定出台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及相关配套标准。各乡镇要普遍建立专兼职消防队,在完成好执勤灭火任务的同时,从实际需要出发,承担消防宣传、培训、检查和治安巡逻、重点单位以及要害部位警卫等任务,实现一专多能,一队多用。各村、林场(所)要普遍建立群众志愿消防队,利用简易消防车、手抬消防泵等装备器材及时扑救初起火灾。

七、大力推进消防信息化建设

要继续坚持“科技强警”发展战略,加强公安消防部队通信指挥系统建设,以及基础通信网络的完善和优化,推进灭火救援和消防执法终端应用开发及信息化项目的综合集成,配齐配全各类应急通信装备,形成信息化支撑体系。运用市场机制,拓展消防监督检查视角,延伸消防监督管理视线,提高消防监督执法效率。2012年,全市各公安消防大队全部开通视频电视电话会议系统;消防通讯指挥车具备现场实时图像传输功能,并与省消防指挥中心联网;开通GPS卫星定位系统,所有消防指挥车和巡逻车配备定位终端;完成全市公安消防系统350兆无线集群通讯网络建设。“十二五”期间,完成全市三维城市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实现三维数字化城市信息、报警手机定位、接处警信息、辅助指挥系统在一张地图上显示的集成功能。

八、建立完善的经费保障机制

(一)拓宽经费投入渠道,扩大保障范围。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企业、行业、区域消防建设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工作到位、保障有力的责任体系。按照我市“十二五”期间的消防总体建设情况,加大对公共消防的投入,将公共消防投入作为政府公共财政投入的内容,拓宽消防投入渠道。各级财政部门应在保证消防工作日常业务经费的同时,将消防部队应急救援、信息化、装备、消防物资储备等建设经费,以及消防员高危、生活、执勤、健康等职业补助津贴列入各级财政保障范围予以保障。

(二)提高保障标准,落实保障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消防业务经费预算基数增长机制,市本级及各县(市)、区政府要按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保障范围将消防经费统一归口各级武警消防部队管理,提高政府专职消防队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保障能力,确保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与城镇建设发展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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