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局关于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实施指导意见
省工商局关于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实施指导意见
| 颁布单位: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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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2-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省工商局关于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实施指导意见
鄂工商市〔2011〕276号
各市、州、县工商局:
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4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0〕120号),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加强全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以下简称“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保护网络商品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网络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服务全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跨越式发展大局,现提出如下实施指导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重大意义
网络商品交易是网络化的新型经济活动,是新型交易和流通方式。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网络商品交易快速发展,网络化生产经营方式初步形成,网络消费正在成为我国市场上重要的消费形态,网络商品交易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新动力。由于网上购物属于非现场购物,网络购物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禁产品、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网络欺诈、网络传销等违法行为和不讲诚信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正常的网络经营秩序,阻碍了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监管网络商品交易是国务院赋予工商部门的新职责。国家工商总局出台《办法》,为工商部门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提供了执法依据,抓好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既是工商部门履职的需要,也是工商部门服务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必须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加大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力度和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网络经营秩序,促进全省网络经济健康发展。
二、积极抓好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宣传培训
(一)加大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全省各级工商部门要积极协调当地报刊、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工商部门贯彻实施《办法》的工作情况,采取发放宣传材料、开展现场咨询、开辟宣传专栏等多种方式,扩大宣传覆盖面,积极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网络市场监管工作。重点抓好“三个群体”的宣传引导:一是加强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的宣传引导。使其了解在交易主体准入,商品准入,交易信息检查监控、使用、保存,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保护,经营者商业秘密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平台服务合同签订,网络平台规章制度制定,协助查处网络违法行为,统计资料报送等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切实履行好网络市场经营秩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积极配合做好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二是加强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宣传引导。使其了解在市场主体准入、商品准入、交易信息、交易合同、交易凭据、交易行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等权利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行为规范,强化守法、诚信、自律观念,自觉规范网络经营行为,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定义务,切实维护网络市场经营秩序。督促、帮助已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监督网络交易平台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姓名、地址等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页上。三是加强对网络消费者的宣传引导。使其了解网络交易安全知识和网络消费维权途径,增强网络商品交易的参与意识和风险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积极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网络购物群体快速健康成长。
(二)加大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培训力度,切实打好监管知识基础。各地工商部门要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集中时间,集中精力,组织对本地工商系统各级主要负责同志、分管领导和全体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执法人员,开展贯彻落实《办法》的全员培训。要坚持集中培训与分散学习相结合、个人自学与专家辅导相结合,采取以会代训、以案说法、学习讨论、经验交流等多种有效形式组织《办法》学习培训。要深刻领会和牢牢把握《办法》“两促进、两维护”的中心思想、立法宗旨和指导原则,并将其贯彻到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实践中,在促进当地网络经济发展、服务消费者、服务经营者方面积极探索,不断创新。要通过学习培训,准确掌握《办法》规范的主体、行为、内容、方式方法,明确《办法》明确的工商部门的网络商品交易监管职责、监管手段和工作要求,做到全面掌握、正确运用、依法行政、积极作为,主动开展工作,不断提高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执法水平。
三、全面推进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各项工作
(一)推进建立网络经营主体经济户口。全面建立网络经营主体经济户口是实施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基础。网络经营主体经济户口是开展网络商品交易主体检查的依据,也是开展有关统计工作的依据。全省已经取得工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者开设的网站和网店,包括异地企业、个人和其他经营者在我省网络商品交易平台内设立的网店都要纳入网络经营主体经济户口建立对象。各级工商部门应采取网上搜索、经营者自报、工商所普查等方式,以及通过查阅登记监管档案和申诉举报记录、日常巡查、年检验照、走访指导、查办案件等途径,同时加强与当地通信管理、公安、网络服务提供商等部门、单位的协调与沟通,切实摸清辖区网络经营主体底数,建立辖区网络经营主体经济户口,为全面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推进辖区网络经营主体大力发展。“两促进、两维护”是《办法》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各级工商部门要鼓励企业发展网络销售,积极开发适宜网络销售的商品和服务。培育一批运作规范的网络销售骨干企业,支持发展交易安全、服务完善、管理规范、竞争有序的网络购物商城,建设安全可信、高效便捷的网络购物平台。扶持“网店”发展,大力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等利用网上交易灵活便捷、创业成本低的优势,通过网络实现自主创业。加强与网络经营主体的联系和沟通,经常走访网络交易平台,采取行政建议、提醒、告诫、约谈等方式积极实施行政指导,督促指导其建立制度,规范行为,促进网络交易平台规范健康发展。支持网络交易平台和网店经营者实施商标战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断做大做强。要通过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努力推动全省网络经营主体总量增加。
(三)推进建立网络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制度。信用监管是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基本方式和手段,是维护网络市场良好秩序的关键。要把加快网络信用监管体系建设作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建立网络经营主体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记录对网络经营主体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尽快建立网络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体系。把为网络交易提供第三方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为网络交易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运营商以及具有较大影响力和较大交易规模的商务网站纳入重点监管。以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为突破口,指导其建立身份认证、交易者信用等级管理、商品质量安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等制度和建立网上交易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方式,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估服务,保障网络交易安全,使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切实承担起维护网络市场经营秩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指导网络经营主体以诚信为核心开展行业自律,倡导网络诚信经营,抵制网络失信经营行为,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商品交易环境。针对网络商品交易跨区域性特点,采取有力措施扩大社会监督范围,通过建立网上举报平台、设置举报电子标识链接等多种形式,有效扩大社会监督覆盖面,逐步建立健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网站自律、社会监管四位一体相结合的网上监管体系。
(四)推进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平台的建设应用。将开发建设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平台作为监管的基础性工作来抓,为实现“以网管网”提供技术保障。省工商局将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统一数据库建设标准、统一案件协查系统和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系统功能”和建设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平台的要求,力争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全省一体、功能齐全、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的网络监管平台,实现网络经营主体搜索建档、数据统计分析、网上日常巡查、案件协作分流、违法行为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受理、市场预警警示等功能,逐步实现“以网管网”目标。
(五)推进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积极探索和研究网络环境下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和措施,推进12315进网络,通过建立网上消费投诉举报平台、指导监督网站经营者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和措施、在经营性网站首页设置消费者投诉举报电子标识链接等多种形式,多方位开辟消费维权渠道,有效扩大社会监督覆盖面。各级工商部门有关职能机构接到网络交易投诉举报后,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认真受理、深入调查、积极处理、及时反馈;对涉及其他机构、其他地区和其他管理部门的,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有关职能部门受理网络投诉举报和执法办案中发现的网上虚假经营主体、网上消费欺诈行为、欺诈合同和不公平格式合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应通过发布网络交易警示信息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提高经营者和消费者防范风险意识和能力,有效防控网上违法行为。
(六)推进网络违法经营行为案件查处工作。网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严重危害网络市场经营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各地应将查处网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禁产品、不正当竞争、进行网络传销、合同欺诈、发布虚假广告、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作为查处网络违法交易行为的重点,通过开展网络巡查、现场实地检查、受理申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有关单位移交等多种途径,及时发现案件线索,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对已经取得工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者开设的网站和网店不按规定网上亮照经营与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不按规定审查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并加载标记的行为,应及时警示整改、立案查处,切实规范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四、切实加强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全省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工商局成立“湖北省工商局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网络监管领导小组”),局长、党组书记刘源超同志任组长,副局长、党组成员刘春华同志任副组长,市场处、法规处、食品处、登记监管处、外资处、商广处、合同处、登记分局、公平分局、消保分局、经检总队、信息中心等职能机构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场处,市场处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全省各级工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成立相应专班,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亲自抓落实,认真组织研究制定本地区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指导意见,切实做好监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技术设备装备、监管经费保障、监管内外协调机制建立等落实工作,为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奠定坚实基础。市、县工商局要落实专人具体负责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工商所要有兼职人员负责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特别是要配备掌握信息化技术的专业人员。
(二)明确工作职责。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各项职能在网络领域的延伸和拓展,各相关职能机构要做到各负其责,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各级工商部门市场规范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监督网络交易平台落实有关交易管理措施,组织开展网络市场巡查;登记注册监管、商标广告、合同、公平交易、消保维权、食品安全、经济检查等有关职能机构按照实体交易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的指导、推进和落实;信息机构负责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平台的建设与维护。工商所要积极配合做好本辖区网络经营主体搜索建档工作,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本辖区网络经营主体的日常巡查,指导、督促辖区网络交易平台落实有关管理措施,协助查处或具体承办相关网络商品交易违法案件,及时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任务。
(三)建立协调机制。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链条长、环节多、涉及面广。覆盖了工商部门监管执法的全部职能,涉及公安、通信、文化、知识产权等多个职能管理部门。做好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必须建立起上下畅通、内外互动的工作协调机制。全省各级工商部门网络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协调系统内各职能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任务,加强团结协作,齐抓共管,合力监管网络商品交易市场。同时,加强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互联、互通、互动的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日常协作配合机制,为进一步推进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提供组织和制度保证。
各地可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工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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