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深化全省环境保护改革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文号:鄂环发[2014]1号
颁布日期:2014-01-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深化全省环境保护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深化全省环境保护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全省环境保护改革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1.深化全省环境保护改革的重大意义。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是党和人民事业大踏步赶上时代的重要法宝。深化环境保护改革,对推进全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加快生态省建设,具有重大意义。湖北环保系统具有改革创新的优良传统,排污费征收体制创新、排污权交易试点、绿色电力调度等改革走在全国环保系统前列。实践证明,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是不断推动我省环保工作实现新跨越的必然选择。当前,我省正值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黄金十年”,处于转型发展的关键期、深化改革的攻坚期,也是环境矛盾的凸显期、环境事件的高发期。深化环境保护改革,为创造环保新优势、激发环保新活力、开创环保新局面提供了重要机遇。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上来,深刻领会改革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进取意识、机遇意识、责任意识,以更大决心、更大勇气、更大智慧深化环境保护各项改革,为建设生态文明、加快生态省建设进程提供坚强保证。

2.全省环境保护改革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以推进生态立省战略为统领,以加快生态省建设为目标,以制度创新、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服务全省科学发展、绿色发展,为“建成支点、走在前列”提供坚实环境基础。

3.全省环境保护改革的主要目标。根据中央和省委提出的改革总目标、总任务,按照“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总体思路,建立完善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环境法规体系、环境政策体系、环境标准体系、考核评价体系,着力完善环境审批管理体制、污染物减排管理体制、污染防治体制、环境执法体制、环境监测预警体制,到2020年,在环境保护关键领域和重要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力争在全面深化改革上走在全国环保系统前列。

二、深化全省环境保护改革的重点

深化全省环境保护改革,必须科学把握改革的战略重点,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有计划、分步骤推进。

(一)2014-2015年重点做好改革的开头起步工作,着力在10个方面取得标志性成果。

1.建立完善生态省创建工作体制。全面启动生态省创建,完善各级生态创建领导机制、管理制度、指标体系和考核机制,明确省环境保护委员会承担省生态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和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的职责。积极推动各级环保委(生态委)机构建设、制度建设,完善环境保护委员会会议制度、述职制度、工作考核奖惩制度。编制出台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推进生态市、县、乡、村创建,建设行业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基地。

2.制定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体系。抓紧制定和组织实施生态文明(生态省)建设目标体系,将生态空间、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生活、生态制度和生态文化等内容纳入其中,报经省委、省政府审议同意后实施。

3.完善环境保护奖惩制度。完善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奖评选奖励办法,不断扩大影响力。建立完善环境保护领域的社会信用体系,评价结果反馈给金融系统,让环境失信者受到惩诫。完善问责制度,对造成重大生态环境事故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严格追责。

4.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制定和发布湖北省生态红线划定技术规范和生态红线划定方案,启动划线工作。研究生态红线管理办法,坚决守住生态红线。

5.深化环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和下放环保行政审批事项。研究出台省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调整和简化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简化审批流程。完善全省环保网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网上并联审批和集中审批,将全部审批事项纳入审批系统规范管理。扩展环保网上行政审批功能。建立省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完成环保系统事业单位环评机构脱钩改制。

6.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建立完善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全面实行建设项目新增总量前置审核制度、区域减量置换制度,严格实施火电、钢铁、水泥、造纸、印染、化工等全口径行业总量控制。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推进排污权银行抵押贷款工作。

7.健全完善环境政策体系。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制定生态补偿办法,推进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完善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制度。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研究制定非电行业环保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绿色电力调度制度。

8.完善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衔接机制。根据环保、法院、检察、公安联合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要求,完善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联席会议制度。继续推进建立环境保护警察队伍,完善环境执法体制,强化环境执法权威。

9.建立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立先进、完整的环境监测制度,完善环境监测业务管理、基础能力、技术标准和人才保障综合体系。完善武汉城市圈和重点城市空气质量预警预报体系。

10.完善重点区域流域污染联防联控联治机制。完善环境治理制度,用大投入、大工程推动大治理。从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入手,建立完善重点区域以及跨界流域水污染防治机制。健全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环境治理机制。推进土壤污染治理,启动土壤污染修复国家试点。

(二)2016-2017年重点做好改革的深化工作,通过调查研究、大胆探索、先行试点,着力在5个方面取得初步成果。

1.建立完善地方环境法规。制定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各项配套制度实施举措。启动《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工作,抓紧大气污染防治等法规和规章的起草、修订工作,增强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职能,在政策环评、断面考核、生态补偿、按日计罚、公益诉讼、查封扣押、行政强制等多个方面实现突破。

2.建立完善地方环境标准。探索建立以环境质量标准为核心、以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监测规范为骨架的省级环境标准体系,用严格的环境标准推动加强环境管理、约束企业环境行为。根据重点流域、区域污染状况,制定地方排放标准,提高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

3.构建以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环境管理体系。探索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导向的区域流域限批方法。推动总量减排与环境质量挂钩,改进总量减排工作方式和方法。支持神农架等地创建国家公园,完善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对自然价值较高的国土空间加强保护管理。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水土资源、环境容量超载区域实行限制性措施。深化环境风险与损害评估研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统一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及应急响应体系。

4.构建以责任追究为核心的考核评价体系。推进把综合环境经济核算、生态资源资产评估、绿色发展指数、生态综合指数等指标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使之更加科学地反映单位生产总值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状况。推动对生态红线区域、限制开发区和生态脆弱县域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制定将环保目标纳入各市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评价体系的具体实施意见,在评估评先创优环保“一票否决”实施效果基础上,推动在综合目标管理、干部提拔任用等方面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定环保“一票否决”办法。探索编制环境资产负债表,积极推动环境审计制度。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生追究制度和环境污染事故追究制度,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重大决策失误,实行问题追溯和责任追究。

5.构建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为核心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研究组建湖北省环境投资有限公司,搭建环保投融资管理平台。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研究环保服务社会化采购工作,推进环境监测社会化。落实国家环境税费体制改革要求,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强全省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实现交易的日常化和交易因子的全覆盖,逐步将市、州审批的建设项目纳入交易范围。

(三)2018-2020年重点做好改革的完善工作。根据中央、省委和环境保护部的统一部署,有序推进全省各级环境保护机构改革,进一步理顺机构、职能。建立所有污染物排放管理的环境监管体制机制、环境执法体制机制,为2020年建立完备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奠定基础。

三、深化全省环境保护改革的保障措施

1.加强对全省环境保护改革的领导。推进全省环境保护改革,是一项复杂、艰巨、系统的工程,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党组要切实承担起深化改革的主要领导责任,要负责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办落实各项改革工作。要建立健全改革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推动改革任务全面落实。各级环保领导干部要带头改进作风,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以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保障改革顺利进行。

2.正确应对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挑战。改革是一场深刻革命。要正确处理全局和局部、当前和长远的关系,正确对待利益格局调整,敢于面对各种矛盾和挑战。全省各级环保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以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担当精神,上下联动,协调一致,积极稳妥地推进本地本单位改革。要先行先试,不等待、不观望,由易到难,由简到繁。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建立全员参与机制,充分发挥广大环保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齐心协力推进改革。要鼓励大胆探索,加强重大改革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宽容改革失误。要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为全面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3.加强改革专项督查督办。为推进全省环境保护改革的深入,省环保厅已将各地推进改革情况纳入了全省环保系统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将对全省各级环保部门改革推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各地新鲜经验,提出推进改革的意见和建议。各地环保局党组要定期研究改革工作,以市(州)为单位每半年向省环保厅报送一次改革工作情况。要加强改革统筹,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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