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湖北省农业厅等 | 文号:鄂环发[2011]22号 |
|---|---|
| 颁布日期:2011-09-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
自1982年建立首个自然保护区—-神农架自然保护区以来,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省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全省已建立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64个,为保护我省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维护我省生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如机构不健全,资金投入不足,土地权属不清等,极大地制约了自然保护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为规范我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提高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经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共同研究,制定了《湖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湖北省农业厅
湖北省林业厅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湖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工作指南
(试行)
为提高我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水平,推动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从规模数量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促进自然保护区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现状,制定我省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工作指南。
一、适用范围
管理评估考核范围为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相关工作按国家环保总局2006年10月26日公布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6号)执行。
二、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考核工作小组
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考核工作由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组织。管理评估考核工作小组由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省直有关部门领导,以及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有关人员和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成员及有关专家组成。
三、评估考核要素和指标
评估要素分为自然保护区管理基础和管理进展两方面,评估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现状及所形成的管护能力、发展潜力和存在的工作差距等。共设置评估考核指标10项,主要内容包括: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范围界线及土地权属、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经费保障情况、日常管护情况、保护对象现状与前景、违法违规项目情况、资源本底调查与监测、规划制定与执行情况和能力建设状况。
四、评估考核和赋分
评估考核采用打分法,每个指标有4个高低等的分值与其实际状况相对应,评估考核赋分应恰当选择其中一个。每个自然保护区10项指标评估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见附表1)。
优秀:评估考核总分≥85分。
良好:评估考核总分70-84分之间。(含70分及84分)。
合格:评估考核总分60-69分之间。(含60分及69分)
不合格:评估考核总分≤59分。
五、评估考核频度
根据需要每次评估可以是行政区域内全部省级自然保护区,也可抽样评估部分或某一类型的省级自然保护区。评估考核工作一般为三年一次。
六、现场评估与结果处理
建立由行政领导、业务管理干部和专家组成的评估工作组现场考核评估,组织评估应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技术要求,并将有关事项正式行文通知被评估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评估考核结果经相关部门商定后由省环境保护厅上报省政府并向社会公布。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及意见应及时反馈给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对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研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从政策、法规的角度加强宏观引导和规范。被评估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环境保护厅申请复核,省环境保护厅应当及时组织审查核实。
省环境保护厅根据评估考核结果,对获得“优秀”等级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主管部门给予奖励,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进行通报批评,由省环境保护厅商其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考评的具体存在问题,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满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视情况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自然保护区降级或撤销的建议。
湖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评估赋分表
(表中括号内数字为分值)
评估要素
评估指标
状况及赋分
管理基础
(60)
1、机构设置与人员配置(10)
1.按照省政府批准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文件,市政府下达了机构和编制文件,设立了专门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满足各项工作需要。(10)
2.按照省政府批准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文件,市政府下达了机构和编制文件,设立了专门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但人员未按编制足额配备,影响工作正常开展。(7-9)
3.市政府下达了机构编制文件,但由部门代管,“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完成主要管护业务有一定困难。(3-6)
4.市政府未下达机构编制文件,未设置管理机构,未开展管理工作。(0-2)
2、范围界线及土地权属(10)
1.范围界线清楚(指保护区边界线或边界走向以及功能区界线划定并立标公示的情况,下同),土地确权登记基本完成,权属清楚。(10)
2.50%以上的土地已确权登记,部分地段、地块范围界线尚未划定或权属不清楚,但未出现纠纷。(7-9)
3.土地确权登记未达到50%,范围界线或土地权属存在较大纠纷。(3-6)
4.未具体划界或确权。(0-2)
3、管护基础设施建设(10)
1.各项设施(指管护站卡、巡护道路、交通与通讯工具、科研宣教设备、管护工作用水、用电等,下同)完备,能满足工作需要。(10)
2.基本完备,可保障主要管护任务的需要。(7-9)
3.有部分设施,完成主要管护任务存在一定困难。(3-6)
4.因无基本设施不能开展有效的管护工作。(0-2)
4、运行经费保障程度(10)
1.保障程度较好(指管护人员补助经费及日常管护工作所需经费的保障情况,包括上级拨款、自筹等,下同)。(10)
2.基本有保障。(7-9)
3.无保障。(3-6)
4.无经费。(0-2)
5、规划制定与执行情况(8)
1.编制并实施了保护区发展规划,管理目标明确,按照发展规划制定了年度工作计划,各项工作完成的好。(8)
2.编制并实施了保护区发展规划,管理目标明确,按照发展规划制定了年度工作计划,各项工作完成的较好。(6~7)
3.未编制保护区发展规划,管理目标不明确,虽然制定了年度工作计划,但工作完成的较差。(3~5)
4.未编制保护区发展规划,工作无计划。(0~2)
6、违法违规项目情况(12)
1.保护区范围内除原有社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外,无其他开发建设项目;或有经过批准的开发建设项目,但对资源和环境无明显不利影响。(12)
2.已有开发建设项目虽经过批准,但其实施对资源和环境造成一定影响。(8~11)
3.违法违规开发建设项目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4~7)
4.违法违规开发建设项目涉及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或核心区。(0~3)
管理进展
(40)
7、资源本底调查与监测(10)
1.对保护区自然环境、生物多样性(或主要保护对象)和人文资源等背景情况,组织进行过系统科学考察,有比较深入的掌握和了解。(10)
2.开展过综合科学考察或单项调查,主要情况或大部分情况清楚。(7-9)
3.开展过单项调查,但主要情况尚不够清楚。(3-6)
4.未进行过调查。(0-2)
8、日常管护(10)
1.日常管护(包括资源巡护、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社区共管、生物救护、火灾预防等,下同)有效,没有因管护工作不到位而出现管护性问题。(10)
2.日常管护比较有效,未出现大的管护性问题。(7-9)
3.日常管护基本有效,未出现社会影响极坏的管护性问题。(3-6)
4.管护无效。(0-2)
9、保护对象现状与前景(12)
1.保护区自然生态呈现恢复、发展趋势,主要保护对象稳定,管护工作规范,前景好。(12)
2.保护区自然生态呈现恢复,发展趋势,主要保护对象稳定,但管护工作尚需进一步科学、规范,前景比较好。(8-11)
3.自然生态某些因素有劣变,但总体仍稳定,前景尚可。(4-7)
4.自然生态呈现退化趋势或主要保护对象被破坏,且管理无效,前景令人担忧。(0-3)
10、能力建设状况(8)
1.具备与保护区管理目标相适应的管护、科研、宣传教育等能力;内部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8)
2.基本具备与保护区管理目标相适应的管护、科研、宣传教育等能力;内部规章制度基本健全,管理较规范。(6~7)
3.管护、科研、宣传教育等能力与实现保护区管理目标存在差距;内部规章制度不全,管理薄弱。(3~5)
4.管护、科研、宣传教育等能力明显不足;内部规章制度严重缺失,管理混乱。(0-2)
注:
1.经过批准的开发建设项目指依法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且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审批前已征得湖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生态旅游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总体规划)的要求。
2.“主要保护对象变化动态”、“违法违规项目情况”两项指标中有一项得分等于或低于4分时,按总得分确定评估结果时得降低一个档次。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