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号:鄂环办[2014]23号
颁布日期:2014-01-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1月20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因公出国(境)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因公出国(境)管理,规范出国(境)报批程序,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和前往香港、澳门地区考察、培训、研讨、交流的审批与管理。因私出国(境)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因公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任务和实质性内容,应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实行计划量化管理控制,统筹安排,规范程序,加强管理,注重实效。

第四条科技与合作处归口管理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因公出国(境)工作,负责出国(境)计划制定、任务件报批、护照和证件办理等工作;人事处负责出国(境)人员政审等工作;规划与财务处负责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和用汇管理。

第二章因公出国(境)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五条实行因公出国(境)年度计划控制。因公出国(境)人员的选派严格按照批准的出访计划执行,没有列入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能执行出访任务,环保部和省政府安排的临时性出访任务除外。已批准的出访计划,应在当年执行,如未执行,应重新报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批。

因公出国(境)的费用开支,按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六条因公出国(境)计划的确定

(一)组团计划:机关各处室及厅属各单位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分别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培训团、考察团的组团计划(内容包括出访目的、国别、主要内容、拟定日期、路线、代表团人数及组成、经费来源及预算等)经分管业务厅领导审核同意后送科技与合作处,由科技与合作处按照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等部门的统一要求综合、初审后编制我厅年度出访计划(草案),经厅党组会议审查通过后报送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批。

(二)参团(双跨团组)计划:根据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批准的年度出国计划指标,并综合平衡机关各处室及厅属各单位全年需要参加国家有关业务主管机关以及省有关党政机关组织的出访活动需求,科技与合作处会同规划与财务处提出年度参团人员选派计划和经费预算的建议(内容包括出访任务、参团人数及组成、经费来源及预算等),报请厅党组会议审议。

对于横向单位、各类学会、协会等社团、中介组织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组织的出国(境)活动,一般不派员参加。

第七条因公出国(境)任务件报批

(一)组团任务件报批程序

1.组团单位接到出访任务通知后制定出访实施方案,科技与合作处会同组团单位拟定出访人员名单,按程序上报厅党组会研究决定。

2.组团单位根据厅党组会议定结果,组织出访人员填写《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备案表》(见附件1),由人事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办理。

3.组团单位根据厅党组会议定结果,落实邀请函,组织出访人员填写《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因公出国(境)组团事项办理表》(见附件2)、《因公出国(境)人员报名审批表》(见附件3),并连同其他报批资料一并送科技与合作处审核整理。

4.科技与合作处根据报批资料信息,在厅内网对拟派出团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后,向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报送办理出国(境)任务批件,并按照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办理出国境证照。

(二)参团任务件报批程序

1.参团出国(境)的文件按照公文处理流程由办公室统一签收后按职责交科技与合作处办理。邀请我厅选派人员参加双跨团组培训的组团单位必须提供具有外事审批权限部门下达的培训任务审核件或批件。确需参加的,由科技与合作处会同规划与财务处根据年度出国计划及出国经费预算情况研究提出初步意见与建议后,报请厅主要领导审定拟派人选。

2.参团人员填写《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备案表》(见附件1),由人事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办理。

3.参团人员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报名审批表》(见附件3)、《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因公出国(境)双跨团组事项审批表》(见附件4),连同其他报批资料一并送科技与合作处审核。科技与合作处根据组团单位提供的出国(境)任务通知书和出国(境)任务批件(参加境外培训的还需国家外专局计划批件)拟文报批,其中厅级干部按照规定报省政府审批。

4.科技与合作处根据报批资料信息,在厅内网对拟派参团人员的有关出访事项进行公示后,向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报送办理出国(境)任务确认件,并按照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办理出国境证照。

第八条出国(境)人员出访前,其所在部门应按照《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方法〉的通知》(鄂财预发〔2001〕846号)、《关于调整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和部分国家培训费币种的通知》(外专发〔2002〕95号)等文件规定的标准编制经费预算,送规划与财务处审核后,按财务管理规定报厅领导审批。出国用汇按照《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财预〔2002〕314号)管理。

第三章因公出国(境)人员的选派原则

第九条建立因公出国(境)计划量化管理机制。根据省外事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对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单位年度因公出国(境)人员实行量化管理,分别核定各级别层次人员控制计划。一般情况下,同一单位的负责人1年内不得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不得同团出访。同一项目不得由多名领导或不同单位重复考察。

第十条厅级干部出国(境)任务选派按照鄂办发〔2008〕25号文规定执行。处级及以下人员因公出国(境),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每3年不超过1次,这是对确有必要出国执行公务的最高限量,不得曲解为每人每3年可以享受1次因公出国待遇。确需再次出国(境)的,需详细说明理由,按规定程序和权限严格审批。离、退休的人员,原则上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

第十一条同一处室、单位的处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短期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同一团组中同一处室、单位科级及以下出访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1人。确因任务需要出访的,有关处室、单位须详细说明理由,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严格审批。

第十二条严格控制出国(境)培训总量和团组规模,特别是非国家外专局资助的培训项目。严格对出国(境)培训人员的审查,对与培训项目无关人员、超龄人员和外语水平不符合要求人员,不予安排。

第四章因公出国(境)出访成果及护照管理

第十三条出国(境)人员在回国后应在1个月内将出访报告交由团长签报组团单位或派出单位,同时送科技与合作处备存;出访报告经厅领导同意后,在厅内网公布,供学习参考。

出国(境)人员还应按照省财政厅要求,认真填写《出国考察类项目绩效信息情况表》(见附件5)和《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因公出国(境)情况反馈表》(见附件6),一并交规划与财务处备存。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护照申领、使用及保存规定。不允许一人申领多本有效因公护照。出访期间要持用符合其在外身份的护照或通行证,不得同时使用因公和因私两种出国(境)证件。

第十五条因公出国(境)期间,所持护照应妥善保管,若护照遗失,应立即报告我驻外使(领)馆,在驻外使领馆通知原地方发证机关后,由地方发证机关按规定报外交部领事司注销护照。

持照人在国(境)内不慎遗失证照时,应立即通过科技与合作处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由发证机关按规定注销护照。如未及时报告因护照遗失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丢失人承担责任。

逾期不交护照或谎报护照丢失、损毁、被盗的,一经查实,将暂停派其出国执行公务,并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停止为其申请颁发新护照。处罚期满后,如需办理新护照,须加倍支付制照费用,并不得报销。

第十六条出访团组或个人返回国内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领取护照后因故未出国(境)人员应在取消此次出国任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所持护照(公务护照)交科技与合作处,由科技与合作处登记后交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统一保管。

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人员所持证照,由科技与合作处收缴后交发证机关注销。

第十七条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出访报告和上交护照的单位或个人,财务部门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科技与合作处每年第1季度将批准的下一年度出访计划和省厅上年度出访情况在厅内网公布。

第五章因公出国(境)纪律

第十九条各组团和派员单位要按照规定做好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教育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强理想信念、爱国主义、民族精神、外事纪律、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教育。出访者应对出访国基本情况、双边关系以及安全形势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对出访任务和目的应认真研究、精心准备,以保证出访确有成效。

第二十条因公出国(境)必须讲求实效。严格控制一般性考察访问。不得参加无权组织跨地区、跨部门团组的单位或部门组织的双跨团组,不得参加以营利性为目的双跨团组;不得参加绕过主管部门审批的双跨团组,不得用公款通过因私渠道出国执行公务,严禁借机公费旅游。

出访人员对提供的邀请函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旅行社或中介机构联系邀请函,原则上不得由国内企业以及国(境)外中资企业邀请。

第二十一条因公出国(境)人员总数从严控制,严格按规定执行。出访团组中人员总数不得超过6人,出访时间尽量压缩,出访1国不超过5天,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3国不超过10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上述在外停留天数均为最高限量,不得曲解为必须用满。

因公出国(境)培训、进修团组,在外听课和对口考察交流或业务实践活动应分别超过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一,在外时间一般不少于21天,在1国内完成,人员总数应控制在25人以内,特殊情况必须另案报批。不得参加背景复杂、专题敏感或效果不好的项目。

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出访应首选直达航班,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不得取得1国签证而周游数国,不得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必要的过境应按最短时间和最短距离来安排。

第二十二条组团单位要加强团组人员的安全管理,防范境外反华势力和敌对组织的干扰破坏,避免与可疑人员接触,拒收可疑资料、信函、物品。严防叛逃、出走和滞外不归行为,遇有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因公出国(境)团组或人员,违反外事纪律、保密规定、财务制度及各项出国(境)管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严禁在因公出国(境)任务和人员报批中弄虚作假,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出国(境)任务批件、人员批件或护照(通行证)的,除取消出国(境)任务外,当事人5年内不得派出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科技与合作处负责解释,涉及政审部分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涉及经费部分由规划与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涉及的有关事项,按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鄂环办[2014]23号【附件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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