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号:鄂环办[2013]312号
颁布日期:2013-12-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加强省环保厅审批的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的管理,监督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生产或者试运行。

二、对省环保厅(原省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负责受理其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申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允许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做出决定,并将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审查决定报送省环保厅及省环境监察总队。

三、建设项目建成后,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日常监督管理记录、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对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

四、项目建设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未取得原审批部门批复同意的,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试生产或者试运行。

五、进行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3个月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在此期间,建设项目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在试生产或者试运行期限内,向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延期,并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试生产或者试运行,试生产或者试运行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六、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程序申请分期试生产或者试运行。

七、严禁建设项目擅自进行试生产或者试运行、长期试生产或者试运行,防止出现“久试不验”的现象。

八、由省环保厅(原省环境保护局)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由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期、试生产期或者试运行期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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