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信访事项回访工作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号:鄂环办[2013]310号
颁布日期:2013-12-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信访事项回访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环境信访查办、督办工作,实现环境信访查办、督办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信访条例》和《湖北省信访督办、查办工作办法》有关规定,我厅制定《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信访事项回访工作办法》。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12月25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信访事项

回访工作办法

第一条信访回复和信访事项回访是信访查办、督办的重要内容,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对及时就地处理环境信访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为进一步做好全省环境信访查办、督办工作,实现环境信访查办、督办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信访条例》和《湖北省信访督办、查办工作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信访回访适用范围。

(一)环保部或国家其他机关交办环境信访事项。

(二)省信访局或省政府其他机关交办的环境信访事项。

(三)省环保厅领导批示交办的环境信访事项。

(四)群众联名投诉的重要环境信访事项。

(五)多次重复投诉的重要环境信访事项。

(六)关系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环境信访事项。

(七)其他重要环境信访事项。

第四条环境信访事项回访的基本程序。

(一)对适合信访回访范围的环境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和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情况向信访人进行回复(可书面或电话回复),省厅应急信访办加强跟踪督办。

(二)根据承办单位的信访办复报告,省厅应急信访办就办理情况向信访人进行回访。

(三)省厅应急信访办对各单位承办的环境信访事项回访,信访人表示满意的,符合结案要求的予以结案;因环境问题没有解决,信访人表示不满意,不符合结案要求的拨回重新办理;环境问题得到较好解决,信访人表示不满意,建议由政府牵头协调信访人和被投诉对象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信访条例》相关要求走司法程序解决。

(四)对拨回重新办理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应在30日内上报办理结果。

第五条省厅对各环保局信访事项回访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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