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环境保护执法综合督查情况的通报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文号:鄂政函〔2015〕229号
颁布日期:2015-11-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环境保护执法综合督查情况的通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推进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监管执法工作,根据2015年7月27日全省大气污染防治督办专题会议要求,省政府于8月下旬至9月中旬,组织8个督查组对全省各地进行了环境保护执法综合督查。现通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全省各地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部署要求,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工作措施不断加强,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取得了一定成效。武汉市委、市政府制定了《武汉市环境保护管理职责规定》;襄阳市政府制定了《襄阳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十堰市委、市政府制定了《十堰市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恩施州政府制定了《恩施州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黄石、宜昌、潜江等地建立完善了环保、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席联动工作机制,坚决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等等。7月27日全省大气污染防治督办专题会议后,各地各部门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领域,狠抓关键环节,严格督办考核,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环境空气质量逐步改善,但距完成国家考核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机制需进一步完善。一是个别地方政府重视不够。部分地方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紧迫性认识不到位,工作计划大而化之,工作停留在表面,缺乏强有力的推进,积极主动作为不够。有的地方空气污染指标长期高居不下,遇到重污染天气时缺乏有效的应对措施。二是部门协作机制尚不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涉及多个部门,涵盖多个领域,需要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共同推动,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系统性的推进方案,多部门齐抓共管工作局面还未打开,合力尚未真正形成。个别地方还存在监管缺位、相互推诿的现象。如十堰市政府发文明确规定城管部门负责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餐饮服务油烟污染及人口集中区焚烧有毒有害物质、恶臭气体污染等投诉,十堰市环保局行文函告城管部门并进行了移交,城管部门以环保部门未进行人员、装备、经费等正式移交为由,不执行有关规定。

(二)环境监管网格划定工作滞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46号)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辖区环境监管任务和监管力量,科学划分若干环境监管网络,明确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环境监管责任,并于2015年底前将网格划分方案报省政府备案。目前,全省各地都没有严格落实通知要求,工作进展缓慢,有的地方未制定相关文件,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职责;有的地方虽然出台相关制度,细化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职责,但环境监管网格体系尚不健全。

(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和重点项目环境整治工作滞后。一是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和整改认识不足,工作进展缓慢。各地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还存在漏报、瞒报问题,截止10月底,全省上报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仅为460个,与实际情况相比远远不足。如孝感市马口工业园区共27家印染企业,其中16家已办理了环评手续的企业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11家企业未办理环评手续,仍在非法生产。二是部分污染减排重点项目、环境基础工程进展缓慢。如武汉市陈家冲垃圾填埋场因垃圾渗滤液处理站运行不正常等环境问题被省环保厅和武汉市环保局多次督办,目前,该场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工程仅完成初步设计评审,规划审批和施工设计尚未开始,难以按期完成整改;十堰市丹江口库区“十二五”污染治理规划中的部分项目实施进展缓慢,个别项目进展严重滞后,库区网箱养殖取缔工作难以按期完成;武汉市、荆州市、荆门市等地平板玻璃行业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滞后,荆门市未按要求淘汰平板玻璃落后产能;襄阳市、孝感市、咸宁市等地小火电行业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滞后,孝感华能热电“上大压小”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及关停工作进度缓慢。

(四)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还不平衡。今年夏季,我省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堵”“疏”矛盾仍然十分突出。部分地方秸秆综合利用还存在途径不畅通、配套政策不完备等问题,秸秆处理源头减量及综合利用办法不多、渠道不广,秸秆还田和综合利用率低;部分地方“堵”的措施不完善,在落实乡镇第一主体责任和考核问责上力度还不够。今年秋季,秸秆焚烧污染防控形势严峻,部分地区甚至出现反弹,各地要坚持“以疏为主,疏堵结合”的原则,强化乡镇第一主体责任、村组监管、农户落实的工作机制,大力拓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途径,有效解决好秸秆“堵”“疏”矛盾,进一步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五)新《环保法》及其配套办法运用不足。部分地方对新《环保法》及相关配套办法贯彻落实不到位,仍习惯用老办法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执法力度偏软。全省仅武汉市、黄石市、荆州市、鄂州市、恩施州对违法企业实施了按日连续计罚,其他地方按日计罚案件均为零,环境执法的“利剑”作用还没有充分显现。少数地方环境执法还存在畏难情绪,对一些重点行业企业环境管理不到位,对一些未执行到位案件没有及时采取进一步措施。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切实强化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各地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精神,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一步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责任。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于2015年底前,建立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相关部门环境监管职责明确的环境监管网格体系,各地环境监管网格划分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要建立科学的地方环境管理考核制度、政绩评价体系和问责机制,增加环境保护在地方政府考核评价中权重,实行“一票否决”,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二)彻底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不留死角。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继续深入推进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摸清底数,分类分批有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规划选址不当、环境风险大、群众反映强烈、不满足环保审批要求的,已建项目一律实施关停,在建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并责令恢复原状;对符合产业政策但达不到环境管理要求的已建环保违规项目,一律责令停产整改,限期整改到位后,依法完善环保手续;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在建环保违规项目,责令停建并限期完善环保手续;对符合产业政策且满足环境管理要求的已建项目,指导其开展现状环境影响评估工作,依法完善相关环保手续。

(三)保持环境监管执法高压态势,强化环境执法信息公开。各地要继续深入推进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对环境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要依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综合运用停产限产、查封扣押、按日计罚、行政拘留等手段予以严肃查处。要加大违法企业曝光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对违法案件和环境问题进行曝光;建立“环保信用黑名单”,充分发挥市场经济手段,将企业环保信用信息和守法信息与金融、社保、税务、出入境、工商系统信息平台实现共享,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监督机制,让企业的环境行为接受全社会的监督,使企业不敢违法、主动守法。要加强环境信访工作,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和积案化解。

(四)大力加强基层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严格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的意见》(鄂政发〔2015〕1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46号)要求,加强市、县两级环境监察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进一步落实环境监管责任,消除环境监管“盲区”。

各市(州)政府要对通报中指出的问题,抓紧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整改时限和整改要求,实行销号管理,整改落实情况于2015年底前报省环保厅汇总后报省政府。省环保厅要切实加强对整改工作的跟踪检查督办力度,对通报的问题重视不够、整改不到位或措施不力、整改不彻底的要进行挂牌督办和公开曝光,坚决整改到位。

附件:2015年度环境保护执法综合督查问题清单

http://gkml.hubei.gov.cn/auto5472/auto5473/201512/t20151225_769004.html

2015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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