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十堰市、恩施市、宜都市湖北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的通报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文号:鄂政发〔2016〕13号
颁布日期:2016-04-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十堰市、恩施市、宜都市湖北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的通报

鄂政发〔2016〕1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全省上下大力实施生态立省战略,积极践行“绿色决定生死、市场决定取舍、民生决定目的”三维纲要,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各类生态创建活动深入推进,城市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新成效。经严格考核验收,十堰市、恩施市、宜都市达到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标准,现决定授予“湖北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

希望十堰市、恩施市、宜都市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巩固和深化创建成果,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全省各地、各部门要以先进为榜样,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优化城市功能、塑造城市形象、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为加快湖北绿色发展和“建成支点、走在前列”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201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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