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社会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8-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社会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鄂建文[2013]8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房产局、规划局、园林局、城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社会监督工作规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社会监督工作规则(试行).doc》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8月21日

附件: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审批社会监督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行政审批社会监督,实现行政审批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文明、高效、规范、廉洁的行政审批体系,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建立聘请行政审批社会监督员工作机制。社会监督员主要从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大专院校和社会人士中聘任。社会监督员代表社会各界对省住建厅行政审批工作作风、工作纪律、工作规程进行监督。

第三条社会监督员聘期为两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且本人和所在单位同意的可以续聘;期满不再续聘的,自然解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社会监督员的,可以解聘。

第四条社会监督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关心行政审批工作,热心民主监督,公道正派,有较强的正义感和责任心;

(二)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具有一定的口头、文字表达能力,敢于和善于发现、分析和提出问题;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行政审批社会监督活动,被推荐人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四)与全省住建系统行政审批工作人员没有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

(五)未被聘为省住建厅行政审批评审专家。

第五条社会监督员聘任程序:

(一)省住建厅纪检监察室、行政审批办公室联合向有关单位发出邀请;

(二)有关单位根据第四条所列条件,征求本人同意后,确定推荐人选,并向省住建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反馈《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社会监督员推荐表》(见附件);

(三)省住建厅审核同意后,向批准的社会监督员颁发聘书。

第六条社会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监督工作作风。根据工作需要,调阅有关文件资料,查阅网上审批系统,参与省厅组织的行政审批方面的检查、座谈、调研、巡视咨询等活动,收集和反馈社会各界对行政审批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客观、准确、公正地提出整改建议、反馈或转交群众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2、监督审批行为。对省住建厅行政审批的党风廉政、政风行风建设、依法行政、提速提效、工作纪律等情况具有巡视权、建议权、监督权和质询权,对违规审批、以权谋私、故意刁难等不作为或滥作为行为提出纠正、查处建议;

3、监督服务质量。对政务大厅(含配厅、制证档案室)进行动态监督、巡访和检查,随机向群众了解行政审批政务公开、服务承诺等工作推行情况。对管理不规范、服务不到位等行为提出纠正、整改建议。

(二)义务:

1、认真学习并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政审批监督检查有关规定,了解工程建设类资质资格等政策标准、行政审批规则流程等;

2、积极参加省住建厅召集的社会监督员工作会议以及组织的相关活动,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执行保密规则,遵守工作纪律;

3、积极向群众宣传省住建厅行政审批工作规程、服务规范、廉政建设等有关制度、规定及措施,鼓励群众参与行政审批社会监督;对检举、控告和反映情况的群众应加以保护;

4、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尽职尽责,不谋私利,不询私情;

5、省住建厅行政审批平台认证锁仅限于社会监督员本人使用。未经省住建厅同意,不得向社会透露尚未公开的评审意见和未公开的网上审批信息;

6、以省住建厅行政审批社会监督员身份参加其他社会活动时,应事先征得省住建厅同意,并交流有关情况。

第七条社会监督员的监督方式:

(一)参加省住建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召开的社会监督员座谈会,听取省住建厅党风廉政建设和行政审批工作情况的通报;

(二)登录省住建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查阅行政审批受理、审查、批准全过程;

(三)参加省住建厅行政审批办公室组织召开的评审会议,抽查省住建厅行政审批相关工作资料;

(四)接受或到省住建厅纪检监察室查阅群众对省住建厅行政审批工作的投诉及建议;

(五)随时可到省住建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包括政务大厅)进行明察暗访。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有权要求省住建厅相关工作人员予以协助、配合;

(六)选择省住建厅行政审批服务对象进行沟通交流。

每位社会监督员应积极参加组织的各项活动。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各项活动,则每年至少参加以上第一项活动和其它任意一项活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省住建厅纪检监察室和行政审批办公室积极配合社会监督员开展工作,具体内容包括:

(一)每年召开一次社会监督员座谈会,省住建厅汇报行政审批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每年由省住建厅纪检监察室组织相关部门抽查一次行政审批相关档案资料,提前告知社会监督员代表参加;

(三)每半年开展一次审批办、政务大厅工作人员个人述廉活动,提前告知社会监督员代表列席;

(四)为社会监督员配发省住建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认证锁,以随时查阅网上审批程序或资料,明确服务对象;

(五)建立行政审批社会监督QQ群,定期发布行政审批集体会审会信息或行政审批相关会议和活动信息,提供社会监督员任意选择参加监督;

(六)为社会监督员到企业进行调研提供信息和协助。

第九条社会监督员发现全省住建系统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违规事项以及作风问题等事项的,随时可向省住建厅纪检监察室或纪检组长书面或口头反映。

第十条省住建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员的批评与建议,并及时改正;省住建厅纪检监察室应高度重视社会监督员反映的违规违纪等问题,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同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监督员反馈。

第十一条省住建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要健全行政审批社会监督机制,完善公开办事制度,群众评价制度,巡查调查制度,主动听取社会各方面对行政审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社会监督员了解行政审批业务提供帮助;省住建厅纪检监察室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完善公开投诉电话、网上信箱等,认真处理群众投诉举报等,发现问题,及时督查纠正。

第十二条社会监督员任期届满时,省住建厅纪检监察室、行政审批办公室对社会监督员在任期内表现作出评价,并将结果及时告知社会监督员所在单位,对作出重大贡献的,给予适当奖励或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社会监督员向省住建厅反映情况以及意见和建议的渠道:

(一)联系电话:027-68873146(省住建厅纪检监察室),联系人:杨新华;027-68873497(省住建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联系人:周金华。

(二)网上信箱:[email protected];行政审批社会监督QQ群:274847289。

(三)信函地址:武汉市武昌中南路12号,邮编:430071。

第十四条本工作规则(试行)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社会监督员推荐表

姓名性别照

出生年月学历

毕业院校所学专业

工作单位职务∕职称

地址市县(区)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手机

工作简历

所在单位推荐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省厅

审查意见

(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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