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规划区外农村居民建房规划管理的意见
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规划区外农村居民建房规划管理的意见
| 颁布单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恩施州政发〔2015〕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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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8-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规划区外农村居民建房规划管理的意见
恩施州政发〔2015〕1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农村居民建房规划管理,规范农村居民建房行为,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美丽恩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加强城镇规划区外农村居民建房规划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城镇规划区外农村居民建房规划管理责任
加强城镇规划区外农村居民建房规划管理是节约集约、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是建设美丽乡村、新型农村社区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居民建房规划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落实相关责任,确保城镇规划区外农村居民建房有规划可依、有制度可循、有队伍管理、有违建必查。
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增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意识,统筹农村居民建房规划管理工作。县市规划管理部门要强化村镇规划管理职能,加强对村镇规划编制、管理、实施和执法的监督指导,对农村居民建房规划实行统一管理;国土部门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规划,进一步规范农村居民建房土地管理工作;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居民建房设计、施工等环节的指导和监督,研究制定农村建房质量和安全管理办法。
乡镇人民政府受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完善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决策机制,成立由乡镇长为主任,村镇规划建设、国土、林业、水利、交通、环保、供电、供水等部门为成员的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涉及村镇规划编制、项目审批、建设管理、农村居民点建设等事项进行审议决策以及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工作。强化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的职能职责,整合资源和力量,确保每个乡镇至少有2名专门从事村镇规划管理的工作人员和至少1名专业技术人员。
二、切实加强乡镇规划编制工作
(一)做好"1+8+2"新型城镇化试点乡镇全域规划编制工作。要按照"全域统筹、多规协调、分类指导、产城融合、群众参与、特色优先"的基本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三规协调",建立"镇域、镇区、村庄"三个层面的村镇规划编制体系。
(二)做好其他乡镇总体规划修改、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已经修改完成集镇总体规划的乡镇要对规划成果认真审查,依法按程序报批,确保2015年12月底前完成报批程序。尚未启动总体规划修改的乡镇要迅速启动,确保2016年12月底前全州所有乡镇总体规划全部修改完成,并依法按程序报批。要加大乡镇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力度,确保到2016年12月底前实现集镇建设控制区域控规全覆盖,没有编制规划的地区不得批准建设。
(三)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各级政府要结合"宜居村庄"、“美丽乡村"建设要求组织编制好村庄规划。国家、省、州、县市命名的美丽乡村、中心村、历史文化名村以及纳入保护的传统村落作为第一批重点村庄,要率先修改完善村庄规划,其他村庄作为第二批要逐步完成规划修编。
(四)建立严格的规划编制成果审查机制和报批程序。集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单位的确定必须严格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的相关要求进行,选择具备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规划,以确保规划编制成果的质量和水平。要组织专家对规划成果进行认真审查,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并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公示,依法按程序报批后方能组织实施。
(五)建立村镇规划编制、管理经费保障机制。各县市政府要将村镇规划编制经费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列出专项资金用于村镇规划编制和村镇规划管理。
三、严格规范农村建房审批管理
(一)严格实行农村居民建房许可制度。农村居民建房审批严格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居民建房必须依法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各县市规划管理部门依据《住建部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建村〔2014〕21号),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农村居民建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二)坚持一户一宅、节约集约原则。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居民建房应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周边的荒坡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严禁占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林地以及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的Ⅰ级保护林地,用地面积严格控制,不得超标准批地和擅自扩大用地。
(三)坚持"四公开四到场四联合二监督"原则。“四公开"即公开建房条件、申请建房户名单,公开建房审批程序,公开建房占地权属、地类、面积和地界四至范围,公开建房审批结果;“四到场"即选址定点到场、基础放线到场、基础验线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四联合"即联合踏勘、联合审查、联合放线、联合验收;“二监督"即自觉接受全体居民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
(四)坚持彰显特色、统一风格原则。农村居民建房鼓励采用住建部门推荐的新农村住宅户型图集,每个自然村落居民选择的户型要在民居特色的塑造和民族元素的体现上基本一致,力求建筑风格、建筑色彩协调,注重传统村落的保护。特别是乡镇集镇、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旅游公路两侧区域要予以严格控制。
(五)完善农村居民建房规划管理制度。州规划、国土、住建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制定全州农村居民建房规划管理指导文件,规范农村居民建房的规划审批、土地审批、建设管理。各县市应根据指导文件制定农村居民建房规划管理办法,做到有规章可循、有制度可依。
四、加大农村"两违"综合执法力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农村"两违"治理长效机制,切实规范农村建房行为。一是集中开展农村居民建房检查清理工作。各县市、乡镇要集中开展一次农村居民建房检查清理工作,对农村居民建房情况进行清理登记,锁定现状。要结合集中检查清理情况进行认真甄别,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对本意见下发后新产生的农村"两违"行为及早发现、及时制止,对已经既成事实的"两违"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二是强化日常动态监管。乡镇政府是农村"两违"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组织村镇建设管理综合执法中队负责辖区内农村居民建房的日常巡视、查处工作。村(居)委会设立信息员,履行农村"两违"行为的巡查、监控、报告职责,从源头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三是各县市要建立农村"两违"查处责任追究机制。每年组织对农村"两违"治理活动进行专项督查,对"两违"查处不力、监管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四是要将农村居民建房规划管理工作纳入州对县市、县市对乡镇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五、进一步提升农村居民建房服务水平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居民建房的指导和服务,引导农村居民正确采用省、州、县市编制的农村居民住宅户型图集,组织技术人员为各地农村居民建房提供技术咨询,确保农村居民建房的质量和水平。积极推进宅基地发证和农村居民房屋产权登记工作,依法保护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居民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房屋质量安全意识,避免建房安全事故发生。加强乡镇主要负责人、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强化农村建筑工匠管理,不断提升乡村规划建设管理队伍整体素质。
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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