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恩施州政发〔2009〕11号
颁布日期:2009-10-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恩施州政发〔2009〕1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08〕33号),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州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州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农村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主要表现在: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工业及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未得到彻底遏制,农村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不够健全,农村环保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农村环保监管能力薄弱等方面。农村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州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任务,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落实节能减排任务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要提高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摆上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拟订计划,重点实施,逐步彻底解决农村环境问题。

二、明确农村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把农村环境保护与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结合起来,禁止工业和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全面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着力推进环境友好型的农村生产生活方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二)主要目标。各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力争到2012年,农村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有所控制,农村地区工业污染和生活污染防治取得初步成效;农村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有所改善,水库围网养殖进一步规范,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无围网养殖及投肥养殖;规模化畜禽养殖废物处理(资源化)率达到6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率提高10%以上;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35%以上,垃圾处理率达到50%以上;累计建设农村户用沼气池60万口,农村沼气普及率达到60%以上;农村改水、改厕工作顺利推进,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30%以上;农村危险废弃物(包括医疗废物、农药包装物等)安全处置率达到50%以上;森林覆盖率进一步提高。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恢复与建设取得较大进展,农村环境质量明显好转,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加强,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占农产品的比重不断提高,生态示范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公众环保意识不断提高。

三、着力解决我州当前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

(一)切实保护好农村饮用水源地。保障饮用水安全,是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各地要结合我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编工作,科学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同时加强监测和监管,坚决依法取缔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保护区。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确保群众饮水安全。各县市应在2009年底前完成乡镇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在2012年前完成村级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

(二)加大农村生活污染治理力度。各县市应将乡镇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列入规划方案。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要因地制宜,采取分散与集中处理相结合的方式,在有条件的乡村推行生活垃圾和污水集中处理。新建人口集中居住的村庄,应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和污水污染防治设施。逐步推广“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置”的城乡统筹的垃圾处理模式,提高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率、清运率和处理率。结合农村沼气建设与改水、改厕、改厨、改圈,逐步提高生活污水处理率。优化农村生活用能结构,积极推广沼气等清洁能源,控制散煤和劣质煤的使用,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2009年,各县市应在辖区内积极组织农村生活污染防治示范工作,树立典型,逐年推广。

(三)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科学划定禁养、限养区域,禁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要限期搬迁或关闭。规模化养殖场必须建设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设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对不能达标排放的实行限期治理。大力推广生态化养殖方式,到2012年,各县市建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废弃物治理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2个以上。科学合理规划水库、河流水产养殖的规模和数量,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围网养殖,科学划定水库围网养殖面积,禁止污染水体的投肥养殖,对严重污染水体的水产养殖场所要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鼓励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建设,各相关部门对生态养殖、使用污染治理新技术的要给予优惠政策。通过发展沼气、生物发酵、生产有机肥等综合利用方式,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四)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采取综合措施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指导农民科学配方施肥,减少“白色”污染。坚持我州“五改三建”(改水、改路、改厨、改厕、改圈;建池、建家、建园)模式,积极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严格对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环境监管。

(五)加强农村环境监测和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农村环境监测体系,逐步建立定期监测机制。加强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重要农产品产地的环境监测。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开发建设活动必须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防止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大环境监督执法力度,严格查处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不正常运转治理设施、超标排污、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发建设和开展旅游或违规采矿造成生态破坏等违法行为。

(六)开展以生态县市、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为重点的联创活动。有条件的县市要积极开展生态县市创建工作,以生态示范创建为载体,大力推进环境优美乡镇及生态村的创建工作。到2012年,建设一个生态县市;每个县市建设2个环境优美乡镇或生态村。

四、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长效机制

(一)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管理机制。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农村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各乡镇应明确机构、明确人员负责环境保护工作,要把农村环境保护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抓紧解决农村环境保护的难点问题和影响农村居民健康的重点问题。要将农村环保工作作为环保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要建立“政府主导、农民参与、部门协同、联合推进”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共同做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环境保护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农村环境保护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及审批工作。农业、畜牧、水产、林业等部门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开展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组织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及水产养殖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乡村清洁工程;组织指导生态农业建设、农业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农业外来物种入侵生物防治。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加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积极探索农村环境保护投入增长机制。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制定全州村镇建设整治规划,开展“百镇千村”活动,组织重点村镇环境整治,指导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垃圾的处理。水利部门负责制定农村水资源保护规划,依法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测与管理,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和水土保持工作,组织农村水系整治、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卫生部门指导开展农村卫生工作,指导乡镇医疗机构依法处置医疗废弃物,组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卫生学评价及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对农村改厕予以技术指导。国土部门负责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组织农村未利用地适度开发、土地整理及土地复垦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组织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建设,实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和勘查治理工程。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制定全州农村环境保护规划;负责农村工业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建立稳定达标制度;开展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的环境监管;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农村生态示范创建活动。林业部门负责植树造林绿化,着力抓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生态防护林、野生动植物保护和有害生物防治。

(二)建立健全农村环保投入机制。农村环境保护是公益性事业,要逐步建立政府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农民积极参与的多渠道投入机制。各县市财政预算用于农村环境保护资金的比例应逐年增加。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运用市场机制吸引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引导农民筹工筹劳,参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生态补偿机制。

(三)加大农村环保宣传力度。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环保意识,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普及农村环保知识,提高农民参与农村环保的能力。要充分尊重农民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农民的环境权益。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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