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东新区房屋、附属物及其它构建筑物的通告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8-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东新区房屋、附属物及其它构建筑物的通告

黄政发〔2012〕33号

为加快推进黄冈城东新区建设,规范征收、安置及补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东新区建设的决定》和市人民政府《关于黄冈城东新区总体规划利用和管理的通告》等相关文件以及黄冈城东新区总体规划要求,现就征收黄冈城东新区房屋、附属物及其它构建筑物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包括三台河以东、106国道以南、江北公路以西、南湖路以北的环白潭湖部分地区(含南湖8队)。被征收户数2200户(含私有住房、村组集体用房)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有企业35家和区域内所有附属物及其它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约75万平方米。

二、黄州区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安置及补偿工作责任主体,按照《黄冈城东新区房屋征收、安置及补偿实施方案》及补充规定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三、房屋征收、安置及补偿协议签约时间为:2012年8月12日至2014年12月30日。城东新区指挥部拆迁安置部要依法实施房屋征收、安置及补偿工作,被征收人要积极支持征收工作,双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征收、安置及补偿协议签订工作。

四、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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