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大别山质量奖评定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大别山质量奖评定管理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6-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大别山质量奖评定管理规定》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1〕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大别山质量奖评定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5月19日市政府第七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黄冈市大别山质量奖评定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表彰在质量管理方面取得突出贡献的企业或组织,引导和激励我市企业或组织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水平,增强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质量兴市战略的决定》(黄政发〔2009〕36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黄冈市大别山质量奖(以下简称“大别山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我市具有法人资格,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包括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第三条大别山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专家评议、社会公示、政府决策为科学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不断推进我市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第四条大别山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优中选优,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适当考虑企业规模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等政策,确定授奖奖项。
第五条大别山质量奖每年评定企业或组织不超过2名;对入围候选企业或组织,设置大别山质量奖提名奖,提名奖不超过5名,有效期为3年。再次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发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为确保大别山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黄冈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大别山质量奖专家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委会),日常工作由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专家评委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组成。专家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办公室主任担任。其他成员由办公室提名,专家评委会主任委员审定。
第八条专家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大别山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大别山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大别山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大别山质量奖评审结果;审议表决确定大别山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四)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大别山质量奖评定的监督工作。
第九条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大别山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企业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修)订专家评委会成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
(三)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
(四)组织编制大别山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五)负责受理大别山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六)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
(七)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八)向专家评委会报告大别山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条办公室在开展大别山质量奖的评审时,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负责本辖区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专家评委会委员。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企业或组织申报大别山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黄冈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或公益活动三年以上;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推行卓越绩效模式并运行一年以上;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三项指标之一在上年度位居省内同行业前茅,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大别山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内有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
(四)近三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工程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近三年内参加大别山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近三年内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四条大别山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质量奖的评定标准。
第十五条大别山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参照采用美国波多里奇国家质量奖和湖北省长江质量奖评定标准制订。评定标准包括:领导,战略策划,以顾客为关注焦点,测量、分析和知识管理,以员工为本,过程管理,结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标准总分为1000分。
大别山质量奖将逐步引入顾客满意度指数(CSI)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作为评定大别山质量奖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为保证大别山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农业、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等分别制订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实施指南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大别山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七条大别山质量奖的评定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获得大别山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不得低于500分(含500分),若当年申报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低于500分,该奖项空缺。
第十九条大别山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实践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评定程序
第二十条每年度大别山质量奖评定前,由办公室在官方网站及媒体上公布本年度大别山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二十一条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黄冈市大别山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大别山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定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材料,经市、县(市、区)签署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办公室。办公室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二条办公室建立大别山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建若干行业评审组。评审组由3名(含3名)以上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员应经过办公室组织的专业培训,获得相关资质后方能从事大别山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大别山质量奖评审员资质标准及工作守则由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评审报告材料,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四条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五条办公室根据评审报告材料、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提出大别山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入围候选名单,提交专家评委会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六条拟奖名单经征求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由办公室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七条经公示通过的拟奖企业或组织,报市政府审定批准后,颁发黄冈市大别山质量奖或提名奖奖杯、证书和奖金。
对在当年获得长江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认可其在长江质量奖现场评审中的得分,直接入围大别山质量奖评选。
第六章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八条市政府向获得大别山质量奖荣誉称号的企业或组织各奖励20万元,对获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各奖励1万元。
第二十九条大别山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大别山质量奖或在获奖后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企业或组织,办公室提请市政府撤销、收回奖杯和证书,追缴奖金。
第三十一条承担大别山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
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评审资格,并提请其工作单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坚持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持续创新,不断提升组织绩效水平。
第三十三条获奖企业或组织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
第三十四条大别山质量奖奖杯、证书由黄冈市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大别山质量奖标志、奖杯和证书。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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