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全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黄政办发〔2010〕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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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6-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开展全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0〕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雷电灾害是联合国公布的最严重的十大自然灾害之一,同时也被称为“电子时代的一大公害”。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雷电致灾的程度也在不断加剧,由雷电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事故频繁发生。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有效减少和控制我市雷电灾害的发生,最大限度减少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一、高度重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是做好防雷安全工作的基础,对于提高各行各业,特别是易燃易爆、人口密集场所和重大建设项目的雷电防护意识具有积极作用。同时,通过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可使各行各业摸清雷电防护安全的“家底”,确定防护重点区域和重点部位。组织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是依法履行防雷减灾管理职责的重要工作,也是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基本依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二、认真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各地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特别是对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工程必须在项目动工前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必须予以积极配合,以确保公共安全。具体范围:
(一)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石油、天然气储备销售场所;
(二)炸药、雷管、烟花爆竹、化学危险品生产和存贮场所;
(三)辖区内大中型建(构)筑物,重点古建筑以及从事国家事务、经济建设、教育教学、网络服务等场所;
(四)其它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场所和设施。
三、加强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领导,建设、规划、安监、消防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气象部门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市气象部门负责全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气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气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认真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出具科学、全面、准确的评估报告,以便相关单位采取科学的防范措施。要加强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监督,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技术水平。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强化雷电事故责任追究,对在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中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义务,造成雷电灾害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大防雷减灾知识宣传力度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是社会公共安全保障的一项重要工作,涉及面广、责任重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气象部门要在基层社区、乡村、学校等广泛开展防雷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大对雷电灾害防御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防雷减灾意识,提高城乡居民的自身防护能力;要在学校、医院、商场、公共文化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提供技术指导等雷电灾害防御服务,督促完善防雷装置。要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做好雷电灾害的科学解释工作,提高全社会对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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