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暂停在商品房项目中无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5-11-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暂停在商品房项目中无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0〕4号),切实提高政府资源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激活房地产市场,服务我市经济转型与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暂停在商品房项目(含棚户区、城中村、危旧房改造项目)中无偿配建公租房,暂停期限一年。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新建项目暂停执行《黄石市商品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黄石政规〔2011〕11号)中关于无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定,暂停期限一年。

二、暂停时间从2015年10月21日至2016年10月21日。对已通过土地出让条件审批的项目,按原审批意见办理。

三、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两年内没有正式开工建设的,按原规定执行。

四、大冶市、阳新县自行制定办法报市政府备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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