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201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201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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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6-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201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201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持续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黄石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年)》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人民群众享有良好环境和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降低颗粒物浓度为主要指标,控制城市扬尘污染、深化工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禁止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等为主要措施,进一步明确201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内容、责任单位和时间要求,全力推进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有效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
2015年全市大气环境质量优良天数明显增加,重污染天数大幅减少;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比2014年(103ug/m3)下降10%以上(削减10.3ug/m3,降至92.7ug/m3以下)。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建设工地污染专项整治。
严格控制工地扬尘污染,工地出口设置洗车槽,大型集中工地设置在线视频监控设施,施工现场设置全封闭围挡墙,施工现场道路进行地面硬化,物料堆场和土方堆场采取覆盖等密闭措施。城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合格率达到95%以上,大冶市、阳新县文明施工合格率达到80%以上。减少道路施工开挖,实施道路分段封闭施工,及时修复破损道路。继续推进“五边三化”工程,做好露天矿山关停和矿山生态修复等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建委、市国土局、市公安局)
(二)加强道路扬尘污染专项整治。
严格控制道路扬尘污染,严肃查处超载超限运输车辆,加强渣土运输执法监管,实行渣土密闭运输,严禁渣土运输车辆超载超限,减少道路渣土漏撒。渣土运输车辆全部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合理制定运输线路。增加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改进洒水清洗方式,实施降尘作业。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模式,全方位、全天候做到路面保洁。2015年城市建成区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以上。(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交运局)
(三)加大工业大气污染源治理力度。
加大对火电、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冶炼等国控、省控重点工业企业和燃煤锅炉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的高效正常运转和达标排放。推进工业企业除尘设施的升级改造,对城区现有钢铁、水泥等行业实行限期治理,对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标的,实施限产限排或者关停。开展工业堆场专项整治,企业厂区堆场必须采取密闭存储或防风抑尘措施。(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
(四)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
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办函〔2014〕96号),落实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制度,按进度完成黄标车及老旧车年度淘汰任务,公交车、出租车必须全部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严格管理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单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燃油,启动供应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燃油。完成中心城区加油站油气回收改造,推进西塞山油库清洁生产改造。(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运局、市商委)
(五)做好秸秆、垃圾禁烧工作。
依法查处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环卫清扫物等废弃物的行为。积极推广秸秆还田、秸秆代木、生物质燃料、秸秆气化和秸秆生产有机肥等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局)
(六)加大燃煤小锅炉整治力度。
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大力推进集中供热工程,在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禁止使用燃煤(油)锅炉。全面淘汰城区每小时10蒸汽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淘汰过程中加大补贴力度,2015年累计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50%。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对每小时10蒸汽吨以上的燃煤锅炉实施环保改造,达标后方可继续使用。(各城区、开发区,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
(七)做好大气环境预警工作。
开展我市大气污染物的形成机理等研究工作,建立特征大气污染物数据库,完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及环境空气质量预测和播报,完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在重污染天气及时启动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开展黄石市人工增雨作业研究,利用合适的天气条件,实行人工增雨常态化。(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八)严厉惩处违法行为。
对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企业,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对拒不治理的企业和单位予以高限处罚、媒体曝光、不予环保核查、企业新改扩建项目限批、取消企业评优评先资格的处理,并将环境违法行为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会信息披露系统,限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等,确保达到惩处一个、震慑一片的效果,强力推进污染治理。(各城区、开发区,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城管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促各县(市、区)、开发区和相关部门落实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大气污染防治推进情况进行协调、督办和定期通报。各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和企业必须高度重视,要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工作专班,明确工作责任,按照本实施方案制定细化的工作方案,各县(市、区)、开发区、各部门具体工作方案于6月5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刘蓬,电话:3801667),方案要突出工作重点,进行综合施治,切实强化过程管理,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有布置、有督促、有落实、有结果,并及时整理好文件资料,建立健全档案。
(二)严格考核问责。
各县(市、区)、开发区对辖区的环境空气质量负主体责任,各市直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对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负督导责任。要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列入县(市、区)、开发区、部门年度目标责任,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纳入约束性指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政府网站及主要媒体,每半月发布各县(市、区)、开发区空气质量状况及排名,公布工地扬尘排放和重点企业排污等信息。对连续两次排名列后两位的有关县(市、区)、开发区、工作不力的部门和企业进行约谈,对2015年1至8月PM10浓度未能较2013年同期下降和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有关县(市、区)、开发区实施区域限批;对未落实或未有效落实工作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三)加大治理投入。
根据国家和地方性环保法律法规及“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工业污染深度治理等由企业自筹资金进行治理为主,财政“以奖代补”予以推进。整合、补充原有污染防治资金列支渠道,保障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市级财政负责列支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商委、市交运局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及老旧汽车提前报废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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