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期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期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6-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期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期评估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6月3日
黄石市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期评估工作方案
2013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关键一年。按照国家、省、市统一部署,为保证我市“十二五”规划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黄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黄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黄政发〔2011〕28号,以下简称《分工通知》)的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工作,并对2015年完成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评估意义
市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批准的《纲要》,是“十二五”时期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蓝图,是推动黄石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行动纲领。对《纲要》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适时开展中期评估,客观评价发展目标、重点任务、政策措施等落实情况,评价《纲要》实施成效,发现、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根据国内外发展环境变化提出进一步推动《纲要》实施的对策建议,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省第十次党代会和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确保完成《纲要》提出的目标和任务,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建成鄂东特大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评估范围和重点
本次评估以《纲要》为重点,评估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并对“十二五”后期发展作出预测。
(一)围绕主题主线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深入评估。重点分析科学发展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取得的进展,并对实施情况不力的成因进行分析,提出改进相关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对《纲要》提出的34项主要指标特别是12项约束性指标的实现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包括指标实现进度、完成五年目标的趋势判断等。其中,对各方面普遍关注的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同步、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减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目标实现进度进行重点监测评价。
(三)对重点任务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按照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评估《纲要》确定的重点任务、重点领域发展的完成情况和政策举措落实情况。
(四)对重大政策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分析。包括建立扩大消费需求长效机制、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依靠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升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同时,对新农村建设、服务业大发展、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科技进步和创新、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改革开放、创新社会管理等重点任务的进展情况进行评价,对相关政策举措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等,进行深入分析。
(五)对重大项目推进情况进行评估。包括列入黄石市“十二五”重大项目库的项目是否如期开工、进展程度、资金到位情况等。(六)对规划与发展环境适应程度进行评估。包括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与规划初期的预测是否基本一致,国内外政治经济局势以及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引起的外部发展环境变化,对规划实施已经产生和即将产生的影响。并结合《纲要》实施进展情况及国内外发展环境的新变化,对“十二五”中后期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态势进行分析,提出进一步推动《纲要》实施的对策建议,包括是否需要对《纲要》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和修订。
三、评估方法
(一)全面评估和重点评估相结合。对经济发展、科技教育、资源环境、公共服务和人民生活等主要方面,以及主要指标的实现情况、重点任务的完成情况等进行全方位系统性评估。同时,围绕《纲要》主题主线的落实情况以及重要任务的推进情况,确定若干专题,从不同的角度进行深入评估。
(二)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相结合。对《纲要》实施情况进行定性评估的同时,运用《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监测评估指标及评估方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另行下发),采用可量化指标,使用规范统计数据,运用科学评价办法,对《纲要》实施情况进行定量监测分析,形成量化评估结果。
(三)自我评估和社会参与相结合。为了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在自我评估的同时,采取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和网络调查等多种方式,借助各方力量,在不同层面开展评估工作。
四、组织方式及进度安排
《纲要》中期评估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指导下,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参与,并广泛听取有关专家意见。
(一)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分工通知》对《纲要》中各自负责的区域和领域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进行全面评估,根据《评估办法》对负责指标进行单项监测评估,提出负责领域的综合评估报告和单项指标监测评估报告,于7月25日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二)市直有关部门根据《重点专题评估任务分工》(见附件2),对涉及《纲要》推进实施的9大类28个重点专题开展深入评估。由牵头部门负责汇总相关部门提交的评估意见,形成重点专题评估报告,于7月25日前报送市政府,并抄送市发展和改革委。(三)市统计局负责提供《纲要》提出的34项主要指标中期执行情况的统计数据。由市发展改革委于8月底前会同市统计局及有关部门对单项指标监测评价报告及初步评价结果进行审核。
(四)市发展改革委在以上工作基础上,负责起草《黄石市“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报市委、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代表市政府于9月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汇报。
五、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加强调查研究,运用多种评估方法,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地进行评估;要突出重点,紧扣《纲要》提出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突出评估政府履行职责的情况。市直各部门要从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联络机制,确保规划评估工作如期完成。
请市直各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将负责中期评估工作的分管负责同志、责任科室(部门)、联络员名单及通讯方式于6月6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办(联系人:刘霞、周斌,联系电话:6359355、6365186,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此外,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对各自编制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并于8月底前将评估报告抄送市发展改革委。
附件2:
黄石市“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期评估
重点专项评估任务分工
一、发展目标类
1.“十二五”主要发展目标实现程度中期评估。针对《纲要》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的中期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及“十二五”期末完成情况分析预测。(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有关部门按附件1的分工负责)
二、产业发展类
2.推进新型工业化中期评估。包括传统优势产业提档升级、支柱产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落后产能淘汰、发展壮大建筑业、质量技术和创建精品名牌等内容。(市经信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城建委、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推进农业现代化中期评估。包括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升、农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发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民组织化程度提高、农业服务体系等内容。(市农业局牵头,市农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水利水产局、市商务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中期评估。包括服务业的发展、服务业示范园区建设、服务业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扩大消费需求、稳定物价等内容。(市商务委牵头,市加快发展服务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5.科技进步与创新发展中期评估。包括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黄石建设等内容。(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类
6.推进新型城镇化中期评估。包括城镇化发展速度和质量、城镇空间布局、城镇综合承载能力等内容。(市城建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委、市广电局、市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7.加快新农村建设中期评估。包括农民增收、农村面貌改善、新型农民培养、文明村镇建设、农村公共事业建设等内容。(市农办牵头,市农业局、市水利水产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城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广电局、市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县域经济发展中期评估。包括园区建设、产业建设、市场主体培育等内容。(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农办、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扶贫办、市人社局、市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开发区发展中期评估。包括开发区经济实力、发展质量、发展速度和发展环境的综合评价等内容。(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开发区、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建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扶贫开发中期评估。包括农村扶贫,加快革命老区、贫困地区、脱贫奔小康试点等内容。(市扶贫办牵头,市农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水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类
11.综合交通运输中期评估。包括铁路、公路、航运、邮政服务等内容。(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建委、市水利局、市邮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水利发展中期评估。包括防洪减灾、排涝灌溉、民生和生态水利建设等。(市水利局牵头,市建委、市农业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推进信息化发展中期评估。包括软件和信息产业发展、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等内容。(市经信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无委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能源产业发展中期评估。包括电力、煤炭、油气、能源储备、管道布局等内容。(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信委、市建委、市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基本公共服务类
15.教育事业发展中期评估。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教育体制改革、教育公平等内容。(市教育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期评估。包括人才队伍建设、扩大就业、调节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等内容。(市人社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建委、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房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卫生事业发展中期评估。包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城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保障、中医药事业发展、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内容。(市卫生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8.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中期评估。包括文化软实力提升、文化产业发展、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体制改革等内容。(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文明办、市体育局、市文化局、市广电局、市档案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两型”社会建设类
19.节能及循环经济发展中期评估。包括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循环经济发展等内容。(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环境保护中期评估。包括水、大气、危险废物、土壤、辐射等污染防治、环境监管等内容。(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1.生态建设中期评估。包括森林生态系统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治理、地质灾害防治、低碳经济发展、应对气候变化等内容。(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气象局、市地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改革开放类
22.体制机制创新中期评估。包括“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市场主体培育等内容。(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编办、市农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财金办、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局、市工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对内对外开放中期评估。包括对接武汉、招商引资、利用外资、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加强省内和区域间经济交流合作等内容。(市商务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招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社会建设类
24.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中期评估。包括计划生育、人口老龄化、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等内容。(市人口计生委牵头,市民政局、市老龄委、市妇联、市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5.体育发展中期评估。包括体育产业发展、体育事业发展等内容。(市体育局牵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6.安全生产中期评估。包括重点领域专项治理、重特大事故预防、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等内容。(市安监局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7.食品药品安全中期评估。包括餐饮服务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以及监管能力建设等内容。(市食品药品监督局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投资和项目类
28.固定资产投资及重点建设项目中期评估。针对《刚要》确定的固定资产和重点建设项目的中期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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