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0-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荆政办发[2014]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合理引导全市房地产开发与消费,规范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湖北省住建厅《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建〔2014〕16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合理住房消费
(一)对居民购房给予信贷支持。居民家庭贷款首次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按30%执行,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基准利率的0.7倍。对在荆门市范围内无商品房贷款记录或已还清贷款的居民,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统一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二)对居民购房给予税收支持。个人购买属于家庭唯一普通商品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家庭唯一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按1%税率征收。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其他住宅小区(含居民点)四层以上(含四层)的多高层住房,以及不足四层的老式普通建筑(别墅、花园式洋房除外);二是住房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居民购买家庭唯一普通商品住房不包括房改房,由地税部门依据购房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查询结果减征契税。普通商品住房缴纳契税的基数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的成交价。个人普通住房再次上市交易的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时间或契税完税证明上载明的日期为准。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鼓励开发建设、购买精装修普通商品住房,精装修部分产生的契税予以免征。
(三)对异地购房者给予支持。非荆门户籍人员在全市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凭房屋登记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和契税完税证明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四)全面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通过政府收储等方式,购买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探索将社会存量房源纳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体系,实行市场租金、分类补贴。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住房租赁托管业务;引入基金或民间投资收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租赁房源向市场租赁或向保障对象配租。对企业、机构纳入公租房管理的住房租赁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鼓励开发企业将待销存量房作为共有产权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人员配售,对纳入公共住房管理的共有产权住房,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给予税收减免和租金补贴。
(五)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利用省级统贷平台棚改政策性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化解棚改资金瓶颈。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以货币化安置为主。可采取政府收储、集体议价、公开竞价收储商品房及搭建商品房选购服务平台等方式,实现货币化安置。实行货币补偿的,可以按货币补偿标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六)优先保障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贷款供应需求。各商业银行对达到预售许可条件的项目,要保证项目贷款需求,确保项目顺利竣工;对在建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要满足合理资金需求,提高开发贷款授信、放款审批效率;对达到授信、放款条件的开发贷款,要提升服务质量,及时发放贷款。配足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优先满足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贷款需求。加快受理、审批、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对已签订贷款协议的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要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放款。支持异地购房者在购房所在地商业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
(七)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4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延长至3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1年内无重新就业计划者,取消封存规定,直接提取;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两项业务可同时受理;借款人可按年提取夫妻双方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偿还本人住房公积金个贷。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全市范围内异地购买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使用住房公积金支持父母、子女购房,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
四、完善土地供应机制
(八)科学调控房地产开发用地。商品房库存量大、消化期限超过24个月的县(市),应调减商品住宅用地出让规模。严格执行房地产用地“净地”出让原则,杜绝不具备开发条件的“毛地”出让。对因拆迁不到位、规划调整等原因造成已经供地但还没有开工的项目,合理调整交地时序和建设期限,避免房地产开发用地集中过度投放,防止房地产市场大起大落。
(九)加强房地产用地批后监管。及时解决交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时限全面交地。通过信息公示、预警提醒、开竣工申报、现场核查、跟踪管理、竣工验收、闲置土地查处、建立诚信档案等手段,对土地供应后的开发利用实行全程监管,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对用地者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土地、囤地炒地、土地开发规模超过实际开发能力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土地竞买。
五、优化房地产发展环境
(十)完善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的工程形象进度和最低规模要求。其中,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条件,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高层以上商品房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无裙楼的按照主体结构建筑层数计算,有裙楼的按照主体结构同等比例建筑面积计算。房管部门对商品房预(销)售价格变动幅度不予限制。
(十一)放宽商品房户型调整限制。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应市场变化,在不增加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并满足停车位等公共配套设施的情况下,经规划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以适当调整户型。
(十二)明确商品房初始登记规划条件。新建房屋申请初始登记时,对已经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而未计算的面积及层次,房管部门可参照规划部门意见对该部位不予登记。规划部门对建筑区划内公共场所、地下车库、架空层等属业主共有的部位的用途、归属予以明确后,房屋登记部门按规划核定的内容办理。
(十三)优化政务服务行为。对土地供应、规划审批、预售许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办证等环节,进一步简化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办事效率。在项目建设前期,开辟绿色通道,限时办理行证许可和行政审批;在建设中期,供电、供水、供气等相关部门要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保证设施配套到位;在竣工验收阶段,有关部门要缩短项目竣工验收时间,保证商品房项目按期交付使用。
六、加强房地产行业监管
(十四)强化房地产市场管理。严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准入和跟踪监督关,建立开发企业优胜劣汰、资质等级能上能下的动态监管机制。全面推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确保预售资金足额用于工程建设。建立房地产市场现场巡查制度,严厉打击无预售许可对外出售、一房多卖、签订虚假合同骗取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排查出的问题楼盘,采取“一楼一策”办法妥善处置。
(十五)建立健全房地产风险预警机制。加快建立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加强市场监测分析。加强涉房融资监管,严格执行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和民间借贷管理制度,规范民间借贷,严厉打击涉房非法集资、非法证券、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完善市场信息披露机制,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化解市场风险,切实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加强舆情监测,对于造谣、传谣、炒作不实信息的,予以严肃处理。
发改、住建、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地税、金融、房管、物价等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合作,紧密配合,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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