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专项清理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5-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专项清理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3]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专项清理整顿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8日

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专项清理整顿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目标,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度监督检查为抓手,采取狠抓源头治理、排查整改问题、强化市场监管、建立长效机制等措施,依法查处和纠正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违规问题,清理一批违法违规开发企业,使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二、清理整顿的范围

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外地在荆开发企业)。

三、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

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行为、企业经营业绩与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守法诚信经营,其他违法违规情况等。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开发企业资质方面。

1.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开发经营的;

2.抽逃注册资本金的;

3.专业技术人员严重流失,缴纳社会保险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达不到企业等级标准的;

4.不按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5.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

6.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续期的。

(二)开发建设管理方面。

1.未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或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开发建设、不按规定期限进行开发建设以及欠缴土地出让金的;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3.开发企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反强制性标准施工、不按经审查批准的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等行为;

4.违反工程设计和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以及不按规定进行监理导致工程质量低劣的;

5.商品房未经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6.未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或者未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的。

(三)商品房销售管理方面。

1.未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或以内部认购、收取诚意金等形式变相销售商品房的;

2.未经许可擅自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在广告中发布虚假内容欺骗或诱导购房人的;

3.开发企业宣传承诺售后包租、返本销售的;采取今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预售商品房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采取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4.不按照规定时间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销售信息的;

5.违反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和明码标价制度,以及采取价格欺诈、哄抬房价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扰乱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的;

6.对楼盘虚假宣传销售、销售人员无证上岗的;

7.将商品房委托给未备案的营销公司销售的;

8.售楼部未按照规定公示相关内容的。

(四)商品房售后服务方面。

1.未按照规定进行物业服务的;

2.开发企业擅自将规划许可中明确属全体业主共有的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用于经营的;

3.对购房人投诉未积极处理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清理整顿的步骤

房地产开发企业专项清理整顿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资质监督检查同步进行,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准备阶段(2013年5月31日前)。各地成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专项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制定清理整顿活动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主管领导,建立健全违法、违规问题处理机制,设立、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信箱(包括电子信箱),做好组织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3年6月1日至6月30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要求进行全面自查,撰写自查报告,并根据自查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按照年度资质监督检查的有关要求,准备相关备检资料,连同企业自查报告等资料在规定期限上报企业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企业专项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荆门城区(包括东宝区、掇刀区、漳河新区、荆门高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资料上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专项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检查抽查阶段(2013年7月1日至7月31日)。各地房地产开发企业专项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对辖区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并结合资质年度监督检查资料进行核查,根据检(核)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7月15日前上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专项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根据检查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开发企业进行整改。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理整顿领导小组专班,对各地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检查或抽查。

(四)集中处理阶段(2013年8月1日至8月31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专项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检(抽)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专项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审定,由市房管局根据审定结果,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违法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作出处罚。

(五)巩固提高阶段(2013年9月1日至9月30日)。各地各部门认真剖析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建立健全市场准入、监管、信誉制度,不断完善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披露、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从业人员失信惩戒机制,健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长效机制。

五、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开发建设、未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发布虚假信息欺骗消费者、囤房惜售、哄抬房价、合同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所有处罚情况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并在荆门房管网予以公开。

(二)对近3年来房地产开发业绩、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达不到原资质等级标准,但符合下一级资质等级标准的,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降低资质等级。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1.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年无开发项目或仅以转让项目续存的;

2.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连续二年以上无开发项目或仅以转让项目续存的;

3.专业技术人员严重流失,缴纳社会保险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达不到企业设立条件的;

4.本年度开发活动中出现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

5.严重侵害购房者合法权益,多次引起集体投诉上访的;

6.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

7.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度监督检查、拒不配合清理整顿工作的;

8.《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办理续期手续的。

因上述情况应被注销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若有在售项目,或者项目已经销售完毕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没有办理完毕的,可以依法先行降低资质,核发暂定资质证书,并在显著位置标明暂定资质证书仅限于解决未结束项目的遗留问题,不得开发其他项目,项目结束后注销资质。

(四)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外地房地产开发企业,责令停止一切开发、建设、销售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专项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副市长蒋星华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陈保宁、市房管局局长文云年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管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房管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具体负责清理整顿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二)逐级落实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分解工作任务,确保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三)加大查处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所明确的整治范围,按照“横向到底、纵向到边”的原则对所属范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拉网式检查。要突出重点,严肃查处投诉较多、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依法处理;对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从严从重惩处。

(四)做好清理整顿和开发企业年度资质监督检查、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衔接。各地房管部门要将此次清理整顿工作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资质监督检查和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相结合,严格按照资质监督检查的有关要求审核相关资料,并将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计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2013年度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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