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2009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荆政办发〔2009〕78号 |
|---|---|
| 颁布日期:2009-11-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9〕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门市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九年十一月六日
荆门市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中关于“三年(2009-2011年)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要求,本着“低水平、广覆盖”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指导思想,为统筹安排廉租住房建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建保[2009]42号)、《湖北省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总则
本规划是解决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依据,在规划期限和范围内,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各项措施符合国家和湖北省政策规定,并与荆门市城市总体规划、荆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协调一致。
(一)适用范围:荆门市京山县、沙洋县、钟祥市、东宝区、掇刀区、屈家岭管理区、经济开发区的城镇居民。
(二)保障对象:符合荆门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保障方式: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和租金核减为辅。
(四)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条件按照《湖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鄂民政规[2009]3号)确定。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控制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套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保证基本的居住功能。租赁补贴根据当地平均市场租金、家庭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
二、总体目标和年度工作任务
2009-2011年基本解决全市12898户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其中新增廉租住房8217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19330户。
(一)2009年,全市新增廉租住房4157套,其中市本级2390套,钟祥市1031套,京山县280套,沙洋县456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6915户,其中市本级3658户,钟祥市2069户,京山县469户,沙洋县719户。
(二)2010年,全市新增廉租住房2210套,其中市本级752套,钟祥市520套,京山县450套,沙洋县488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6215户,其中市本级2357户,钟祥市1697户,京山县900户,沙洋县1261户。
(三)2011年,全市新增廉租住房1850套,其中市本级100套,钟祥市656套,京山县574套,沙洋县520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6200户,其中市本级2872户,钟祥市1690户,京山县768户,沙洋县870户。
三、措施与要求
(一)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五是鼓励社会捐赠;六是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七是争取国家发改委安排新建廉租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二)创新思路落实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一是提供部分划拨用地建设保障性住房;二是利用相对廉价的出让地建设保障性住房,市政府给予政策倾斜,根据开发商取得土地的实际成本进行测算,划出相应比例作为商品住房销售;三是在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分别按总建筑面积2%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作为土地出让条件之一,由土地竞得人根据廉租住房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建成后由政府收回,产权归政府;四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相关优惠政策,鼓励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和用工企业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外来进城务工人员保障性住房;五是实施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盘活存量土地,改造还建后多余住房全部交市政府作为廉租住房统一配租。
(三)认真落实廉租住房各项优惠政策。按照国发[2007]24号文件规定,全面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各项优惠政策:一是一律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政府性基金);二是落实免收土地出让收入政策。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一律免收土地出让金;三是落实财税[2008]第024号文件及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四)结合棚户区改造多方开辟房源。各县市区要加大城市棚户区改造力度,落实相关政策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要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与廉租住房建设结合起来进行,统筹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房建设,优先解决城市棚户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五)严格履行职责加强监督与管理。明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目标责任,并加强督办考核。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明确具体措施,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应保尽保。住房保障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抓紧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考核机制,加强对各县市区住房保障建设和本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