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荆政规[2009] 5号 |
|---|---|
| 颁布日期:2009-08-13 | 失效日期:2011-03-01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荆政规[2009]5号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42号)的文件精神,以及建设部等七部委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等有关规定,切实解决我市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现就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及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区常住居民户口;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城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申购家庭2008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8000元;
(三)家庭所有成员无购房、自建房记录或自有产权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城区人均居民住房面积60%,即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四)已婚〔含未满30周岁离异(或丧偶)带小孩〕或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复员转业退伍家庭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申请审批后可优先购买。
二、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已参加集资建房的。
(二)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房改房的。
(三)已享受政府提供其它购房优惠政策的。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批、购买程序
(一)领表和购房登记
申请人(申购家庭)到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领取《荆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登记购房意向,如实填写家庭人口、收入和居住状况等,在规定的期限内交户口所地在社区居委会,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家庭常住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
2、收入证明:低保家庭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低收入家庭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核定证明;
3、住房情况证明:未达标的自有住房提供相关证明。租住直管公房提供《荆州市国有直管房屋住房凭证》。租住他人的住房提供住房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无房户提供相关说明;
4、婚姻证明;
5、被拆迁家庭需提供拆迁合同;
6、优先购房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批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资格认定,实行三级审核、两次公示的方式进行。
1、初审、公示
(1)街道办事处委托社区居委会初审并公示。社区居委会应及时委托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申报的情况进行入户调查和群众评议。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委托申请人居住地的居民小组(或社区)进行入户调查和群众评议。评议范围包括:申请人所在单位领导、同事、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干部及社区民警、社区邻里。评议内容主要是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家庭人口和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申请人工作单位或居民小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评议情况做出评议结论。
(2)社区居委会对评议结果进行初审后,按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主要评议内容,在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3)社区居委会对公示期间的举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4)社区居委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申请人的申报材料报街道办事处。
2、审核
街道办事处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证明材料、评议材料等汇总后报所在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区人民政府或荆州开发区管委会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和入户查证,并将审核结果及申报资料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3、审批、公示
(1)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收到区人民政府或荆州开发区管委会审核资料后应进行复审并在荆州市房产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
(2)对公示期间的投诉举报材料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及时转区人民政府或荆州开发区管委会进行调查核实。
(3)公示期满后,对符合条件的购买家庭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荆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准购证》有效期一年。
(三)购买
1、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根据当年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数量和登记购房人的数量情况确定选房定购顺序。在登记购房数量超过房源数量时,采取公开摇号排序;在登记购房数量不超过房源数量时,按购房登记顺序选房定购。
2、取得《准购证》的家庭按选购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依次选购住房。逾期未参加选购的,视为主动放弃。
3、申请人选定房号后,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签订《荆州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办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手续。
四、经济适用住房相关规定
(一)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上市转让的,应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
(三)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四)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发布执行。
五、监督管理
(一)各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二)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三)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全面完成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的要求,高度重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和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措施,落实工作人员,确保民生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强化宣传培训。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政策的宣传工作,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申报登记工作的宣传力度;各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组织好住房保障政策文件的学习培训工作,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对各区开展申报审核登记工作要进行及时指导,相关工作人员要做到会宣讲政策,会解答疑问,会指导市民填写申请表格。
(三)严格工作程序。各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审批工作程序,切实把好审核关,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申报登记工作,确保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本通知有效期2年。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延伸阅读
